公民权利受教育权小论文

公民权利受教育权小论文

问:论公民权利与义务作文1000字
  1. 答:公民的权利、责任意识和独立人格。人性平等差渣的自然原则决定了人人生而拥有平等的自由权利,而自由本身就是生命的本性①,生命的发展就是不断超越各种内虚薯悄在的、外在的束缚而达到更高自由境界的过程。每一个公民都应知道拥有不可剥夺、不可被侵犯、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财产权、生命权、思想言论自由权和社会(政治)参与权是最基本的不可分离的四项自由平等权利,如被剥夺了其中任何一项权利,人将无法保持平等、自由的状态,这是人之为人的最起码的尊严。其他权利都可从此导出。权利是人之本性要求的反应,是手衫社会规范的基础,每一个人权利的存在的前提是尊重他人的权利。
    自由即选择,任何选择都会有代价,都要承担责任。光享受责任不承担责任,最终自由将无法保证。神圣的权利意味着不可逃避的社会责任,这是对称的。
    公民之所以称“公”,不但要意识到自己和他人都有不可剥夺的自由平等的基本权利,政府不再是传统社会少数人压迫大多数“老百姓”的统治机关,而是经公民让渡了部分权利并以纳税支撑的公共服务机关。政府的天职就是保障和支持公民自由平等的发展。党和政府很重视这一问题,一直都强调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
问:谈每个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1. 答:受教育权利是我国公民的重要宪法权利 有关受教育权利的纠纷正成为当前教育纠纷中的热点问题,随着几个重要相关案件的审理,有关受教育权利的性质及法律保护问题正受到愈来愈多人的关注。本文即试图围绕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障机制,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受教育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使受教育权利成为宪法权利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蔽州重要组成部分。 受教育权利作为一项宪法性质的权利,不仅在宪法中有规定,而且它也已被具体的部门法如教育法所内化。《中华人猜毕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穗并芹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其他相关条款都分别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内容和保障作了规定。 作为一项宪法性质的法定权利,受教育权利是指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自由,并可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而作出一定行为或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因此,它的实现除了依赖权利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外,还需要一定的外部条件保障。
问:结合实际,谈谈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为什么?
  1. 答: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人降生伊始,其生存能力并不比动物优越,但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他具有区别于动物的潜能,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教育。
    要摆脱软弱状态而能够自助,要开启潜能而得到发展,都有赖于教育。教育就是通过向个人传授一定价值观念、文化规则、生产技能和知识来促进人实现社会化的一种活动。每个人都是通过教育来完成自己的社会化过程的;受教育过程中获得的生存知识和技能则是将来独立谋生的必要准备。所以,无论是人的社会化还是获得独立生存的手段,都离不开教育。人不仅要谋生存,而且要谋发展;不兆悔迅仅要生活,而且要追求优质的生活。要实现这种高于生存的目标,更是离不开教育。可见,教育对个人一生的生存和发展至为关键。
    社会是个人生存发展的前提,但又由每个个人构成。虽然在实践中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总是被矛盾和冲突所困扰,但却有内在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个人与社会之间存在责任和义务的双向互动关系。个人成长的特殊性,造成了这种双向责任、义务的排序性。社会首前顷先要对个人尽责,使个人获得必要能力,才有权要求个人对社会尽责。这一关系决定了受教育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个人的这种 权利也就是社会的义务。社会至少应该向每个未成年人提供最低限度的正规教育,族此让他们掌握将来履行各种基本职责、参与社会生活所需的必要文化知识,并且在知识和智力上为将来正常生活和进一步受教育打下基础。
  2. 答:答: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
    享受其他文信姿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
    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包
    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
    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
    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
    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中华人民共和滑辩绝国教育法》灶伍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
    权利:
    1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
    图书资料;
    2
    、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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