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纳税人对税款使用的监督权

论纳税人对税款使用的监督权

一、论纳税人的税收使用监督权(论文文献综述)

李梦雅[1](2020)在《我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是指纳税人享有对税款使用、流向及成果的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检查、稽核、督促和反映的权利,其实质是建立纳税人参与监督财政支出的法律机制。纳税人不应只有单方面的缴纳义务,其更应注意缴纳税款的总体流向,以及是否被政府用于对有益公共产品的需求,如果没有,纳税人对政府的信心下降,对纳税义务的热情大大降低,影响了税收的正常开展。目前国内的宪法和税收征管法对保护纳税人自己的权利有不适当的规定,没有对纳税人行使权利的法律规定,使纳税人无法行使监督权,这样就很难实现有条不紊地进行监督,也无法确保税法工作的所带来的实际效果。因此,在宪法和税法中,有必要阐明这一权利的概念和含义。本文从财税法的角度,通过比较分析、文献研究等方法探讨在税款使用过程中被无视了的一项重要权利,即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建立用税监督权将有助于加强税收的合法性,并有利于打造有限和有效的政府。但是,我国在这一领域缺乏经验,因此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反观国外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包括用税监督机构的设置、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等,已经相对成熟,主要手段是建立并完善的法律和救济制度。据此,本文结合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基础理论和国外的先进经验,研究了我国法律在使用税款监督方面的不足和成因后,对在我国建立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制度提出了赋予纳税人实体性和程序性法律保障的一些建议,以提高建设此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基本问题的阐述,界定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概念和特征,明确了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内容,通过人民主权和政府服务理论和税收法定原则两方面对这一权利的产生提供了理论支持,并从夯实税款使用的合法性、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打造有限、高效型的政府来体现建立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制度的不可或缺。第二部分,是分析我国缺失此项法律制度的问题与成因,首先论述了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在我国的立法监督层面、行政监督层面、社会监督层面所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造成目前问题的成因。第三部分,介绍了此项权利在各国立法实践中的体现,并以日本、德国、美国、英国这四个国家为例介绍和评述了各国对税款使用监督的相关法律分析和组织机构设置,并指出在法制基础、专职机构、预算和纳税人救济制度等方面对我国构建纳税人用税监督制度的启示。第四部分,是文章的核心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对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构建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构想。在立法方面,要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建立相应的保护法;通过建立预算听证制度、设立专职的监督机构、成立专业的税务法庭和建立纳税人公益诉讼制度来完善司法方面的不足;在行政方面,首先要保证纳税人的知情权。其次要使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培养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法律意识、通过建立网络平台或纳税人协会来保证社会层面的监督。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社会等方面保证这项权利,使其真正的落地生根,得到应有的法律地位。

吴燕婷[2](2017)在《论我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构建》文中研究说明自税收产生以来,国家的税权和纳税人的财产权就处于不断的冲突、对抗与均衡之中,从而催生了宪政体制和现代税收国家。税在设立、征收和使用的过程中都伴随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逐渐提高,并且在契约理论、税收理论等的支撑之下,纳税人要求税收过程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对税款的使用方式也要求公开透明、有迹可循,符合税收的本质目的和纳税人的利益,纳税人的用税监督权应运而生。用税监督权的设置和保护有利于巩固税收的正当性基础,促进有限、有效政府的建立。国外对纳税人权利保护,包括用税监督权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已经比较成熟,其主要的途径在于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救济体系。但是我国在此方面的经验尚为缺乏,不论是立法还是体系机制都不够完善。因此本文在对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基本分析基础之上,探讨了我国对用税监督权立法的不足和原因,同时参考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试图对我国构建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提出些许建议。本文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综述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概述了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内涵、理论基础和立法必要性;第三部分从现实情况出发分析了我国目前与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相关的立法现状,试图总结概括出一些问题,并且探求其背后的原因;第四部分对部分较发达国家立法实践进行阐述,从立法、公共预算体系、权利救济制度等方面汲取经验,总结了一些我国可以获得的启示;第五部分综合前文的分析探讨,试图从实体性权利赋予和程序性制度保障等方面,对我国构建用税监督权利体系提出些许建议,其中较为创新地提出了纳税人代理诉讼制度的尝试,比较借鉴纳税人诉讼制度、非营利组织的运作原理,提出新的制度构想,希望提高制度建设的可操作性。

王国侠[3](2017)在《我国纳税人诉讼可行性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国内学者对纳税人诉讼制度研究的关注,既不是学者不切实际的主观臆造,更非对国外经验的生搬硬套,而是来自于社会司法实践对纳税人诉讼制度构建的迫切需求。自2006年被称为“纳税人诉讼第一案”的“蒋石林诉常宁市财政局违法购车案”发生后,我国学界便引发了对纳税人诉讼的关注和讨论热潮。纳税人诉讼在实践中的困境与违法财政支出行为的普遍存在,对构建我国的纳税人诉讼制度提出了现实需要。正因如此,本文以我国纳税人诉讼的可行性研究为选题,并拟通过研究论证,解决构建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相关的四个问题:一是纳税人诉讼的定性问题,这是构建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基础;二是纳税人诉讼的必要性问题,这是探讨构建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前提所在;三是纳税人诉讼的可行性问题,这涉及到纳税人诉讼制度在我国现阶段的具体设计;四是纳税人诉讼的阶段性问题,这一问题贯穿于现阶段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设计的始终。纳税人诉讼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与税收立法、税款征收和税款使用三个阶段纳税人权利保护相对应,广义的纳税人诉讼包含违宪审查、税务行政诉讼和纳税人公益诉讼三类。本文所研究的是最后一种,即作为纳税人公益诉讼的、狭义的纳税人诉讼,是纳税人针对税款使用过程中的违法公共财政支出行为所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与公益诉讼性质相同,纳税人诉讼也具有如下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方面,作为原告的纳税人与被诉行政行为间无直接利害关系。由于税收在本质上的非直接有偿,或者说形式上的无偿性,主要来源于税款的公共财政资金的违法支出行为在形式上并不直接侵害每个作为个体的纳税人的利益,只是从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角度,原告作为纳税人整体的一分子,才与被诉行政行为间存在间接利害关系。另一方面,纳税人起诉的目的具有公益性。税款的使用关系到每个纳税人所应该享有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政府的违法用税行为是对一定范围内全体纳税人整体利益的侵害。所以纳税人起诉的目的不仅为了保障纳税人自身的私益,更是为了纳税人的整体公共利益,纳税人胜诉后的利益也由全体纳税人共同享有。政治学上的社会契约理论,经济学上的公共物品理论、公共财政理论和税收价格论,财税法学上的税收法律关系理论、公共财产权理论,宪政意义上的权力(利)制衡论等,共同构成了纳税人诉讼的理论基础,通过域外纳税人诉讼制度考察,可以看出,正是上述这些因素相互作用,形成了纳税人诉讼的生成机制。纳税人诉讼的政治学基础是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起源于契约,国家与国民所达成的契约是国家存在的社会基础。根据社会契约所形成的作为纳税人的公民的权利让渡与国家对公民的权利保护关系,是纳税人权利研究的逻辑起点。契约双方应互享权利互负义务,在纳税人与国家的契约关系中,形成了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对纳税人而言,在依法纳税后,纳税人有权要求政府按约也就是依法用税,即将税款用于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这就是纳税人的用税监督权。纳税人诉讼的经济学基础包括公共物品理论、公共财政理论和税收价格论。根据公共物品理论,政府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税收是纳税人支付给政府用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成本及费用。政府如何履行其公共职能,配置资源,与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纳税人因此有权要求政府提供符合约定数量和质量的公共服务。按照公共财政理论,“公共性”是公共财政的本质特性。公共财政体制下,政府行使公共财政支出行为,其目的是满足公众的公共需要,公众因此有理由对政府公共财政资金支出的质量与效率进行监督。在公共物品理论的基础上西方经济学学者进一步提出“税收价格论”,明确指出税收就是国家提供公共物品的“价格”,是人们为享用公共物品所必须付出的对价。纳税人作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买方”,有权要求作为“卖方”的政府按约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并在公共产品提供不适当时,作为“买方”的纳税人有权采取诉讼的形式,借助司法的力量,保障其“消费者主权”。纳税人诉讼的财税法学基础包括税收法律关系理论和“两权分离”主义下的公共财产权控制理论。一是税收法律关系理论。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长期以来,存在着“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的争论,当前,税收债务关系说已成为一种通说。税收法律关系包括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和用税法律关系,根据税收债务关系说,作为征税人、用税人的政府与纳税人之间互享债权请求权。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纳税人权利是与纳税人义务相对应的,国家的征税权力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义务是相对应的,纳税人的权利与国家的征税权力是相对应的。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形成的税收法律关系,国家是债权人,行使征税请求权,即依照国家税收法律的具体规定,请求作为债务人的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履行纳税义务即“公共产品之债”;相反,在税款的使用过程中,国家与纳税人位置互换,国家成了债务人,纳税人成了债权人,纳税人有权请求作为债务人的国家,提供适格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国家和政府则有义务履行其“税收之债”。在现代社会,法以权利为本位,税收法律关系中也应坚持纳税人权利本位。二是“两权分离”主义下的公共财产权控制理论。将财产权区分为公共财产权与私人财产权,是从宪法角度对财产权的权利属性进行的区分。二者虽然均名为“财产权”,但私人财产权具有“私权利”的属性,而公共财产权则是从公权力角度界定的财产权,是一种“公权力”。“两权分离”理论在宪法、财税法等领域均具有重要价值,它同宪政关联密切,尤其是财税宪政的重要前提。相较于传统的财政权概念,公共财产权顾名思义,是更为关注“财产”的实质特点的,强调的是政府从私人获得财产的公共属性,从终极意义而言,公共财产是来源于私人财产的。也正因为此,公共财产权是一种应受控制的公权力。公共财产权不仅关注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的边界,还关注私人财产是经过何种方式和途径来向公共财产进行转化的,以及私有财产转化为公共财产后,是如何对公共财产进行支配和使用的。在公共财产权行使过程中,纳税人作为私人财产权的所有人,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和动因,通过纳税人诉讼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宪政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理念,有着丰富的内涵。本文研究的纳税人诉讼制度就体现了宪政的理念。社会契约是宪政的理论基础,在宪政思想的形成之初,就体现了纳税人通过契约方式对国家税权进行限制。法治是宪政的基石,规范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法治的应有之义。税收权力是政府权力的组成部分,对税收权力进行限制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税收法治的核心。权力制约是宪政理念的精神实质。纳税人诉讼不仅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也即公权对公权的制约,还体现了私权对公权的制约,即纳税人的权利对政府用税权这种公权力的制约,借此弥补体制内权力监督的不足,从而保证税款的正确使用。宪政的理念要求加强宪法实施。纳税人能够提起纳税人诉讼的权利,从本质上就是来源于纳税人在宪法层面的权利,因此强化宪法实施,保障公民权利,制约行政权力,对纳税人诉讼制度的构建而言,意义就尤其重大。纳税人诉讼的标的为公共财政支出行为。财政首先是一种“财”,是一种面向社会的经济手段,同时财政又是一种“政”,需要完成国家的政治职能。财政在国家与社会的经济关系中,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对应不同的经济体制和政治制度,历史上产生了不同的财政体制类型和模式,而只有公共财政体制类型下的公共财政支出行为,才具备了成为纳税人诉讼标的的特质。公共财政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公共性。即公共财政的立足点在于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二是非营利性,即政府的财政活动不是为直接追求市场收益,而只能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三是法治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政府的财政活动,必须在法律规范的约束下进行。正是基于公共财政的上述特征,使得公共财政支出行为本身产生了对其进行法律控制的内在要求。就财政支出的法律性质而言,一方面,财政支出是权力(利)与义务的衡平。在财政支出这一法律关系中,存在支出主体与支出受体的对应关系。支出主体是经宪法或法律授权,得以对国家财政收入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支配之机构、组织。而支出受体则为最普遍的国民,虽然某一些支出是针对某一部分国民,但也不因此改变授益的普遍性与广泛性。财政支出既表现为权力运作,对权利有直接影响,但同时也必须关注权力的合法性,关注限权。另一方面,财政支出也是公法与私法领域的综合与超越。财政支出作为国家财政权介入,调节国民财产权等基本权与私人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基础,具有公法的性质,体现了国家与国民之间就公共产品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国民因纳税而享有类似于债权的请求权,国家对此具有给付义务。基于财政支出的权力性质及所涉法域的双重属性,对财政支出权力进行法律控制以监督其义务履行,并以纳税人私法上的权利制约政府在财政支出方面的公法权力就取得了必要性和合理性。纳税人诉讼便是以纳税人权利制约政府的财政支出权力。纳税人诉讼是一种行政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前提是原告享有公益诉权,公益诉权直接决定了纳税人诉讼主体的范围和权力的来源,具有公益诉权的纳税人方能请求法院行使管辖权保护公益不受侵害。公益诉权是实体权利的请求权,因此纳税人诉讼的权利本原是基于纳税人身份而享有的一项实体权利。纳税人的公益诉权从实体上源于纳税人权利。但纳税人权利体系从理论上讲是多层次的,在税收过程的不同阶段也表现为不同的内容。传统的纳税人权利被限定在税收征收过程,即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享有的程序性权利,与征税机关的税收征管权相对应。但是这种认识,实质上割裂了税款征收与使用的内在联系。这种层次的纳税人权利充其量只能成为一般行政诉讼的权利本原,还不能成为纳税人诉讼这种特殊的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本原。作为一种以私权制约公权的公益诉讼,纳税人诉讼的权利本原,主要是与纳税人的用税监督权有关,同时关联到纳税人的用税知情权,因为知情权是监督权行使的前提。纳税人的用税监督权,从法域来看,是纳税人在财税法上的权利;从权利层次来看,是纳税人宪法层面的权利;从权利性质上看,是基于纳税人身份而享有的一项实体权利;从针对用税监督权进行救济的诉权角度看,是一种公益诉权;从法源上看,是纳税人在公法上享有的私权,即“公权利”。与纳税人的用税监督权相关,纳税人的知情权是纳税人行使用税监督权的前提和保障。对现代税收国家而言,纳税人是国家的主人。赋予纳税人以用税监督权,是财政民主与法治应有之义。纳税人诉讼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税法的转型、财政体制的转型,以至经济体制的转型、政治体制转型的必然结果,是对纳税人权利进行保障与司法救济的历史必然选择。而分析我国当下的政治、经济、法治等背景条件,伴随着我国财税法的历史转型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已经蕴育了纳税人诉讼的生成机制。一是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背景下纳税人主体地位的提升。政府逐渐由全能型政府向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制政府进行转变,纳税人作为市场主体开始更关注自身权益的保护,包括监督政府的财政收入是否“用之于民”,纳税人在政府与市场的互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二是我国财政体制转型背景下公共财政体制目标的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成为纳税人以私权制衡政府的公权,对公共财政支出进行法律控制的客观需要。三是我国税法转型背景下税法理念的更新。与传统税法学的研究不同,现代税法学研立足税法的“法”性,更加关注税法的价值目标,不仅税收债务关系说成为通说,现代税法也由“征税之法”向“权利之法”的转变。四是民主法治进步背景下我国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正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不仅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法治等背景条件蕴育着纳税人诉讼制度的生成机制,构建纳税人诉讼制度也源于纳税人权利保障和财政支出现状的需要。当下纳税人权利理论的非系统性、权利保护依据的不规范性、权利内容的缺乏可操作性,以及财政支出现状的混乱和监督手段的乏力,对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迫切需求。构建纳税人诉讼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为纳税人的用税监督权提供了救济途径,是从积极能动的立场和方式,去实现对纳税人权利的全面保护;二是纳税人诉讼作为一种监督政府财政支出的方式,因为私人的力量引入了司法权这种公权力的介入,可以对政府财政支出的公权力形成强有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公共财政体制的真正建立;三是从法治国家建设角度,有助于促进宪法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国。行政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多以原告败诉告终,纳税人诉讼也是如此。原因就在于纳税人诉讼存在着法律上的障碍:第一,纳税人公益诉权的来源。作为原告的纳税人“个体”,如何对侵犯纳税人利益“整体”的违法行为享有诉权;第二,纳税人的原告资格和原告范围。关键是如何突破现有的“诉讼利益”和“当事人适格”理论,如何解释纳税人与被诉行为之间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三,纳税人诉讼程序运作的法律依据。纳税人诉讼在程序法上,从案件的起诉、受理到审理、判决,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具有可操作性,而目前法无明文规定。尽管具体法律适用依据不足,但现有法律规范中仍可找到纳税人诉讼的正当性依据,为纳税人诉讼留下了法律解释与立法空间。因为税收作为对公民财产权的一种剥夺,合法用税则是剥夺公民财产权的对价,宪法中关于公民合法财产权不受侵犯的规定,本身就隐含了公民可以对政府不正当征税、违法用税等行为寻求救济的权利;宪法中关于公民享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的规定,也暗含了纳税人有权以诉讼方式对违法用税行为进行监督。在肯定纳税人诉讼积极意义的同时,在当前阶段也要明确放开我国纳税人诉讼的界限。第一,纳税人诉讼完全放开的法律条件尚不成熟。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未规定纳税人基本权利,纳税人公益诉权还需要更有力的支撑。在民事公益诉讼尚在探索情况下,纳税人诉讼所面临的法律困难和障碍的解决与克服不可能一蹴而就;第二,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分要求司法审查保持适度的理性和克制。纳税人诉讼体现了权利与权力在三方主体之间的配置和互动。即作为纳税人的公民的私权利、作为公共财政资金支出主体的行政机关的公权力,另外还有作为司法审查机关的法院的司法权,也是一种公权力。就国家而言,为了保障各种权利和权力体系的有效运行,权利与权力之间、权力与权力之间,必须划定各自合理的界限和范围,实现良性互动。就私权利主体而言,在保障其权利的同时,也不能无限扩张,以免对行政权的运行效率带来不当影响;就公权力主体而言,特别是司法审查权与行政权性质不同,因此对行政权的审查要保持相应的克制和必要的限度;第三,纳税人诉讼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特定的历史渊源和社会背景。纳税人诉讼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内可行和得以实施,要受制于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社会发展状况、社会利益与矛盾冲突的结构、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当前“民告官”的厌讼心理仍广为存在,纳税人权利意识尚未完全觉醒,更多的人一心只想“搭便车”。此外,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如何避免以公共利益之名,滥用诉权也是放开纳税人诉讼需要考虑的问题。放开我国纳税人诉讼的必要性毋庸置疑,但鉴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构建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宜循序渐进:第一,关于原告资格,坚持适度扩张与必要限制相统一。从立法经济原则出发,当前权宜之计,可通过司法解释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作扩大解释,赋予纳税人与被诉行为之间“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针对重诉问题,为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就同一违法行政行为已经有人起诉,其他人再予起诉可不予受理;将原告范围限定在两类:公民和社会团体。第二,关于受案范围,坚持法定化和类型化相统一。放开纳税人诉讼初期,受案范围宜窄不宜宽。根据原告请求权标准,可以考虑列入两类案件:诉请要求公开公共财政资金支出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诉请要求禁止违法支出公共财政资金的案件,或要求退回违法支出的公共财政资金案件。根据被告适格标准,纳税人诉讼的受案范围,必须是以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主体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且当前应限制在地方公共支出范围内。根据行政行为标准,纳税人诉讼所针对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违法公共财政资金支出行为,从利益相关性角度,可限定纳税人仅有权对其所处的特定地域范围内的违法公共资金支出行为提起纳税人诉讼。第三,关于具体程序设计,坚持保护诉权与防止滥诉相统一。第一,前置审查程序。审查的内容就是原告在诉前是否采取了必要的行政救济途径;第二,起诉期限。对于纳税人向其他机关检举、控告的,其起诉期限可规定为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或者未在法定或规定的期限内收到处理决定、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纳税人诉讼;第三,举证责任。实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纳税人只对被诉行为违法性承担初步证明责任;第四,判决形式。为了充分发挥纳税人诉讼的功能,及行政诉讼判决功能架构合理性的需要,应在合适的时机通过司法解释以及立法的修改,增加禁止令判决的方式,并规定其适用条件;第五,配套措施。一方面,为了鼓励更多的纳税人克服“搭便车”心理,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挺身而出提起诉讼,另一方面,也为了防止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原告随意缺席审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可以在诉讼费用承担、保证金、奖励金等方面做出规定。

袁文颖[4](2017)在《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享有的经济性权利日益增多,公民对于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能力也就日渐提升。随着公民对于政治参与度要求的日益增加,其所享有的各项民主权利的内容和形式也愈加丰富,在财政和税收领域表现为纳税人对自身所享有权益的维护。纳税人不仅仅只是单方面的负担缴税的义务,更加关注于缴纳的税款是否被政府用在了公共物品需求上,一旦作为监督政府合理用税的纳税人发现政府并非是将税款用于民生建设上,纳税人就会失去对政府的信任,对纳税义务消极履行,从而影响税收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我国目前的宪法中对于纳税人自身权利保护的机制规定得不够完善,对于用税监督权的行使更是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这就使得纳税人行使监督权利无法可依,监督工作难以有序开展,税收法律的立法工作也无法保证实施的效果。所以,在宪法和财税立法工作中明确这一权利的概念及其内涵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对纳税人用税监督权这一问题的研究一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是绪论,主要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关于纳税人用税监督权这一问题如今的发展趋势和本文主要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第二章是对该项权利的概述,笔者主要是从纳税人基本权利的理论渊源入手,分析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概念、内涵和特征,为下文的写作提供相关的概念界定;第三章主要阐述了该项权利产生的理论依据,主要是从宪法依据、经济学理论、公共财政理论和社会契约理论几方面来进行论述,为确立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必要性奠定理论基础;第四章主要分析了我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现状,主要从立法概况、政府监督现状、公众监督现状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并论述了我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存在的问题;第五章主要介绍了国外纳税人用税监督权保护的现状,从英美两国和法日两国纳税人监督政府用税的情况从中得出对我国有益的启示;第六章是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法律建议,包括从税收支出公开化角度保障纳税人的用税知情权的实现,从税收立法角度加大对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宪法保护,并从一系列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中加强对用税机关的监督,例如完善预算监督法律制度、完善审计监督法律制度等。最后通过构建纳税人诉讼制度,使得纳税人通过司法途径来保障自身税权的实现。

郝朝信[5](2014)在《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研究》文中认为纳税人权利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基于自然法层面,系指纳税人依据自然法所享有的适度纳税、平等纳税,以及要求国家遵循自然法适度征税、平等征税、合理用税的权利;基于国家法层面,系指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规范所享有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各种税之利益的总和。因此,可从自然权利和法律权利两个层面重构纳税人权利体系,前者为纳税人最具基本性的权利,具有指引、评价法律权利的功能;后者为纳税人依据实定法所享有的权利,应当体现自然权利意旨。近代历史上纳税人自然权利向法律权利的转化,逐渐孕育出法治基因,纳税人权利保护开始法治化进程。当代西方国家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治化水平大幅提升,一是制定专门的纳税人权利法案或宣言,使纳税人权利从理论概念上升到法律概念;二是税收征用立法比较完善,国家税权的行使受到严格制约;三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实现纳税人财产权对国家财政权的反向牵制;四是随着福利国家的兴起,纳税人权利保护重心由税收征收阶段向税收使用阶段转移。但与此同时,税收征收和使用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存在差异,其形式合法性尚难以与实质的正当性完全契合,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治化应当注意形式合法与实质正当的一致性。在西方法治理念的影响下,清末《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开启了中国纳税人权利的法律化进程,此后历代政府纷纷制定宪法确认并发展纳税人法律权利。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法治建设的展开,中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治化进路重新开启。当前,纳税人权利、税收法治、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公共财政等理念或主张已广为接受,税收立法的民主性日益加强,税收征收倡导纳税服务、实行纳税申报,税收使用渐趋合理,纳税人权利大力张扬,税权受到一定制约。但总的来看,中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治化水平并不高,尚有许多困境亟待突破,有很多难题需要破解。理论上缺乏勾连税收征收与税收使用的纳税人权利保障原则;立法上税收征收与税收使用的法律约束不健全,纳税人的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渠道不畅通;实践中执法者法治思维缺乏,税法执行存在偏差。为此,理论上应当拓展税收法定主义和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的内涵,链接税收征收与税收使用;制度上应当加强纳税人权利宪法保护,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税收征收程序,细化税收使用公开,实行纳税人公益诉讼等。实践上应当以税收法治思维取代税收行政思维、以依法征税取代税收行政计划、以追究法律责任取代追究非法律责任等。本论文除导论和结论外,在逻辑结构层面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是对纳税人权利基本理论进行诠释,界定纳税人权利的涵义,分析纳税人权利的理论基础,构建纳税人权利体系。第二章以历史视角对西方发达国家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的缘起进行梳理分析,探究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的生成。第三章以比较法的维度,分析考察英国、美国、法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的现状,梳理归纳当前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的新发展、新特点及新问题。第四章转向中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问题的分析研究,探究究中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的开端,梳理中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的现实样态,指出存在的理论困境、现实问题并提出进路或方案。

王文[6](2014)在《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研究》文中指出要研究分析纳税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必须对纳税人权利的概念和分类有一个基本清晰的轮廓。文章从纳税人和纳税人权利的概念出发,阐述纳税人权利的法定性、广泛性、利益性以及人权属性。同时,从纳税人整体权利与个体权利的内涵与外延分类,分析了二者的区别与联系。社会契约论、公共财政学、新公共管理理论以及现代宪政理念为纳税人权利保障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但是,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在纳税人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立法上,我国《宪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权利确定不足,同时税收立法权配置不合理;执法上,我国税收行政机关服务意识仍不够强和税收信息化、税务代理制度发展滞后;司法上,复议前置和纳税人诉讼制度的缺失致使纳税人权利寻求救济的途径有限;理念上,国家和纳税人权利意识依旧薄弱。域外经合组织(OECD)及其成员国十分注重纳税人权利的保障, OECD为世界纳税人权利保障提供了立法导向。其成员国美、日等国在立法、执法、司法以及理念方面给予了纳税人权利充分的保障,彰显了以纳税人权利制约公权的宪政理念。如其纳税人诉讼制度、纳税人协会等具体措施为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提供了经验和启示。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的完善路径:在立法上,应尽快将纳税人权利保障入宪和颁行《税收基本法》,将纳税人权利以母法和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在司法上,应完善纳税人权利保障的司法体系,尤其是应扩宽用税监督权的救济途径,同时应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保障纳税人权利,需要我们从理念意识上树立国家和税收行政机关的服务意识,同时加强纳税人自身的主体地位认识。通过以上方面,才能构建一个纳税人权利获得充分肯定与保障的新税收体系。

胡欣[7](2014)在《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2011年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明确地规定了纳税人税收监督权的法律依据、具体内容、实现程序等,但是对纳税人权利保障的规定停留在税款的征收阶段,集中于与征收程序相关的纳税人权利,而对于税款使用过程中纳税人实体权利的规定却留白,尤其对纳税人的监督权明确规定的是“税收监督权”,这意味着将“税款使用”环节的监督权利排除在纳税人基本权利之外。从权利内涵来看,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是公民监督权的具体化,是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包括管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和参政议政等在内的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对国家财政监督的重要途径之一。纳税人行使用税监督权,就是通过纳税人监督权的实现来控制政府的用税权,进而来规范国家财政支出行为,约束国家财政资源的配置和流向。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就是纳税人在国家税款的支出使用过程中以及使用后,对税款的支出方向、使用效率、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提供的数量和质量上的知情,并且在发现国家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使用税款时批评、建议、要求纠正以及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权利。从理论来源而言,政府的一切权力无不来自于赋税,并服从于赋税,政府动用社会力量,使用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只能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税收的本质是人民自己创造的财富,其属性要求“取之于民”的税款,按照人民的意愿“用之于民”。税款是购买政府提供服务和公共产品的对价,纳税人支付税收给政府是为了购买自己所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纳税人有缴纳税款义务的同时,享有向政府部门索取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权力,这必然包括监督政府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符合纳税人要求。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行使,对于防止公权力扩张和滥用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腐败、遏制预算编制内财政支出被挪用侵吞、保障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降低税负转嫁或者巧立名目新增税种行为发生的可能性等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立法角度出发,不能忽略纳税人在宪法上的权利保障,在宪法中仅仅规定“公民负有纳税的义务”这一条款是有失妥当的,因为它会让人误解纳税只是公民的义务。纳税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制约和冲突的方面,行政法规不得对关乎课税要件的事项进行规定,行政规则不得增减法定纳税义务。必须在宪法中阐述“税收法律保留”原则,明确国家和公民之间财产利益的分配关系,厘清国家征税权力范围与行使课税、用税权力的主体与内容,才能帮助理顺税费界限模糊、课税和用税权力混乱的关系以及纳税人权利保障贫弱的现象。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与用税相关的法律规定都列入到了预算法中,而在税法领域却被忽视和回避,人为的割裂了征税和用税这一整体。关于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详细规定,包括征税和用税环节,较为理想的就是在《税收基本法》中加以规定。从司法制度考虑,纳税人的用税监督权仅有制度根据没有制度保障是不够的,除了通过法律的普遍性实体赋予外,纳税人监督权必须获得可诉性。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只能是为纳税人服务的,政府必须依照法律为财政开支,税款的使用和纳税人有足够的法律上及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必须承认纳税人的行政诉讼资格。在纳税人诉讼中,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应该排除在诉讼审查范围之外,但在肯定纳税人诉讼的积极意义的基础上,要理性地考虑以个人权利通过司法途径制约行政权力的限度。我国的纳税人诉讼应当限制在财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上,并限制在地方公共支出的范围内,同时有效的前置程序是平衡纳税人权利与国家公权力有效的调节器。

张甜甜[8](2013)在《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及其法律保障》文中研究指明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是一项重要的纳税人权利。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有着深刻的政治学、经济学以及法学理论基础,它对监督政府支出,建立廉洁、忠实、勤勉、高效的政府以及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作用。由于纳税人监督用税意识的淡薄和税收理论研究的不足,我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律保障。只有在立法上做出明确系统的规定,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才能切实保障纳税人知情权以此实现对用税监督权的保护。

肖国平[9](2012)在《政府用税权控制论》文中指出税收是国家机器运行的经济命脉,税收关系是国家与公民关系的一个缩影。国家的税权包括征税权和用税权,我们不能人为地把二者割裂开来,重税收的征收而轻税收的使用。纳税人不仅负有纳税的义务,更应享有税收基本权,纳税人不仅是税收收入的提供者,也应当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享有者。如何确保“取之于民”的税收真正地“用之于民”,在我国当前是一个现实而又有重大意义的课题。从税款使用的实践来看,政府处于核心地位,政府用税权的权力本性决定了对其加以控制的必要性,而对政府用税权的控制则是有效制约国家权力的重要方面。以控制政府用税权为切入点,控制政府行为,控制政府权力,是实现民主宪政的基本途径。围绕政府用税权控制这一论题,笔者首先基于宪政的宏观视域探讨了国家税权与用税权的内涵,从多重视角辨析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源流关系,以奠定政府用税权控制的理论基础,随后以政府用税权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为线索,对政府用税权的控制机制展开了全面的、系统化的研究。全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分为六章,共计八万余字。第一章为“用税正义与政府用税权控制的必要性”。该章从界定何为政府用税权入手,认为政府用税权是政府对于所征收的税款加以使用的权力。具体而言,用税权包括用税决策权和用税执行权,它除了具有国家权力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自身的一些特性。接着文章介绍了我国政府用税权控制的现状,论证了在我国加强政府用税权控制的必要性。第二章为“政府用税权控制的理论依据”。该章从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的多重视角辨析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本源关系,论证了包括用税权在内的国家税权来自于纳税人权利,政府用税权的行使应当以纳税人的权利实现为依归。第三章为“政府用税权的控制之一:公共预算监督的强化”。该章认为,纳税人享有用税决定权和预算参与权,为了预防政府违法或不合理用税,起点即在于加强预算制度建设,强化预算监督,落实纳税人的用税决定权。该章将在分析我国预算监督制度所存在的不足的基础上,就我国预算监督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第四章为“政府用税权的控制之二:财政支出公开”。本章认为,纳税人享有用税知情权,纳税人要对政府用税权进行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知情是基础。当前我国财政支出公开制度还不够健全,该章将针对我国财政支出公开制度的不足,就如何完善我国的财政支出公开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第五章为“政府用税权的控制之三:审计监督”。本章认为权力制衡亦是加强政府用税权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应当借鉴国外有关审计监督的有益做法,进一步健全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强化权力对于权力的制衡。第六章为“政府用税权的控制之四:纳税人诉讼”。本章认为纳税人就政府用税享有诉讼权,纳税人对于政府用税有异议的,可以提起纳税人诉讼,以期通过纳税人的诉讼权与司法权来共同制约政府的用税权。本章将就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建构展开具体探讨。本文最后一部分为为结语。该部分除了回顾全文,对全文作总结外,还将指出全文的创新之处和不足。

付正光[10](2012)在《我国纳税人监督权保障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纳税人监督权是我国宪法赋予纳税人不可缺少的基本权利之一。有效保障纳税人的监督权,不仅是顺应了世界大多数国家为纳税人服务和尊重纳税人权利的发展潮流,而且也有利于促进我国税收法治建设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对纳税人监督权的保障上取得了一定进步,尤其是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明确规定我国纳税人十四项权利与十项义务,其中“税收监督权”首次在官方文件中予以正式明确。显着的作用就是充分强调了对税收征管环节与服务环节的纳税人监督权保障,遗憾的是税收立法环节与使用环节的纳税人监督权保障却严重“缺位”。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纳税人监督权保障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如何完善我国纳税人监督权制度保障,最大程度减少社会转型过程中公权力的侵害,成为了理论界与实务界都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前我国纳税人监督权保障制度存在种种问题,主要表现为纳税人监督权立法保障存在空白与缺陷;司法保障不健全;行政保障不到位;社会保障滞后;政治制度保障不落实。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完备的纳税人监督权保障制度为完善我国纳税人监督权保障制度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在借鉴他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应该在税收立法、税收征收、税收使用等税收活动中的关键环节上来完善我国纳税人监督权保障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完善纳税人监督权的立法保障;强化纳税人监督权的司法保障;改善纳税人监督权的行政保障;探索纳税人监督权的政治制度保障;加强纳税人监督权的社会保障。

二、论纳税人的税收使用监督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纳税人的税收使用监督权(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1.3.1 研究方法
        1.3.2 创新点
2 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基本问题
    2.1 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概念及特征
        2.1.1 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概念
        2.1.2 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特征
    2.2 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内容
        2.2.1 用税知悉制度
        2.2.2 用税决策参与制度
        2.2.3 用税评价制度
        2.2.4 用税监督救济制度
    2.3 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理论基础
        2.3.1 人民主权和政府服务理论
        2.3.2 税收法定原则
    2.4 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2.4.1 夯实税款使用的合法性基础
        2.4.2 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2.4.3 打造有限、高效型政府
3 我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3.1 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存在的问题
        3.1.1 立法监督层面的问题
        3.1.2 行政监督层面的问题
        3.1.3 社会监督层面的问题
    3.2 纳税人用税监督权问题的成因
        3.2.1 立法保障不充分
        3.2.2 司法保障不健全
        3.2.3 知情权保障的欠缺
        3.2.4 行政监督不到位
        3.2.5 社会参与度不高
4 国外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
    4.1 国外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实践
        4.1.1 日本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实践
        4.1.2 德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实践
        4.1.3 美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实践
        4.1.4 英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实践
    4.2 国外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对我国的启示
        4.2.1 构建坚实的法制基础
        4.2.2 加强审计机关的独立性
        4.2.3 健全公共预算体系
        4.2.4 建立成熟的纳税人救济制度
5 完善我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制度的建议
    5.1 立法方面的建议
        5.1.1 明确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宪法地位
        5.1.2 建立专门的纳税人用税监督保护法
    5.2 司法方面的建议
        5.2.1 建立预算和用税听证制度
        5.2.2 组织构建税务法庭
        5.2.3 建立纳税人公益诉讼制度
    5.3 行政方面的建议
        5.3.1 保障纳税人知情权
        5.3.2 设立专职的监督机构
    5.4 社会方面的建议
        5.4.1 培养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法律意识
        5.4.2 建立纳税人协会
        5.4.3 创建网络平台保障纳税人用税监督权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致谢

(2)论我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第二节 国内研究现状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二章 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理论概述
    第一节 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内涵
        一、用税知情权
        二、用税参与权
        三、用税评判权
        四、用税救济权
    第二节 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理论基础
        一、政治学理论基础
        二、经济学理论基础
        三、法学理论基础
    第三节 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一、夯实税收合法性基础
        二、促进税收本质和目的实现
        三、打造有限和有效的现代政府
第三章 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制度在我国的实践
    第一节 我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法律基础
        一、宪法中的相关规定
        二、预算法中的相关规定
        三、税法及行政法中相关规定
    第二节 我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制度的欠缺之处
        一、系统性立法不完善
        二、公共预算体系不健全
        三、缺少救济机制
    第三节 我国用税监督权制度不完善的原因分析
        一、大陆法系注重理论完备
        二、行政主导地位根深蒂固
        三、纳税人意识不强
        四、用税监督权制度构建涉及法律及利益集团众多
第四章 国外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制度的经验和借鉴
    第一节 坚实的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法制基础
        一、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基础性立法
        二、国会法案与法院判例的协同作用
    第二节 健全的公共预算体系
        一、预算编制和审查机构配合到位
        二、预算公开程度高
        三、监督程序公众参与性强
    第三节 成熟的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救济制度
        一、税务行政复议
        二、专门的税务法院
        三、纳税人诉讼制度
第五章 我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制度构建的路径探索
    第一节 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实体性权利构建
        一、赋予用税监督权以宪法性权利的地位
        二、制定纳税人权利保护专门法
        三、完善公共预算体系
    第二节 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程序性制度保障
        一、纳税人诉讼制度的缺陷
        二、纳税人代理诉讼制度的尝试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3)我国纳税人诉讼可行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
    第二节 问题意识与研究思路
        一、纳税人诉讼的定性问题――如何界定纳税人诉讼
        二、纳税人诉讼的必要性问题――法律如何回应纳税人诉讼的实践需求
        三、纳税人诉讼的可行性问题――如何破解纳税人诉讼面临的法律障碍
        四、纳税人诉讼的阶段性问题――如何界定纳税人诉讼的边界
    第三节 研究综述
        一、关于税的本质和纳税人权利的研究
        二、关于财政支出法律控制的研究
        三、关于公益诉讼理论的研究
        四、关于纳税人诉讼制度的研究
    第四节 研究意义
    第五节 研究方法
    第六节 本文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一、本文的创新之处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
第一章 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域外考察及概念解析
    第一节 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域外考察
        一、英国
        二、美国
        三、日本
    第二节 纳税人诉讼的含义和性质
        一、纳税人诉讼属于公益诉讼
        二、纳税人诉讼属于行政公益诉讼
    第三节 纳税人诉讼中“纳税人”的界定
        一、纳税人区别于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人区别于一般的行政相对人
        三、纳税人区别于政治国家中的公民
第二章 纳税人诉讼的生成机制
    第一节 纳税人诉讼的政治学基础:社会契约论
    第二节 纳税人诉讼的经济学基础
        一、公共物品理论:纳税人缴纳税款的目的是获取公共物品
        二、公共财政理论:公共财政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核心
        三、税收价格论:纳税人享有“消费者主权”
    第三节 纳税人诉讼的法理学基础:税收法律关系理论
        一、税收法律关系是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权利本位理念:税收法律关系应以纳税人权利为本位
    第四节 纳税人诉讼的财税法学基础:“两权分离”主义下的公共财产权控制理论
    第五节 纳税人诉讼的宪政学基础
第三章 纳税人诉讼的诉讼标的
    第一节 财政的本质
    第二节 财政体制的类型
    第三节 政府与财政职能的演变
    第四节 财政支出法律控制与纳税人诉讼标的的确立
第四章 纳税人诉讼的权利本原
    第一节 纳税人的原告资格
    第二节 纳税人权利的性质
    第三节 纳税人权利的分类
        一、不同视角下的纳税人权利
        二、不同层次的纳税人权利
        三、不同阶段的纳税人权利
    第四节 纳税人诉讼的权利本原
        一、用税监督权
        二、知情权
第五章 中外财税法的历史转型与纳税人诉讼的产生
    第一节 税法的历史转型与纳税人权利保护理念的兴起
        一、古代税法:中西方有所区别
        二、近代税法:开始对政府征税权进行限制,保护纳税人财产权
        三、现代税法:开始对政府用税权进行限制,保护纳税人的宪法性权利
    第二节 财政体制的历史转型与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提出
    第三节 现阶段我国财税体制转型蕴育着纳税人诉讼的生成机制
        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背景下纳税人主体地位的提升
        二、我国财政体制转型背景下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目标的确立
        三、我国税法历史转型背景下税法理念的更新
        四、民主法治进步背景下我国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
第六章 构建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节 从纳税人权利保障角度
        一、纳税人权利理论的非系统性
        二、纳税人权利依据的不规范性
        三、纳税人权利内容缺乏可操作性
    第二节 从公共财政体制建立角度
        一、我国财政支出现状混乱
        二、我国财政支出监督手段乏力
        三、公共财政体制建立要求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法制化
        四、纳税人诉讼制度对公共财政体制建立的影响
    第三节 从规范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角度
    第四节 从法治国家建设背景下公共利益保护的司法救济角度
        一、用税监督权问题首先是个宪法问题
        二、以权利制约权力,是现代法治应有之义
        三、从诉权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来看,公益诉讼成为趋势
        四、税收法治是构建法治社会的突破口
第七章 构建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可行性
    第一节 构建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面临的障碍
        一、纳税人公益诉权来源上的障碍
        二、纳税人原告资格问题上的障碍
        三、纳税人诉讼具体程序法律依据上的障碍
    第二节 构建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的条件
        一、纳税人享有用税监督权的法律依据
        二、纳税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不应成为纳税人诉讼的法律障碍
    第三节 纳税人诉讼制度的阶段性特征
        一、纳税人诉讼完全放开的法律条件尚不成熟
        二、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分要求司法审查保持适度的理性和克制
        三、纳税人诉讼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特定的历史渊源和社会背景
    第四节 纳税人诉讼制度的构建思路
第八章 当前建立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具体构想
    第一节 纳税人诉讼的原告资格
        一、当事人适格和诉之利益理论的突破
        二、通过扩张解释赋予纳税人以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三、对纳税人诉讼原告资格作必要限制以防止滥诉
        四、纳税人诉讼的原告范围:二元式
    第二节 纳税人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原告请求权标准
        二、被告适格标准
        三、行政行为标准
    第三节 纳税人诉讼的程序设置
        一、前置审查程序
        二、起诉期限
        三、举证责任
        四、判决形式
        五、诉讼奖励
结论
参考文献
在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4)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绪论
    1.1 论文选题背景、研究意义
        1.1.1 论文选题背景
        1.1.2 论文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典型代表成果
        1.2.3 我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发展趋势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1.3.1 研究方法
        1.3.2 创新点
第二章 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概述
    2.1 纳税人基本权利的理论渊源
        2.1.1 纳税人税收立法性权利的确立
        2.1.2 纳税人征管过程中权利的确立
    2.2 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概念、内涵和特征
        2.2.1 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概念
        2.2.2 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内涵
        2.2.3 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特征
第三章 确立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理论基础及必要性
    3.1 确立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理论基础
        3.1.1 宪法依据
        3.1.2 经济学理论
        3.1.3 公共财政理论和社会契约理论
    3.2 确立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必要性
        3.2.1 有利于提高纳税遵从度
        3.2.2 有利于推动我国税收法治化
第四章 我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现状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4.1 我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现状
        4.1.1 用税监督权之立法概况
        4.1.2 用税监督之政府监督现状
        4.1.3 用税监督之公众监督现状
    4.2 我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存在的问题
        4.2.1 缺乏对纳税人用税知情权的保障
        4.2.2 缺乏对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宪法性保障
        4.2.3 缺乏完善的预算监督法律体系
        4.2.4 缺乏对税款使用过程中审计机关的监督
        4.2.5 缺乏对纳税人诉讼制度的构建
第五章 国外纳税人用税监督权保护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
    5.1 英国和美国用税监督权保护现状
        5.1.1 英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保护现状
        5.1.2 美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保护现状
    5.2 法国和日本用税监督权保护现状
        5.2.1 法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保护现状
        5.2.2 日本纳税人用税监督权保护现状
    5.3 国外纳税人用税监督权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第六章 完善我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法律建议
    6.1 税收支出公开化以保障用税知情权
    6.2 从立法角度保护纳税人的用税监督权
    6.3 完善预算监督法律制度
        6.3.1 突出预算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6.3.2 建立预算听证制度
    6.4 完善审计监督法律制度
        6.4.1 加强审计机关的独立性
        6.4.2 强化审计监督权
    6.5 纳税人诉讼制度的构建
        6.5.1 纳税人诉讼主体资格
        6.5.2 纳税人诉讼受案范围
        6.5.3 纳税人诉讼的程序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后记

(5)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 选题背景
        (二) 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一)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二)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一) 研究思路
        (二) 研究方法
第一章 纳税人权利基本理论诠释
    一、纳税人权利含义的双重解读
        (一) 权利概说
        (二) 基于自然法意义上的纳税人权利含义
        (三) 基于国家法层面上的纳税人权利含义
    二、纳税人权利的理论基础
        (一) 人权理论
        (二) 公共财政理论
        (三) 人民主权理论
        (四) 权利本位理论
    三、纳税人权利体系的重构
        (一) 纳税人的自然权利
        (二) 纳税人的法律权利
第二章 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历史缘起
    一、英国早期的纳税人法律权利
        (一) 中世纪时期的英国税制: 国王的有限征税权
        (二) 《大宪章》: 国王须经全国公意许可才能征税
        (三) 议会主权与法律至上:税收契约的法治保障
    二、北美大陆早期的纳税人法律权利
        (一) 北美殖民地自治契约
        (二) “未经同意的税收”与殖民地税收革命
        (三) 美国纳税人权利的法治保障
    三、法国早期的纳税人法律权利
        (一) 封建税收制度及其弊端
        (二) “同意课税”与量能课税的法律化
        (三) 法治的初步形成与纳税人的用税监督权
    四、从人治到法治: 纳税人权利保护方式的历史流变
        (一) 统治者的良心: 古代社会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基本方式
        (二) 为权利而革命: 古代社会纳税人的自救之道
        (三) 税收法治化: 纳税人权利保护方式的历史选择
第三章 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比较法分析
    一、法治理论与税收法治
        (一) 法治的基本内涵
        (二) 法治的基本价值
        (三) 税收法治与纳税人权利保护
    二、英、美、法等国家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的现状
        (一) 纳税人权利专门法律文本宣示
        (二) 税收立法权的法律控制
        (三) 税收征收权的法律控制
        (四) 税收使用权的法律控制
    三、英、美、法等国家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的现状评述
        (一) 纳税人权利概念法律化
        (二) 国家税权约束制度化
        (三) 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权对国家财政权反向牵制
        (四) 纳税人权利保护重心由约束征税权向监督用税权转移
        (五) 税权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理性存在一定的背离问题
第四章 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国内法考察
    一、中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的肇始
        (一) 国家征税权与纳税人权利
        (二) 清末法治观念的形成与纳税人法律权利的确立
    二、中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的现状
        (一) 纳税人法律权利及其宣示
        (二) 税收立法法律制度
        (三) 税收征收法律制度
        (四) 税收使用法律制度
    三、中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的困境
        (一) 理论困境:税收征收与税收使用缺乏基础理论统制
        (二) 税收立法权限制困境
        (三) 税收征收权限制困境
        (四) 税收使用权限制困境
        (五) 税收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缺位
    四、中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的进路
        (一) 统制税收征收与税收使用的基础理论构造
        (二) 税收立法权的法律规制
        (三) 税收征收权的法律规制
        (四) 税收使用权的法律规制
        (五) 税收法治思维方式培养与依法问责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博期间学术成果简介

(6)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外纳税人权利保障的相关研究
        1.2.2 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的研究现状
    1.3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第2章 纳税人权利概述
    2.1 纳税人权利的概念
    2.2 纳税人权利的属性与分类
    2.3 纳税人个体权利的内涵与外延
        2.3.1 知情权
        2.3.2 税收监督权
        2.3.3 申请退税权
        2.3.4 税收法律救济权
    2.4 纳税人整体权利的内涵与外延
        2.4.1 税收立法权
        2.4.2 依法纳税权
        2.4.3 税收征收和使用监督权
    2.5 区别与联系
第3章 纳税人权利保障的理论依据
    3.1 社会契约论是纳税人权利的政治学理论依据
        3.1.1 社会契约论概述
        3.1.2 社会契约论视角下纳税人权利证成
    3.2 公共财政学是纳税人权利的经济学依据
        3.2.1 公共财政学理论概述
        3.2.2 公共财政理论视野下的纳税人权利证成
    3.3 新公共管理学是纳税人权利保障的管理学依据
        3.3.1 新公共管理学概述
        3.3.2 新公共管理学与纳税人权利的逻辑证成
    3.4 现代宪政是纳税权利的法学理论依据
        3.4.1 现代宪政概述
        3.4.2 现代宪政理念下的纳税人权利证成
第4章 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4.1 立法上纳税人主体地位缺失和立法权紊乱
    4.2 税收执法中纳税人权利保障的不足
    4.3 纳税人权利司法救济权的瑕疵
    4.4 国家与纳税人权利保障理念的滞后
第5章 域外纳税人权利保障制度与经验
    5.1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5.2 美国
    5.3 英联邦与其他欧洲国家
    5.4 日本
    5.5 西方国家纳税人权利保障的经验总结
    5.6 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第6章 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的完善路径
    6.1 完善我国税收立法
    6.2 规范我国税收执法
    6.3 健全纳税人权利司法救济途径
    6.4 树立税务机关服务意识及纳税人权利意识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7)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基本理论
    (一) 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概念界定
    (二) 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理论分析
    (三) 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价值理解
二、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立法缺失
    (一) 宪法中“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的缺失
    (二) 法律中“征税”与“用税”权利义务关联性说明的留白
    (三) 我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立法建议
三、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司法救济
    (一) 开放纳税人诉讼与保障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内在的一致性
    (二) 纳税人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三) 纳税人诉讼制度的构建
参考文献
致谢

(8)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及其法律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一、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内涵
二、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理论依据以及现实意义
    (一) 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理论依据
        1.主权在民的思想。
        2.公共物品理论。
        3.税收债权性质说。
    (二) 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现实意义
        1.有效监督政府财政支出, 有助于打造廉洁、忠实、勤勉、高效的政府。
        2.提高纳税人纳税积极性。
三、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 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1.缺乏明确的关于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法律规定。
        2.缺乏对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司法保障。
    (二) 原因分析
        1.纳税人用税监督意识的淡薄。
        2.我国税收和税法理论研究的不足。
        3.现行法律规范的缺陷。
四、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法律保障的对策建议
    (一) 从立法上完善关于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规定
    (二) 从司法上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
    (三) 依法赋予并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

(9)政府用税权控制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用税正义与政府用税权控制的必要性
    1.1 政府用税权的涵义解析
        1.1.1 税权的再界定
        1.1.2 用税权的涵义阐释
    1.2 寻求用税权的正当性
        1.2.1 用税须建立在纳税人赞同的基础上
        1.2.2 用税要符合正义的要求
    1.3 政府用税权控制的必要性
        1.3.1 政府用税权控制是保障公民私人财产权的必然要求
        1.3.2 政府用税权运行的内在扩张本性要求对其进行控制
        1.3.3 政府用税权运行的隐蔽滥用特性要求对其进行控制
        1.3.4 政府用税权控制是行政权控权的基础性条件
第二章 政府用税权控制的理论依据
    2.1 政府用税权控制的政治学基础
        2.1.1 人民主权学说
        2.1.2 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
    2.2 政府用税权控制的经济学基础
        2.2.1 公共物品理论
        2.2.2 “委托——代理”理论
    2.3 政府用税权控制的法学基础
        2.3.1 政府用税权控制的宪法学基础
        2.3.2 政府用税权控制的税法学基础
第三章 政府用税权的控制之一:公共预算监督的强化
    3.1 公共预算的涵义与功能
        3.1.1 公共预算的涵义
        3.1.2 公共预算的控权功能
        3.1.3 公民(纳税人)的预算参与权与公共预算
    3.2 我国预算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3.2.1 预算监督的法律定位模糊
        3.2.2 预算监督缺乏可操作性
        3.2.3 预算执行的随意性架空了人大的预算监督
        3.2.4 公民对于预算的参与不够
        3.2.5 预算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缺失
    3.3 我国预算监督法律制度的完善
        3.3.1 确立公共预算的原则
        3.3.2 突出预算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3.3.3 完善预算审批程序
        3.3.4 确立分项审批制度
        3.3.5 建立预算听证制度
        3.3.6 严格控制预算调整
        3.3.7 强化公民的预算参与
        3.3.8 建立预算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政府用税权的控制之二:财政支出公开
    4.1 财政支出公开的涵义与功能
        4.1.1 财政支出公开的涵义
        4.1.2 财政支出公开的功能
        4.1.3 纳税人的用税知情权与财政支出公开
    4.2 我国财政支出公开制度的不足
        4.2.1 公开理念的权力主导性
        4.2.2 公开内容的非实质性
        4.2.3 公开机制的非体系性
    4.3 我国财政支出公开制度的完善
        4.3.1 确立财政支出公开中的权利本位理念
        4.3.2 走向形式公开与实质公开的统一
        4.3.3 加强财政支出公开的机制建设
第五章 政府用税权的控制之三:审计监督
    5.1 审计监督的涵义与特征
        5.1.1 审计监督的涵义
        5.1.2 审计监督的特征
        5.1.3 公民的监督权与审计监督
    5.2 我国审计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5.2.1 审计监督欠缺独立性
        5.2.2 绩效审计监督薄弱
        5.2.3 审计公告制度尚不完善
        5.2.4 审计问责难以落实
    5.3 我国审计监督制度的完善
        5.3.1 强化审计独立
        5.3.2 积极推进审计转型
        5.3.3 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并举
        5.3.4 完善审计公告法律制度
        5.3.5 完善审计问责制度
第六章 政府用税权的控制之四:纳税人诉讼
    6.1 纳税人诉讼的涵义与功能
        6.1.1 纳税人诉讼的涵义
        6.1.2 纳税人诉讼的功能
        6.1.3 纳税人的诉讼权与纳税人诉讼
    6.2 我国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6.2.1 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是制度建构的宪政基础
        6.2.2 我国多年的行政诉讼实践是制度建构的实践基础
        6.2.3 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确立是制度建构的基础条件
        6.2.4 国外纳税人诉讼制度的经验可资借鉴
    6.3 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的构建
        6.3.1 纳税人诉讼的原告
        6.3.2 纳税人诉讼的被告
        6.3.3 纳税人诉讼的受案范围
        6.3.4 纳税人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立
        6.3.5 纳税人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6.3.6 纳税人诉讼的费用承担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和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10)我国纳税人监督权保障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的方法与主要内容
        1.3.1 研究方法
        1.3.2 研究的主要内容
        1.3.3 研究的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第2章 纳税人监督权概述
    2.1 纳税人监督权内涵
        2.1.1 纳税人概念的界定
        2.1.2 纳税人监督权的内涵
    2.2 纳税人监督权的理论依据
        2.2.1 人民主权理论
        2.2.2 公共财政理论
        2.2.3 行政控权理论
        2.2.4 公法上的债权债务理论
第3章 我国纳税人监督权保障制度现状和问题
    3.1 我国纳税人监督权保障制度现状
        3.1.1 立法保障层面
        3.1.2 司法保障层面
        3.1.3 行政保障层面
        3.1.4 政治保障层面
        3.1.5 社会保障层面
    3.2 我国纳税人监督权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3.2.1 纳税人监督权立法保障存在空白与缺陷
        3.2.2 纳税人监督权司法保障不健全
        3.2.3 纳税人监督权行政保障不到位
        3.2.4 纳税人监督权政治制度保障缺失
        3.2.5 纳税人监督权社会保障滞后
第4章 国外纳税人监督权保障制度现状和借鉴
    4.1 国外纳税人监督权保障制度现状
        4.1.1 美国纳税人监督权保障制度
        4.1.2 英国纳税人监督权保障制度
        4.1.3 日本纳税人监督权保障制度
    4.2 国外纳税人监督权保障制度之借鉴
        4.2.1 立法保障制度之借鉴
        4.2.2 行政保障制度之借鉴
        4.2.3 司法保障制度之借鉴
        4.2.4 社会保障制度之借鉴
第5章 我国纳税人监督权保障制度的完善
    5.1 完善纳税人监督权的立法保障
        5.1.1 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5.1.2 加强税收立法的民主化建设
    5.2 强化纳税人监督权的司法保障
        5.2.1 建立纳税人公益诉讼制度
        5.2.2 完善税务行政救济制度
    5.3 改善纳税人监督权的行政保障
        5.3.1 提升税务部门纳税服务质量
        5.3.2 完善税收执法监督机制
    5.4 探索纳税人监督权的政治制度保障
        5.4.1 完善国家权力机关对财政支出预算的监督制度
        5.4.2 提高人民代表监督的履职能力
    5.5 加强纳税人监督权的社会保障
        5.5.1 加强纳税人监督权意识培养
        5.5.2 完善纳税人监督权社会保障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四、论纳税人的税收使用监督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法律问题研究[D]. 李梦雅.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2]论我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构建[D]. 吴燕婷. 华南理工大学, 2017(10)
  • [3]我国纳税人诉讼可行性研究[D]. 王国侠.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4]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法律问题研究[D]. 袁文颖. 南京财经大学, 2017(04)
  • [5]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研究[D]. 郝朝信. 南京大学, 2014(05)
  • [6]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研究[D]. 王文. 湖南大学, 2014(03)
  • [7]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法律问题研究[D]. 胡欣. 华中师范大学, 2014(08)
  • [8]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及其法律保障[J]. 张甜甜. 宜春学院学报, 2013(02)
  • [9]政府用税权控制论[D]. 肖国平. 中南大学, 2012(12)
  • [10]我国纳税人监督权保障制度研究[D]. 付正光. 湖南大学, 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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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纳税人对税款使用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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