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的特征

论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的特征

一、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论文文献综述)

闫雨[1](2022)在《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刑法规制》文中认为传统社会全面"数字化"引发网络犯罪的全面爆发。黑恶势力犯罪借助网络的发展出现网络化和网络异化,由此形成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刑法确定性的特点决定了法教义学应成为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的基点。在法教义学类型化思维的视域下,网络黑社会与网络恶势力仅在非法控制特征方面存在区别。鉴于网络因素导致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在组织形式、行为手段等方面与传统黑恶势力犯罪存在诸多差异,司法解释及时作出了相应调整,但这种象征性立法存在执法不足的功能不彰加之司法机关机械性释法,导致实践中处理网络黑恶势力犯罪方面存在芜乱。基于法教义学的立场,刑法理论应以规范的客观解释论重新检视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刑法条文的关键词,对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特征的认定宜采取实质判断。在网络黑恶势力犯罪非法控制特征认定方面,应以该组织是否对网络秩序形成控制作为标准。鉴于网络黑恶势力犯罪手段多采取滋扰型软暴力的现实,针对软暴力的认定,宜作体系化思考,在结合主观特征、客观特征与心理强制特征的基础上综合判断,并坚守滋扰型软暴力只有在黑恶势力实施的情况下,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可罚性的政策调控底线。

杨方泉[2](2021)在《“打早打小”政策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文中研究说明"打早打小"刑事政策最初是作为说明黑社会组织犯罪立法的理论基础而提出,运用于刑事司法实践则与刑法构成要件的刚性规定发生碰撞。"打早打小"刑事政策不能突破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随意降低黑恶犯罪的入罪门槛。实践中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被人为拔高,远远高于国际社会有组织犯罪的入罪标准,也与刑法的规定不相符合。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标准降低为司法解释中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符合"打早打小"刑事政策的要求。

陶旭蕾[3](2021)在《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之法教义学分析》文中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要件之一。通过相关案例,以法教义学的方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进行分析,有利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行为应体现组织者、领导者的意志,符合组织纲领、规约或惯例的要求,具有组织性。暴力或威胁手段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维持其内部秩序、压制外部反抗的重要手段。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与其他特征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应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进行把握,以实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准确认定。

张贺,贺小丹[4](2021)在《《刑法》第294条第4款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文中研究指明《刑法》第294条第4款就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争论较大,消除该争论需正确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特性和"组织、领导、参加"行为的内涵。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是非法控制特征,非法控制状态的形成时点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时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领导、参加"行为是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整体而实施,目的是统筹、协调、强化等维系组织存在以保持其非法控制状态的存续,与刑法总则中"组织、领导"行为以及针对具体共同犯罪的"参加"字同意别。两者即该罪和其所实行之具体犯罪,各有不同行为内容和不同的法益侵犯对象,不存在相交叉的犯罪构成要素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刑法评价而数次受刑罚处罚。

徐力[5](2021)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刘帆[6](2021)在《黑恶势力犯罪中的农村宗族势力研究》文中提出

叶燕培[7](2021)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特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组织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中的首要特征。1997年《刑法》、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以及多个司法解释、"两高"座谈会纪要均作出规定。联合国研究报告将有组织犯罪集团划分为标准型、区域型、聚合型、核心团队型、犯罪网络型等五种类型组织结构。近期司法实务判例对组织特征的认定提出许多富有借鉴意义的规则。既要从实质意义上把握组织特征,看是否足以对组织成员进行非法控制、有效支配,是否足以保证组织成员上命下从、统筹协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又要重视组织特征的形式价值,发挥组织特征的出罪功能。稳定性特征、规模性特征、结构性特征是组织特征的必备要件要素,纪律性特征是重要参考要素。新形势下,黑社会性质组织呈现公司化、松散化、网络化趋势,认定时既要准确把握立法原意、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又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在组织特征的语义范围内尽量作出合乎目的的解释。

续梅[8](2021)在《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刑法规制》文中认为随着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全面开展,如今已经进入纵深推进的发展转换阶段,蛰伏于网络空间的黑恶势力成为了重点打击目标,由于网络因素的介入,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发展速度之快,方式手段之多,打击难度之大,与传统的黑恶势力犯罪均不可同日而语。目前我国刑法对于网络黑恶势力这一概念并无统一的定义,但随着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案件日益增多,这一概念近几年来频繁出现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之中,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刑法学界的普遍关注,网络黑恶势力包括网络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网络恶势力组织,并且具有组织成员非确定化、组织形式平等化、组织成员多样化的特征。与传统黑恶势力相比较,网络黑恶势力在经济特征、组织特征、行为特征以及危害性特征方面均有特殊的表现形式。与一般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犯罪模式不同,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犯罪模式包括以信息网络作为犯罪手段的犯罪模式以及以网络作为犯罪空间的犯罪模式,犯罪类型多样,既包括传统黑恶势力犯罪的网络化,也包括新型的网络黑产,此类犯罪不仅影响范围更广,并且危害后果更加广泛、难以计量且难以恢复。由于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属于新兴的网络犯罪,目前针对此类犯罪的刑法规制不甚完备,罪名设置不完善,现有的传统罪名评价不足,部分行为难以入罪,无法追究单位责任,刑罚配置不完善,难以满足当前形势的需要,因此有待于刑法领域作出进一步的规制与完善,通过增加与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相关的罪名设置、完善司法解释的规定、补充相关犯罪的法律规定、明确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及实现刑罚配置上的多元化等手段来应对日益猖獗的网络黑恶势力犯罪,以期使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问题得到解决。

陈雅婧[9](2021)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研究》文中提出

孙婧[10](2021)在《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治理对策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对黑恶势力保持高压态势,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对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及其治理对策进行探讨,对于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具有实际意义。通过立体的防范和打击、惩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方式,依靠法律、文化、经济、基层政权多方面的共同作用,把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形成和发展遏制在萌芽状态,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论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分别阐述了研究背景、选题意义、选题的目的及价值,以及对文献的综述。第二部分是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现状及特征。论述了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现状。为农村黑恶势力分布广泛且数量多,活动范围以村、镇为主,以对抗型和渗透型两种类型为主及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发展变化态势。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特征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样态:从组织特征上看,组织成员以宗族势力形成组织架构;从经济特征上看,呈现出“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特征;从行为特征来看,“软暴力”的威胁、强迫呈现常态化;从危害性特征来看,向政治领域渗透侵蚀和把持基层政权。第三部分是惩治黑恶势力犯罪存在的问题。其主要体现在:一是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查处难;二是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刑事责任区分不够,没有在刑罚适用中体现差别;三是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经济特征和保护伞存在认定难;四是农村社会治理相对滞后易滋生农村黑恶势力,农村法治文化不浓厚,村民自治管理模式上有待进一步探索,基层政权涣散,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把控基层政权,基层政权选举在实践中“走样”。第四部分是治理农村黑恶势力的建议。一是严密刑事法网,保持对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通过加强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工作;对黑恶势力犯罪理论进行重构;建议增加剥夺资格刑和财产刑,完善刑事立法;二是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要严格遵循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取证的程序要求,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准确把握构罪条件,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区别对待;三是厘清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经济特征,摧毁保护伞,要准确认定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特征,明确充当农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的认定;四是完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主要是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全面推行村民自治,完善农村管理制度,促进乡村依法治理,加强农村法律服务供给,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二、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网络黑恶势力犯罪概念界定:类型化思维之思考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之概念界分
    (二)网络黑恶势力犯罪之概念界定
二、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处理芜乱:象征性立法与机械性释法之桎梏
    (一)组织形式网络化致组织特征认定存在乱象
    (二)犯罪空间网络化致非法控制特征认定存在困惑
    (三)犯罪手段网络化致软暴力认定存在偏颇
三、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关键词解读:基于法教义学之立场
    (一)规范的客观解释论——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关键词之解释依据
    (二)实质性判断——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特征之客观解析
    (三)网络秩序控制——网络黑恶势力犯罪非法控制特征之应然解释
    (四)体系化思考——网络黑恶势力犯罪软暴力之实然解构

(2)“打早打小”政策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打早打小”政策的背景和内涵
二、“打早打小”政策的实践困境
三、有组织犯罪立法的国际比较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

(3)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之法教义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2 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意志”的认定
    第一,行为是否体现了组织意志。
    第二,行为是否符合组织规约或组织惯例。
    第三,行为是否为了组织利益。
3 黑社会性质组织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的认定
    第一,“隐性”暴力或威胁手段。
    第二,摒弃暴力性、威胁性的手段。
4 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认定
5 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与其他特征的关系
    第一,组织特征与行为特征之间存在一种组织关系。
    第二,经济特征与行为特征之间存在一种目的关系。
    第三,非法控制特征与行为特征之间存在一种后果关系。
6 结语

(4)《刑法》第294条第4款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一、讨论缘起:《刑法》第294条第4款是否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二、前提之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再认识
    (一)本质特征之重新思索与定位:非法控制
    (二)刑法规制动因:黑社会性质组织自身的危害性
    (三)必须澄清的一个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时点
三、前提之二:“组织、领导、参加”行为的内涵
    (一)形式不同:刑法中似同而异的“组织、领导”行为
    (二)实质不同:总则与分则中“组织、领导”行为的含义
    (三)疑难解析:总则与分则中“组织、领导”含义混淆的原因
    (四)“参加”的含义
四、结论:《刑法》第294条第4款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8)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网络黑恶势力犯罪概述
    (一)网络黑恶势力的概念和特征
        1.网络黑恶势力的概念
        2.网络黑恶势力的特征
    (二)网络黑恶势力与传统黑恶势力的比较认定
        1.经济特征方面
        2.组织特征方面
        3.行为特征方面
        4.危害性特征方面
    (三)网络黑恶势力犯罪与一般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比较
        1.一般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模式
        2.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模式
    (四)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类型及危害
        1.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类型
        2.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危害
二、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刑法规制方面的问题
    (一)罪名设置不完善
    (二)传统罪名评价不足
    (三)部分行为无法评价
        1.法益保护范围不足
        2.部分行为难以入罪
    (四)无法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1.直接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
        2.网络平台供应商
    (五)刑罚配置不完善
        1.刑罚种类单一
        2.刑罚惩罚力度过轻
三、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刑法规制方面的完善建议
    (一)增加与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相关的罪名设置
    (二)完善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司法解释
        1.传统罪名关键词网络背景下的再解释
        2.传统罪名僵化入罪标准的再解释
    (三)补充完善相关犯罪的法律规定
        1.增加对个人法益以及集体法益的保护
        2.合理调整部分罪名的入罪标准
    (四)明确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1.直接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的责任
        2.网络平台供应商的责任
    (五)实现刑罚配置的多元化
        1.增加资格刑的设定
        2.网络黑恶势力犯罪从重处罚的设定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10)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治理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一) 选题背景
        (二) 选题意义
    二、选题目的及价值
    三、文献综述
    四、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界定
一、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现状及特征
    (一)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现状
        1.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分布广泛且数量多
        2.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活动范围以村、镇为主
        3.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以对抗型和渗透型两种类型为主
        4.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发展变化态势
    (二)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特征
        1. 形成组织成员以宗族势力为主的组织架构
        2. 呈现出“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经济特征
        3. “软暴力”的威胁、强迫的行为特征呈现常态化
        4. 具有向政治领域渗透侵蚀和把持基层政权的巨大危害性
二、惩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存在的问题
    (一)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查处难
    (二)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刑事责任区分不够
    (三)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经济特征和保护伞存在认定难
        1.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经济特征认定难
        2.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行为认定难
    (四) 农村社会治理相对滞后易滋生农村黑恶势力
        1. 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和村民自治管理模式上有待进一步探索
        2. 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把控基层政权
        3. 基层政权选举在实践中“走样”
三、对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治理的建议
    (一) 严密刑事法网,保持对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
        1. 加强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工作
        2. 对黑恶势力犯罪理论进行重构
        3. 建议增加剥夺资格刑和财产刑
    (二) 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
        1. 严格遵循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取证的程序要求
        2.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把握构罪条件
        3.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区别对待
    (三) 厘清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经济特征,摧毁保护伞
        1. 准确认定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特征
        2. 明确充当农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行为的认定
    (四) 完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对农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整治能力
        1. 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和推行村民自治
        2. 完善农村管理制度和促进乡村依法治理
        3. 加强农村法律服务供给和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四、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刑法规制[J]. 闫雨.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02)
  • [2]“打早打小”政策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J]. 杨方泉. 政法学刊, 2021(05)
  • [3]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之法教义学分析[J]. 陶旭蕾.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1(04)
  • [4]《刑法》第294条第4款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J]. 张贺,贺小丹. 法制与社会, 2021(21)
  • [5]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治理研究[D]. 徐力. 昆明理工大学, 2021
  • [6]黑恶势力犯罪中的农村宗族势力研究[D]. 刘帆.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21
  •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特征研究[J]. 叶燕培. 海峡法学, 2021(02)
  • [8]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刑法规制[D]. 续梅.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9]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研究[D]. 陈雅婧. 南昌大学, 2021
  • [10]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治理对策研究[D]. 孙婧.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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