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纵容黑道组织罪的构成与认定

包庇、纵容黑道组织罪的构成与认定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与认定(论文文献综述)

赵秉志,陈诏[1](2021)在《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管辖主体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我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强调要"既抓涉黑组织,也抓‘保护伞’",并对深挖黑社会性质组织背后的"保护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为我国刑法中与"保护伞"最有对应性的罪名,其管辖主体却存在着实践与相关规定错位的现实状况。无论是"两个一律"的新要求,我国历次"严打"与打黑专项工作的不足,还是公安机关不再适宜作为该罪管辖主体等情况,均亟需通过调整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管辖主体予以应对。以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更加重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渎职性,将该罪管辖主体调整为监察委员会,将更有利于形成长效腐恶同除机制。

梁健,黄兰蔚[2](2021)在《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与处断》文中认为【裁判要旨】行为人系连续犯,追诉时效应当从最后一起犯罪实施终了之日起算,且适用最后一起犯罪时施行的法律。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成立,不以行为人是否明知被包庇的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要件,但必须明知系违法犯罪组织。行为人为维护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利益进行的滥用职权、疏通关系、站台、撑腰等行为均系包庇、纵容行为。当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同时触犯包庇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滥用职权罪时,应根据法条竞合的处断原则,即以处罚较重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谢泽乾[3](2020)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司法认定研究》文中指出与国外黑社会组织相比,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我国特有的犯罪组织形式。我国刑法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有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四个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表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个组织严密的犯罪团伙。所谓严密的组织,要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稳定性,主要从组织的持续时间来判断,一般以六个月为分界线;二是人数达到一定标准,结合司法实践,一般认为7人以上为合适标准;三是具有一定的层级,即具有金字塔形的组织结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说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应该从四个方面来分析:一是有组织的经济活动表明黑社会性质组织依靠自身的组织力量来夺取经济利益;二是通过一定的非法手段,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非法犯罪团伙,大多使用非法手段;三是达到一定的经济实力,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规模的参考标准;第四,获得的经济利益进一步支持组织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表明,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依靠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来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在实践中,“其他手段”主要是“软暴力”,同时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威慑,最终达到非法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说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对于其他犯罪团伙,对某些区域和行业具有控制力。“一定区域”应包括特定的社会和生活功能空间,但网络区域不应包括在“一定区域”内。对“某些行业”的理解,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非法行业。

陈小彪,刘锋[4](2020)在《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型“保护伞”的刑法适用》文中研究说明就实践面相而言,能够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因其具有的公务属性而可能成为"保护伞"。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型"保护伞"的刑法适用,在多种归罪模式中,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帮助犯进行归罪具有适用范围最广、适用成本最小、契合不法内容等优势。因而,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帮助犯论处是当下司法实践的最优选择。在刑罚上,应当以积极参加者的法定刑档次作为基准刑,同时适用刑法总则第27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量刑。

王彪[5](2020)在《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观明知的认定》文中认为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判断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何认定行为人明知其包庇、纵容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个难题。对此问题的解决,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明知的内容,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二是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既可以是清楚、确切地知道该组织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也可以是认为该组织可能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三是对明知的证明应达到的程度,无论是根据直接证据抑或是间接证据,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证明均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魏瀚申,丁友勤[6](2020)在《在政策与规范之间:论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的惩治路径》文中研究指明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惩治进入收尾阶段,对"保护伞"的打击是刑事政策司法化的典型体现。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同时,也面临着司法打击不当扩大化,及背离我国法治道路的风险。为此,需要在客观分析黑恶势力"保护伞"惩治现状的基础上,提倡刑事政策的法治化,在法治的框架内综合把握规范与政策的关系,从"保护伞"的认定着手消解司法人为扩大的风险。

杜丹,李科文[7](2020)在《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律适用探析——与相关罪名竞合及关联时的定罪逻辑》文中研究表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包庇行为包括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多种行为样态,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窝藏罪、包庇罪等多个罪名存在包容竞合或者交叉竞合关系,在法律适用时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重法先于轻法的原则准确定性。与此同时,还要准确判定该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间界限,以及受贿后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与作为组织成员接受组织经济保障之间的界限,实现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准确定性。

郑楚亮[8](2020)在《“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研究 ——以近三年50个案例为样本的实证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司法实践加强了对“涉黑涉恶”犯罪和高利贷衍生的暴力犯罪的打击。当前,我国没有专设高利贷罪名,与其相关的罪名主要有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0月施行《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后,明确了以非法经营罪规制黑恶势力非法放贷。“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研究的是黑恶势力非法放贷行为,发放高利贷成为黑恶势力实施犯罪的经济保障,“涉黑涉恶”犯罪又为发放和索取高利贷提供强大的暴力支撑。研究“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需要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高利贷、软暴力等法定概念。结合相关规定,可对“涉黑型”高利贷犯罪对如下定义:被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获取高额利润,通过自有或吸收的资金,以超过法定利率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贷款,并以暴力、胁迫等暴力手段或组织威慑力进行催收的非法放贷行为。而“涉恶型”高利贷犯罪则可定义为:被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为获取高额利润,通过自有或吸收的资金,以超过法定利率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贷款,并以暴力、胁迫等暴力手段或组织威慑力进行催收的非法放贷行为。根据“涉黑涉恶”犯罪的不同类型,可进一步划分为公司型高利贷、涉赌型高利贷、强索型高利贷、网贷型高利贷及个体型高利贷。“涉黑型”、“涉恶型”高利贷犯罪的实证分析离不开相关案例的支撑。通过《无讼》案例网检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前(2016.7.1-2017.12.31期间),“涉黑涉恶型”高利贷案件有10起,其中,2起民事案件,8起刑事案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后(2018.1.1-2019.6.30期间),“涉黑涉恶型”高利贷案件达到40起,其中,刑事案件38起,民事案件2起。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动以来,“涉黑涉恶型”高利贷案件数量陡增,案件总数增长了3倍,刑事案件数量增长了近4倍。上述案例及统计数据,清晰地呈现出不同类型的高利贷“涉黑涉恶”犯罪特点和认定困局。借助近三年相关裁判文书的考察现状和出现的问题,可以分析出“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呈现的以上特征,不断变化的原因,以及该罪在实践中认定困局的成因。成因大致如下:国家层面上实施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显着;经济发展水平和区位的影响;软暴力的实施效果好、犯罪风险低;与案件的性质和管辖有关;司法机关的纵容、包庇;基层办案压力大,办案素质有待提升;法律法规的疏漏加剧办案难度;案件侦办难度大;缺乏从重、从严的专章条款;规制“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的罪名不齐备;刑事政策宣传不足等。党和国家的司法政策及近三年司法实践表明,“扫黑除恶”的政策导向倾向明显。结合“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成因,并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美日等域外经验,可从民商经济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探讨“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的刑法规制路径。刑事立法上,增设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恶势力犯罪集团罪罪名;刑事司法上,提升量刑幅度、加强对公司型和涉赌型高利贷犯罪的打击、加强对软暴力犯罪的打击、加强基层受案的司法指导;刑事政策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大“扫黑除恶”刑事政策的宣传力度、依靠基层政权并发动群众积极检举“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

李昊天[9](2020)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黑社会犯罪作为一种典型的犯罪现象,在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国际上多把黑社会犯罪称作“有组织犯罪”,我国称之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我国通过不断的实践探寻和立法改良,逐渐形成以《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为主体,以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为补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惩治体系。《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以特征列明的方式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规定,包括具体四个特征。其中,“危害性特征”因反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社会,对抗合法秩序的本质,被视作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条文准确适用离不开对条文内容的理解和解释,出于解决司法困惑的目的,对危害性特征中内涵模糊词语进行解释,解释方法以文理解释为主,辅之以目的解释。“一定区域或行业”除要求具有物理属性外,还应承载社会生活职能。“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作为“危害性特征”的具体表现方式,以案例为基础重点分析其实践表现和形成方式。在“危害性特征”的解析过程中,逐步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方式形成自身势力,并以此为依靠输出规则,破坏现存合法秩序的形象。以“危害性特征”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具有限制犯罪构成的作用。但现行“危害性特征”的规定中,“称霸一方”与“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等用语重复。“称霸一方”等用词感情色彩浓厚,内涵模糊不利于构成要件的类型化。“保护伞”作为危害性特征选择性要件强调不足等缺陷,以此为讨论对象针对性的提出精简条文内容、提高用语规范性、准确性、具备“保护伞”必要性的立法改良建议。另外,为突显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质,进一步明确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界线的目的,将“危害性特征”的犯罪限定作用延伸到其他三特征条文之中,对其他三特征的条文内容进行立法改良。在组织特征的规定中,结合危害性特征的要求,不宜设定固定标准作为判断组织特征的依据,而应综合判断组织规模、组织结构、组织层级间的强制力等方面是否足以支撑危害性特征的实现。在经济特征的规定中,结合危害性特征的要求,将单纯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利支持组织活动的情形予以排除,并结合组织对合法经济秩序的侵害能力,认为不具有公司、企业等较大经济实体的组织不存在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能力,亦将其排除在认定范围之外。在行为特征的规定中,结合危害性特征的要求,将组织的暴力有组织化程度和暴力化程度作为考量标准。对于有组织化程度较低,暴力化程度较低的组织不宜认定为符合行为特征。

李云鹤[10](2020)在《刑事政策视角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文中指出随着现代社会组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集团犯罪、组织犯罪的扩张趋势日益明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犯罪组织化的典型代表,已然成为近年来刑事犯罪打击的关注焦点。因其具有的高度社会危害性,世界各国都对其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态度,也是我国严厉惩治的重点犯罪之一,从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就能看出我国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决心。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带来的矛盾加剧、经济利益的外部推动等原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方式日趋隐蔽化、智能化,表现出向经济、政治等领域渗透的趋势,且愈演愈烈,一定程度上给刑事法治带来诸多困难。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严峻情形,我国在司法过程中坚持贯彻“严打”这一高压刑事政策,并以此刑事政策为指导,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多次“打黑除恶”斗争,一定情况下起到了遏制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作用。但从上述专项斗争前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演变趋势来看,过于强调“严打”的刑事政策无法在根源上防控犯罪,周期性反弹的现象仍然存在。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正是从根治呈现隐蔽化、智能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角度出发,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精神加以发展,对当前司法过程中“严打”这一片面、僵硬刑事政策的变革。本文在研究中,着眼于司法认定过程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适用的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特征认定标准这一重点问题出发,结合当前衍生出的新特性、新危害,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角下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予以理性思考。经总结,提出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罪名设置存在缺失、法人主体资格欠缺、犯罪量刑情节尚未完全落实、犯罪重复评价和证人保护力度薄弱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从便利司法的角度出发,吸纳优秀研究结果和经验,认为应当采取细化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设置、明确法人的主体责任、落实和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量刑情节、形成利于司法行为合理化运作的罪数评价体系和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的对策。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与认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与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管辖主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概述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概念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关系
    (三)“保护伞”特征的非必要性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认定的影响
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管辖主体现状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管辖主体规定现状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管辖主体实践现状
四、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管辖主体审视与反思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管辖主体错位将减损“两个一律”打击要求
    (二)我国历次严打与打黑专项工作的不足揭示出调整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管辖主体的现实需要
    (三)公安机关作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管辖主体并不适宜
        1.精准性上———公安机关职权特点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查办不符
        2.科学性上———公安机关“自我查办”情况极易滋生新的腐败
        3.高效性上———公安机关同时查办“黑”与“伞”力量有限
五、调整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管辖主体之具体路径
    (一)重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罪客体的渎职性
        1.单一客体说中的“查禁活动说”不符合刑法分则设置的基本规律。
        2.单一客体说中的“社会治安管理活动说”不能全面评价该罪的犯罪客体。
        3.在现行《刑法》规定之下,笔者赞成复杂客体说及其对主要、次要客体的判断,即以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为主要客体,以国家机关查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正常活动为次要客体。
    (二)赋予监察委员会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管辖权的具体规定
结语

(2)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与处断(论文提纲范文)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关于法律适用及追诉时效的起算
        (一)关于张礼琦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适用
        (二)关于张礼琦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犯罪的追诉时效
    二、关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一)关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
        (二)关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
        (三)关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
    三、行为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其他包庇类、渎职类罪名,在法条竞合时如何确定罪数形态

(3)黑社会性质组织司法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一)论文选题的背景
        (二)论文研究的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一)研究方法
        (二)创新点
第二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概述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概况
        (一)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名概述
        (二)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构成要件特征概述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沿革
        (一)地方性法规创设阶段
        (二)刑事立法阶段
        (三)立法完善阶段
第三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司法认定
    一、组织结构稳定的理解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不同观点分析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笔者立场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人数的认定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人数的学界观点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人数的笔者立场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成员的判定
        (一)组织、领导者的认定
        (二)积极参加者的认定
        (三)一般参加者的认定
第四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司法认定
    一、关于有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理解
    二、关于通过一定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的理解
    三、关于经济实力的认定
    四、关于“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的理解
第五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司法认定
    一、关于“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的理解
        (一)暴力、威胁的内涵解读
        (二)软暴力的界定
    二、关于“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理解
        (一)组织性
        (二)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三、关于“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理解
第六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司法认定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一定行业与一定区域之界定
        (一)关于“一定区域”的理解
        (二)关于“一定行业”的把握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分析
致谢
参考文献
    一、专着类
    二、论文期刊类
    三、参考法规
    四、裁判文书

(4)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型“保护伞”的刑法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型保护伞之刑法适用的理论探索及其回应
    (一)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共犯处理
    (二)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
    (三)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
    (四)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帮助犯论处
三、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型“保护伞”的规范选择及其优势
    (一)以帮助犯论处的合理性
    (二)量刑规则
    (三)罪数问题
四、结语

(5)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观明知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明知的内容
二、明知的程度
三、对明知的证明应达到的程度

(6)在政策与规范之间:论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的惩治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惩治“保护伞”刑事政策的考量
    (一)“保护伞”与黑恶势力犯罪具有天然联系性
    (二)“保护伞”破坏国家机关正常管理秩序
    (三)“保护伞”破坏国家基层政权组织
二、惩治“保护伞”刑事政策的解读
三、惩治“保护伞”刑事政策司法化及其风险
    (一)惩治“保护伞”刑事政策的司法化
    (二)刑事政策司法化具有潜在风险
四、惩治“保护伞”刑事政策法治化之提倡
    (一)刑事政策法治化的提出及其契合性论证
        1.刑事政策的法治化之内涵
        2.惩治“保护伞”刑事政策法治化之宣谕
    (二)惩治“保护伞”刑事政策法治化的原则
    (三)刑事政策法治化之司法衔接
        1.“保护伞”的主体认定
        2.“保护伞”的行为认定
五、结语

(7)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律适用探析——与相关罪名竞合及关联时的定罪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一、与渎职罪竞合时的法律适用逻辑
    (一)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独立竞合关系
    (二)与徇私枉法罪的交叉竞合关系
    (三)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包容竞合关系
二、与妨害司法罪竞合时的法律适用逻辑
三、与妨害公务罪竞合时的法律适用逻辑
四、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关联时的法律适用逻辑
五、与受贿罪关联时的法律适用逻辑
六、结语

(8)“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研究 ——以近三年50个案例为样本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提出:“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相关概念考察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合理界定
    (二)黑恶势力犯罪中软暴力、硬暴力的界分
    (三)高利贷、“套路贷”与一般民间借贷的区别
    (四)非法放贷入罪之争
二、现状与问题:基于近三年50份裁判文书的初步考察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前后高利贷“涉黑”犯罪特点
        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前不同类型高利贷“涉黑”犯罪特点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动后不同类型高利贷“涉黑涉恶”犯罪特点
    (二)近三年“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特点的变化及认定困局
        1.近三年“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特点的变化
        2.近三年“涉黑型”高利贷犯罪面临困局
三、成因分析:近三年“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特征变化及面临困局的原因
    (一)“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特征变化的成因
    (二)“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面临困局的成因
四、如何应对:解决问题的方向性探微
    (一)域外惩治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犯罪的启示
    (二)探寻其它法律“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规制路径
        1.“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的民商经济法规制路径
        2.“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的行政法规制路径
    (三)“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的刑法规制路径
        1.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的刑事立法规制路径
        2.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的刑事司法规制路径
        3.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的刑事政策规制路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

(9)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中外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立法考察
    1.1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的立法沿革
        1.1.1 第一阶段(1949至1979 年)
        1.1.2 第二阶段(1979至1997 年)
        1.1.3 第三阶段(1997 年至今)
    1.2 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的规范构造
        1.2.1 危害性特征的外在表现
        1.2.2 危害性特征的形成方式
        1.2.3 危害性特征的对象范围
        1.2.4 危害性特征的结果限定
    1.3 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的比较分析
        1.3.1 日本暴力社团的危害性特征
        1.3.2 意大利黑手党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1.3.3 美国有组织犯罪的危害性特征
        1.3.4 国际社会对有组织犯罪危害性特征的诠释
        1.3.5 比较与分析
第2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的内涵解析
    2.1 “一定区域或者行业”的界定
        2.1.1 “一定区域”的界定
        2.1.2 “一定行业”的界定
    2.2 “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判断
        2.2.1 “非法控制”与“重大影响”的关系分析
        2.2.2 “非法控制”与“重大影响”的内涵把握
        2.2.3 “非法控制”与“重大影响”的实践表现
        2.2.4 “非法控制”与“重大影响”的形成方式
    2.3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认定
        2.3.1 “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界定
        2.3.2 “严重破坏”的程度标准
        2.3.3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实践表现
    2.4 危害性特征与其他特征的协调理解
        2.4.1 危害性特征与组织特征的协调性
        2.4.2 危害性特征与经济特征的协调性
        2.4.3 危害性特征与行为特征的协调性
第3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3.1 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的立法缺陷
        3.1.1 条文表述存在重复性
        3.1.2 规范用语内涵模糊
        3.1.3 保护伞特征强调不足
    3.2 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的完善措施
        3.2.1 精简条文的内容
        3.2.2 加强条文用语的规范性
        3.2.3 提高条文用语的准确性
        3.2.4 明确“保护伞”条件的必要性
    3.3 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与其他特征的立法协调
        3.3.1 危害性特征与组织特征的立法协调
        3.3.2 危害性特征与经济特征的立法协调
        3.3.3 危害性特征与行为特征的立法协调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10)刑事政策视角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1.2.1 理论意义
        1.1.2.2 现实意义
    1.2 研究方法
    1.3 研究创新点
    1.4 研究框架
第2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概述
    2.1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
    2.2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规制沿革
        2.2.1 正式提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概念
        2.2.2 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做出调整
        2.2.3 刑法修正案八后的逐步完善
    2.3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认定
        2.3.1 犯罪活动的组织化
        2.3.2 经济利益的目的性
        2.3.3 行为方式的暴力性
        2.3.4 地区资源的控制性
第3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事政策解读
    3.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
    3.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位
    3.3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律应用
        3.3.1 宽严相济的“宽”
        3.3.2 宽严相济的“严”
        3.3.3 宽严相济的“济”
第4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认定中的问题剖析
    4.1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名设置存在缺失
    4.2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法人欠缺主体资格
    4.3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量刑情节尚未完全落实
    4.4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复评价问题
        4.4.1 定罪中的重复评价
        4.4.2 量刑中的重复评价
    4.5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人保护力度薄弱
第5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事法治的完善对策
    5.1 细化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设置
        5.1.1 修改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为入境从事黑社会组织罪
        5.1.2 增设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罪
        5.1.3 增设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5.2 明确法人的主体责任
    5.3 落实和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量刑情节
    5.4 形成利于司法行为合理化运作的罪数评价体系
        5.4.1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立法的系统性修改
        5.4.2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司法的合理规制
    5.5 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
第6章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后记

四、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与认定(论文参考文献)

  • [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管辖主体研究[J]. 赵秉志,陈诏. 河北法学, 2021(05)
  • [2]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与处断[J]. 梁健,黄兰蔚. 人民司法, 2021(02)
  • [3]黑社会性质组织司法认定研究[D]. 谢泽乾.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6)
  • [4]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型“保护伞”的刑法适用[J]. 陈小彪,刘锋. 法律适用, 2020(19)
  • [5]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观明知的认定[J]. 王彪. 法律适用, 2020(17)
  • [6]在政策与规范之间:论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的惩治路径[J]. 魏瀚申,丁友勤. 运城学院学报, 2020(04)
  • [7]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律适用探析——与相关罪名竞合及关联时的定罪逻辑[J]. 杜丹,李科文. 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03)
  • [8]“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研究 ——以近三年50个案例为样本的实证分析[D]. 郑楚亮.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9]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研究[D]. 李昊天. 河北大学, 2020(08)
  • [10]刑事政策视角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D]. 李云鹤. 吉林财经大学, 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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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纵容黑道组织罪的构成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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