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不能保证承包地产权的实现

现行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不能保证承包地产权的实现

一、当前农村地权制度不能保证承包土地财产权的实现(论文文献综述)

蒋崧韬[1](2021)在《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影响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农业经营总体上呈现出分散、细碎的小农经济格局。传统产权理论认为只要权利有清楚的界定,不管界定为谁属,市场的运作会带来同样的效果。然而我国农业发展的现实却与传统理论相悖,在农地权利被清晰界定后,农地产权的整合仍然面临障碍,小农格局被长期固化。对于我国农业为何长期受困于小农格局,既有研究至今没有形成一致的解释。本文聚焦这一问题,从体制的角度出发,将我国的农业体制归纳为“小农体制”,并第一次较为系统的阐述了小农体制的作用机理,即小农体制下农户始终拥有土地承包权,农地整合只能依靠派生于土地承包权的经营权,由于经营权派生于承包权必然具有期限性,当经营权期限届满后必须向土地承包权回复,因此农地整合后的产权格局就不具有终局性且存在向承包权回复的体制性动力,进而导致我国小农格局的固化。由于小农体制及其作用机理的存在,因此制约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就不仅是分散、细碎的农地产权格局,导致农地产权格局向分散、细碎的初始赋权状态回复的动力机制才是制约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症结”之所在。本文随后从小农体制的作用机理出发进一步分析了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影响,指出小农体制下农地整合的非终局性会给市场交易带来不确定性,从而“对冲”市场机制整合农地的动力,同时农地整合的非终局性也会导致为整合农地而支付的交易成本不具有永久性效果以及因农地整合而提升的农业效率难以得到有效的积累。为了验证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障碍机理,本文就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经营体制和农业生产效率两个方面的影响进行了讨论。在经营体制方面,由于小农体制及其作用机理的存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论采用何种组织形式都始终面临交易成本高、运营成本高以及地权稳定性弱等困境。而在农业效率方面,本文运用我国2004-2018年的省际面板数据对小农体制与我国农业生产效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实证结果表明无论是小农体制的表征还是小农体制的实质都对我国农业生产效率产生了显着的负面影响。本文的分析表明,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刻的。如果不阻断小农体制的作用机理发挥作用,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将始终受到束缚。考虑到西方农业发达国家(新大陆国家除外)在经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过程中也曾经经历过改造小农的历程,而我国各地农业现代化发展实践中也在不断尝试多种应对小农体制的办法,因此本文对改造小农格局的国际经验和应对小农体制的国内实践进行了梳理,以便从中找到参考和借鉴。从法国、德国、荷兰以及日本这几个主要农业发达国家改造小农格局的历程来看,通过财政、金融政策刺激、引导农场规模扩大,做好农户退出农业的安置工作以及出台限制农业分散的政策法规是被实践检验有效的通行做法。此外,设立专门的中介机构来促进农地产权整合、降低农地产权整合的交易成本也是各国的共识。同时,不可忽略的是,土地私有制下农地产权能够被终局性整合是上述国家改造小农格局成效显着的关键因素。从国内应对小农体制的实践来看,虽然各地实践模式有所不同,但由于通过农地自发流转很难打破分散、细碎的产权格局。因此,各地大多由村社集体组织(村委会)来负责农地要素的整合、集中。然而,村社集体组织(村委会)作为农地整合机构也面临短板和困境:首先,村社集体组织(村委会)受其行为能力限制,在农地整合过程中只能发挥居间作用,相较于农业发达国家承担相应职能的农地中介机构而言,其职能单薄难以承载更多的期望。其次,村社集体组织(村委会)本身不是农地产权整合效果的直接受益者,其整合农地的动力可能并不来自于市场机制,这种权利义务配置的扭曲可能诱发村社集体组织(村委会)行为的失范。再次,村社集体组织(村委会)大多不具备独立的财产和责任能力,在农地整合过程中难以对其行为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负责,农户成为相关风险的主要转嫁对象,容易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最后,村社集体组织(村委会)并不能解决小农体制下农地产权整合的非终局性问题。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根据小农体制的作用机理,在借鉴农业发达国家改造小农格局的国际经验和国内应对小农体制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策建议。该对策建议的思路是通过新的制度供给来阻断小农体制的作用机理。总体制度构想为设立独立的农地经营机构来充当土地流转中介。围绕这一总体制度构想,本文就该制度下如何保持农地产权的稳定、如何保障农民的主体性(包括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和农民的耕地需求等)、如何低成本实现土地供应以及如何保障市场交易双方通过农地经营机构来参与农地要素交易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设计。最后,本文根据该制度设计之初拟定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对该制度设计的效果进行了检验并就设立农地经营机构可能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展开了必要的讨论。

刘守英,颜嘉楠,冀县卿[2](2021)在《集体地权制度下农地合约选择与经营体制变迁——松江集体村社型家庭农场的案例分析》文中研究说明集体所有制与地方性制度约束影响农地合约的可选择性和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配置,导致新古典意义的"农地市场化流转—规模经营—农业绩效提高"路径难以实现,因此,"三权分置"改革后,不同农地合约结构对制度绩效的影响备受关注。在集体地权可分割、乡村治理体系转型的前提下,本文构建了一个农地合约结构与制度绩效的分析框架,并对松江集体村社型家庭农场进行了案例分析。研究发现,在"地方政府—村社集体—农户"阶梯型农地合约结构下,若相关利益主体围绕集体共有农地资源达成一致协定并能实现共同获益,集体共有产权下的农地合约可以提高制度绩效。案例分析也表明,集体村社型家庭农场合约结构使集体所有权和代理权更加明晰,农户承包权利益置换得以实现,农地经营权得到保障,从而提升了农业绩效。

欧阳亦梵[3](2020)在《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是事关中国土地产权制度体系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特别是住宅建设用地期间届满后的自动续期问题更是社会各界一直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2007年《物权法》确立了国有土地上住宅和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的“双轨制”。2015年至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已取得重要制度成果,并已经落实到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但当前各界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期间届满续期问题缺乏关注。本项研究拟建构中国特色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制度建设的基本理论,并进一步针对国有住宅建设用地、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三类建设用地的续期问题展开分类研究。总体来看,目前学界对中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已经开展了大量有意义的研究,这些研究在视角、方法和分析框架上有较大差异。其中,有不少研究往往脱离中国公有地权体系结构而孤立地探讨续期问题。从域外经验看,土地所有与使用“两权分离”时的续期制度均是嵌入其土地产权制度体系总体中的一个构成部件,中国也不会例外。基于这一认识,本文构建了一个嵌入中国特色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分析框架。在这一分析框架下,中国公有地权体系与其续期制度之间存在着一个因果反馈关系结构,即:一方面,我国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内在规定性对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发展和形成起着决定、约束和塑造的作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是公有地权体系的内在逻辑展开的结果;另一方面,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又必然是对中国公有地权体系的表达,公有地权体系的内核也将通过续期制度得到再现和巩固,但续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又势必推动着中国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创新发展。同时,土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并非中国大陆所独有,其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土地“两权分离”中使用权续期问题上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和理论经验,这些理论和经验可资我们借鉴。对于国有土地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由于住宅建设用地具有存续期限长、产权人数量众多、续期规模极大、与公民的居住权密切关联等特殊属性,住宅建设用地到期后的续期问题绝非一个单纯的合同期限延长的法律问题,而是一项涉及公有地权改革、事关政治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变革。2007年《物权法》提出的住宅建设用地实行“自动续期”,明确了这一重大改革方向。本研究表明,自动续期的要义是土地使用权人无须申请,无须与原出让人达成合意,也无须交付对价即可自行启动续期程序。而要保障续期自动机制的实现,最终须将其落实到法定续期的轨道上,即使用权期间届满时使用权人可依法自动地完成续期,原出让人得依法予以配合。但是,自动续期程序之启动不以交付对价为要件,这并不意味着使用权人无须承担新期间的土地使用费。针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收费制度,本研究引入特征价格模型,以杭州市住宅二手房市场成交数据为基础,对二手住宅成交价格的各项特征因素进行回归分析后发现,住宅建设用地剩余年限的长短对二手成交房价格具有正向影响,但相比较于交通条件、医疗条件、容积率、装修程度、户型等其他影响因素,剩余年限因素对房价的影响程度相对较低,这表明住宅二手房市场对住宅建设用地剩余年限问题是有所反应的,购房者对未来住宅建设用地70年产权到期后采取有偿续期是有预期的,但重新缴纳类似于建设用地首次出让时的高昂土地出让金则超出了购房者的心理预期。基于这样的民意基础,本研究引入有偿续期的年金制度,在法定续期的制度框架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新的使用期间内应履行缴纳年金的法定义务。在年金的征缴方式设计上,可通过设置房地产税附加,在未来开征的房地产税的基础上,设置合理的房地产税附加税率,对期间届满续期后的房地产按不同情形依法征缴数额不同的年金。对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续期问题,由于非住宅建设用地所涉及的个人业主相对较少,受众范围相对较窄,同时其土地利用活动具有多样性,且主要以私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经营与生产活动,这决定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不宜采法定续期的方式,而应选择申请续期制度,为土地使用者提供表达个人续期意志的空间和途径,以满足非住宅建设用地之上差异性土地利用活动的多样化续期需求。不同于住宅建设用地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申请续期本质上是“合意续期”。从法律关系上来说,非住宅建设用地的“合意续期”是在公法规范约束下的意思自治,即土地使用权人与原出让人双方通过达成约定、订立合同的行为来实现新的合同期限的延展。其中,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相对于原出让方的相对优势地位,公法给予一定的规范,这一制度逻辑体现在续期申请、行政审批、土地出让金缴纳及地上物处理等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制度的诸关键环节上。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而言,续期问题是当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中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具有地域性、经营性与高风险性的特征,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内部关系上虽然以公法规范为主,但在对外关系上则以遵从私法规范为主,这决定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总体上属于私法领域内对等的私法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基于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续期应当走“合意续期”的路径。与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相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期“合意”的程度更高、范围更广,在不涉及公共利益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公权力可不予以干预。依私法自治原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续期的基本制度是:双方已作约定的,即依其约定;未作约定的,须协商一致。在这一续期法律关系中,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发送续期申请,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则有权决定是否同意。至于集体内部对续期同意与否的决策,则应遵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公法规范。纵览国有住宅建设用地、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续期,这三类建设用地的续期在“意思自治”尺度上存在分异。本研究发现,在国有住宅建设用地、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三类建设用地续期制度逻辑中,公法规范介入的广度和深度呈递减状态,而私法规范作用的力度则呈递增状态。亦即,这三类建设用地续期的意思自治的广度与深度依次递增,续期的法定性程度则依次递减,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方案设计要遵从这一基本逻辑。在续期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问题上,这三类建设用地续期制度呈现出从“保护土地使用者的绝对优势地位”、到“保护土地使用者的相对优势地位”和“保护双方相对平等地位”的分异格局。

苏逸博[4](2020)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公法规制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自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以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制度改革进入到了全面的实施阶段,为实现城乡建设用地统一市场的目标,推动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需要从公法的角度来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制度进行构建和完善,以促进公法规制与私法自治协调有度、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健康运行,实现国家与农民集体和个人、公权与私权之间关系的合理化。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语外,共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概述。首先通过把握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分离两条线索,回溯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历史发展变迁;其次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阐述其内涵和性质;然后从公法规制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来对当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制度中的公法规制进行分析论述。第二部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法规制的主要问题及成因。首先从理论基从集体土地登记、土地用途管制和收益分配机制三个方面阐述当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中公法规制的主要问题,其次从宪法规范和政治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文化和社会心态三个方面阐述问题背后的原因。第三部分: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公法规制的基本思路与原则。首先阐述完善公法规制的基本思路是财产权的社会义务要有限度以及遵循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化区分;其次阐述完善公法规制要遵循的两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即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第四部分: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公法规制的具体路径。针对当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中公法规制的问题,根据相关的基本思路和基本原则,从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一是完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制度,对登记的内容、程序和救济方式做出详细的规定;二是建立科学、民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增强其民主正当性;三是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的分配制度,确立国家参与收益分配的税收形式,以及对集体内部分配予以适当的规制。

李灵[5](2019)在《效用立场与我国当代地权制度的起源》文中研究表明不同于既有文献从政治法律制度的特殊性来解释我国地权制度的特点,本文试图从地权制度建构过程的特殊性这一新的角度来理解我国当代地权制度的特殊性。后者集中体现为地权规则的不确定性和国家与地权关系的模糊性,而前者则主要指新的产权制度体系在引入我国时特殊的政治—社会背景下革命者所采取的效用立场。本文主要从土地问题是如何在20世纪初出现、信仰不同革命理论的革命者如何论述其土地改革主张以及如何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实践其主张等方面展开论述。论文导论部分主要讨论问题的提出、相关文献述评以及本文的研究进路;第二章主要讨论“土地问题”如何在19世纪末20初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的过程。本文强调土地是否存在分配上的问题这一问题意识的出现恰恰是当时国人从各方面检视我国所面临危机的结果。在此基础上对土地问题的认定一方面是出自从地权制度及土地利用对国家和民族前途的效用立场的考虑,另一方面则出自认定只有革命才能解决当时社会“总体性危机”的情况下从扩大革命影响、获取更多支持的效用立场的考虑。第三章进一步讨论当时两种主要的地权变革主张,即孙中山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改革思想。本文指出,这两种土地思想在当时都受到了其他思想的挑战。从效用立场上对地权制度变革必要性的强调是二者的共同特点,但比较而言,马克思主义学者对土地问题的分析更全面、深入,从而也具有更大的影响和说服力,成功地使土地问题成为社会普遍认同的问题。第四章延续第三章的分析,着重讨论在后续的历史演进中共双方是如何秉持效用立场发展出具有自身特点的土地改革实践的。最后,本文第五章作为结论与讨论部分总结了效用立场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前半期新的产权规则引入我国时的决定性影响,并认为现代国家构建过程中的社会政治背景极大程度上限制了国家对产权制度的选择,而(形成中的)国家在这一过程中所采取的策略也直接决定了其在后续发展过程中对产权的基本立场。

王常伟,顾海英[6](2019)在《农地财产权强化、农业发展权诉求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留恋》文中认为利用江苏等地的微观数据,考察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选择意愿,并重点测度了农地财产权属强化与农业发展权诉求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补偿诉求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我国部分农户存在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20. 00%的农户愿意在一定的补偿条件下退出承包经营权;财产权属强化及农业发展权诉求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愿,农业发展权对农户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意愿的影响更为显着,财产权属强化则推高了农户对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价格的诉求。此外,研究还表明,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补偿"菜单"存在多样化的需求。

刘芮[7](2019)在《“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于农民而言,享有一项具有真正“财产属性”的农地权利,是一直以来的愿望。民间对于开放农地市场的呼声日益高涨,这些都在中央立法以及相关政策中及时予以反映。自2014年中央正式提出土地经营权的概念以来,法学界系统研究土地经营权的学术成果并不多。“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土地经营权是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核心。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根据既有的法律规范与现行立法政策,从权利的法理定位、权利的静态构造、权利的动态构造三大维度系统研究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对于落实“三权分置”模式的改革,推进物权法理论研究,具有突出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围绕“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问题展开,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定位。内容包括土地经营权的概念界定、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界定、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界定。通过论述土地经营权概念的原则、对象、关键与核心,分解土地经营权概念在法律层面上的含义,土地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在农村土地上以农业产业化生产为目的的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的属性可以从权利的私权性质和物权性质分别展开分析。就私权性质而言,建构私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是在集体土地领域里建立商品经济体制的最关键举措,为解决我国农地利用效率低下提供方案,为清晰化国家与集体组织、农户之间的土地关系提供依据;就物权性质而言,土地经营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受物权保护的绝对性与完整性。将土地经营权设定为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可以发挥集体土地的使用价值,应对农业生产主体弃耕抛荒的困境、有助于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多项制度功能。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包括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就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而言,以用益物权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构建土地经营权的基础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就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而言,为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第二部分,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包括定名、定位、定型三个方面的内容。从一般法律概念的角度、民事主体意义的角度、物权主体意义的角度分层次论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名问题,并探讨土地经营权主体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以及系统论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构成资格、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属性与范围,认为包括承包农户在内的、所有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民事主体,均可为土地经营权主体。第三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没有违反“一物一权”原则,以“权利行使理论”界定土地经营权客体具有合理性。同时,结合我国农地权利分置的法权结构与农地用益物权客体构成的一般要件、我国农地制度变迁对土地经营权客体界定的启示,从客体的定性、定量方面,提出并论证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即集体所有的可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土地。第四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就承包型土地经营权而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与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大体一致,但不同之处在于,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原则上不具有处分权能,有关主体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尊重其约定,满足特定的条件时可转为转让型土地经营权。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主要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权、互换权、入股权、补偿请求权。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义务主要有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不得弃耕抛荒等义务。就转让型土地经营权而言,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包括占有(直接占有农村土地)、使用(经营自主性、用途限制性)、收益(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和处分(权利处分权)。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地上物所有权、依约使用土地的权利、流转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物权请求权、续期请求权。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义务有支付土地使用费、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保持与优化地力。同时,从物权法理论、民法平等性价值以及法律公平理念入手,认为在土地经营权之上设定权利负担且该负担有可能减损承包农户之既有权利时,才需要采“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的做法。第五部分,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依据物权法理论,从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设立的一般概念和特征出发,并以权利设立方式的不同,区分“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与“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两种类型。其中,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为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根据,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是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根据。此种“二分法”对于土地经营权法构造的设计具有核心意义,能够使土地经营权制度真正承载中央提出的“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目标。两种类型的土地经营权的物权设立规则有所区别: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可采形式主义登记,即当事人在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发生对外转让其权利的,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成立时,承包型土地经营权随之设立;转让型土地经营权应采实质主义登记,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属于物权合同,该合同成立后,需进行登记才可设立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第六部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我国新时代农地制度改革的落脚点,其关键在于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包括:转让、抵押、入股、出租、赠与和继承。其中,土地经营权转让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变动,成立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与意思要件两方面,生效要件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土地经营权抵押不存在法律障碍,通过抵押土地经营权,可以有效缓解权利人融资困难等资本层面的困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于设立土地经营权抵押具有必要性;土地经营权入股是土地经营权资本化最重要的模式。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制度设计需要考量的是,入股的形式、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入股风险防范措施等。土地经营权出租是土地经营权债权性流转方式,应当从五层涵义上分析理解此种流转方式。土地经营权赠与在现行法上为诺成性法律行为,未来立法可以采用国际通行的公证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赠与合同纳入要式合同范畴。土地经营权继承属于权利继承,是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纯粹财产权利的必然要求,具有成为继承权客体的正当性基础。第七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变更与终止。土地经营权的变更包括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土地经营权内容变更应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规定的典型内容的范围内进行变更;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包括“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之增加”和“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之减少”两种情形。前者指的是“原土地范围内的客体增加”,即在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后,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后者包含“农村土地的部分灭失”和“农村土地的分割”两类情形。土地经营权变更的程序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手续、向集体组织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土地经营权终止的原因有:权利期限届满、违反法定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土地被征收、权利人死亡后不发生继承、土地灭失等。土地经营权终止的法律效果是:承包农户或集体组织产生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土地经营权人具有注销登记义务、原土地经营权人享有地上物取回请求权、原土地经营权人享有补偿请求权。

张海明[8](2019)在《当代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5)》文中提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土地政策史就是一部土地产权制度不断调整的历史。这种调整的脉络有两条主线,一条明线是土地私有向土地公有的嬗变,体现在农民土地所有制向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城市私有土地所有制向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演变;一条暗线是由阶级斗争为纲向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转向,体现在土地产权结构由作为阶段斗争的目标和手段向成为经济发展的要素和对象转移。根据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产权制度本身的变化及其变化的主被动关系,迄今为止,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历程大体可分为自为性变迁时期、自发性变迁时期和自觉性变迁时期等3个不同的阶段。土地产权制度自为性变迁的历程涵盖土地改革时期(1949—1952)、社会主义过渡时期(1953—1957)、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1958—1978)等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3个不同时期,这一阶段的主体特征是公有土地产权的建立。通过国家强制性改造,土地产权制度实现由建国初期公私并存向公有土地产权的转变。土地产权制度的自发性变迁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义建设探索调整时期(1979—1985)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1986—2006)这两个阶段,其主体特征是自下而上的实践探索推进了公有土地产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两权分离。土地产权制度的自觉性变迁时期自2007年起,主要体现在国家确立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理念,开始主动强化包括土地产权制度在内的国家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标志着土地产权制度从此进入物权制度体系时代。土地产权形态的持续变迁深刻反映了国家对农村和城市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演进轨迹。土地改革时期,农村土地私有和土地国有并存的二元产权结构,反映出中央政府既承认农民土地所有权,又试图探索农业集体化道路的意图;城市私有土地、国有土地和私人土地所有制并存的多元复合结构,反映了新政权对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工商业资本和城市居民的不同政治态度和政治策略。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经过合作化运动,农民土地所有制完成向集体土地所有制事实上的转变;社会主义改造形成了城镇集体所有土地、小私有土地和国有土地等多种土地所有制并存的局面,改变了以往城市以私有土地房地产为主体的格局。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人民公社化运动彻底消灭了农民土地所有权,土地归集体所有;经过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城市土地呈现国有、集体所有和土地私人所有并存的状态,国家对改造私人土地进行了尝试和努力,但并未完全消灭城市土地的私有产权,尽管城市私人土地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非法强制收为国有,但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事实上回避了城市土地的所有制性质。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调整时期,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实现两权分离,在土地产权服务城市建设和国家发展的现实考虑下,城市私有土地被国有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集体土地产权虚置,为事实上的国家所有背书;国家上地所有权的范围得以界定,法律明确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物权体系时期,国家将国有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纳入了物权的范畴,并限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体现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殊保护。土地产权权能在不同时期持续调整变化并体现出鲜明的特点。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村土地和城市私人土地所有者均享有占有、使用、买卖、租赁等各种权利。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农民事实上丧失了土地的经营权,买卖土地的行为也受到限制;此时工商业者已经实际丧失对土地的支配权。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农民只拥有宅基地和自留地的使用权,城市私有土地所有者已无法自主支配和使用土地。社会主义探索调整时期,农民被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农村和城镇居民亦可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居民同时还拥有城市宅基地的使用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用地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除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能受到严格限制。物权体系时期,《物权法》改变了以往土地使用权的分类方式,由依据土地所有权性质分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两类,变为根据土地的用途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同时也严格限制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主体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建国以来土地产权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探索前行而不断变迁,经历了一个私有土地产权逐渐消亡和公有土地产权逐步扩张直至完全取代私有土地产权的此消彼涨过程。建国以来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演变,具有简单化、虚置化和碎片化的鲜明特征。所谓简单化,是指在将多种形式的私有土地所有制改造为公有制的过程中,工作过粗,要求过急,界限不清,没有针对具体情况实行差别化的政策,对原有土地产权人造成损害。虚置化,一方面是指国有土地所有权没有真正实现,公民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权人无法享有所有权收益;另一方面是指“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无法行使土地的经营管理权,无法行使实质上的权能。碎片化,是指国家层面的土地产权制度一直处于应对、修补的状态,土地产权制度的探索实践在国家转型发展的过程中,总是在良性违法甚至是良性违宪的情况下,逆向推动国家层面的制度立法。土地产权立法一直处于立法和修法的恶性循环之中,国家层面缺乏对土地产权制度体系全局性、根本性、前瞻性的顶层设计。

李寒凝[9](2019)在《中国农地流转契约安排及实施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如何促进农地有序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是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给定中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改革逻辑背景,农地流转市场交易复杂性日益增长,适宜的契约安排,为流转主体权利保护与行为约束、风险分担机制的完善以及契约实施效率的提高提供有效途径,农地流转契约安排研究显得日益迫切,因为契约作为交易的规制结构,是确保农地流转交易可预测性、稳定性和可靠性的制度基础。对农地流转契约安排的决定因素进行深入研究,在理论上为中国农地制度框架下契约经济学的本土化拓展应用提供可能的桥梁,实践中亦可为流转契约安排的解释提供有益参考,从交易治理的视角为建立健全农地流转市场提供针对性的政策启示。本研究基于契约经济学理论,通过对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与农地制度安排实践探索,实证分析与案例研究相结合,以识别农地流转的农户决策及其制约因素,检验实施成本约束下流转契约租金安排所蕴含的主体行为激励机理,探究契约形式差异以及有效的非正式契约自我实施机制,剖析土地股份合作契约安排的剩余权利配置与风险分担作用,以期为保障流转农户权利、化解履约风险提供有益启示。基于以上研究,得出以下结论和政策建议:首先,农户参与农地流转是契约缔结的前提,农户流转决策中的行为特征及约束条件,决定了流转交易的特征和与其相匹配的契约形式。研究基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农户数据,应用Bivariate Tobit模型检验表明,农户农地转入和转出决策相互关联,转出规模受土地生产价值与保障功能的约束,转入规模主要取决于农业生产的路径依赖与政府补贴。农户自生能力促进流转交易规模增加,随着自生能力提升,农户流转决策的逻辑由生存目标向经济理性转换。在农地模糊产权不确定市场环境下,适宜的农地流转契约安排,是促进农地流转的微观制度基础,理清交易主体流转决策决定因素,是流转契约安排研究的前提。其次,流转租金是契约安排的核心。在实施成本约束下,契约租金安排所蕴含的行为激励与风险配置机理,以及中国农地产权安排在其中的影响,值得深入分析。研究利用河北承德市农地流转契约调查数据,应用二元Logit模型分析发现,分成或固定的租金安排取决于约束道德风险与契约实施成本的权衡,对道德风险监督和约束的需要越强、实施成本越低的流转交易中更易采用分成租金;农地确权通过赋予农户更完整的土地权能,促使农户采用分成租约参与流转收益分享;风险态度并未为流转契约租金安排提供有效解释,原因在于流转双方农户在人口统计特征上的对等导致其风险态度趋同。再次,实现契约租金安排的激励与约束机理离不开有效实施机制的保障。现阶段中国农村乡土社会规则下,非正式流转契约是正式制度的有益补充,契约自我实施机制有助于化解口头契约违约风险。研究基于河北承德市农地流转契约调查数据,应用多值离散选择模型和Heckman Probit模型,分析表明农户选择非正式契约是基于对社会关系网络中非正式规则的信任和节约交易成本的需要;声誉和社会网络可以形成有效的流转契约自我实施机制,通过增加违约成本、建立隐形监督以及信任互惠的关系治理促进履约;二者的交互作用表明,声誉贬值效应在紧密的社会网络中促进履约的效果更强。最后,在对租金安排和实施机制的内在机理分析的基础上,契约剩余权利配置在本质上决定了主体间的收益和风险分配,在土地股份合作契约中合理界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农民收益权实现和流转风险合理配置的根本途径。研究通过对河北承德二兴营土地股份合作契约的案例研究表明,土地股份合作制建立“确权确股不确地”制度安排,在明晰农地产权的前提下,通过股份分配量化保障农户对土地的财产权和收益权;建立“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契约链条,将剩余控制权赋予农业企业,转移农户分散经营土地时面临的自然风险;采用“固定租金+收益分红”的租金安排,在确保固定收入前提下赋予农户部分剩余索取权,实现农地规模经营和资本化运营的收益共享和风险分担。与已有研究比较,本研究基于对契约经济学理论的梳理与农地流转契约安排本土化研究的总结,系统深入地考察了中国农地流转契约安排的决定因素问题,从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研究视角三个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创新。研究思路创新在于通过分解考察农地流转的整个交易过程,从事前缔约主体行为,到事中契约内容安排,再到事后的契约实施机制,系统地分析农地流转交易特征及其契约治理机制,区别于以往研究仅考察其中某一环节,或将流转契约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研究方法的创新首先在于应用Bivariate Tobit模型考察相互关联的农地转入和转出数量决策,区别于以往对转入和转出行为的割裂分析,有益于准确识别契约主体行为特征和决策偏好;其次在于应用Heckman Probit方法检验农地流转非正式契约的实施机制,避免因样本选择问题带来的内生性偏误。研究视角的创新首先在于,在中国现行集体土地所有制所引致的模糊农地产权安排背景下,从产权交易的视角对流转契约安排及其决定因素进行分析;其次,以契约为基本研究单位,从不完全契约与产权视角透视土地股份合作契约安排的剩余权利与风险安排机理,这一方面区别于已有研究从产权明晰或农户增收的视角对土地股份合作制进行分析,另一方面通过对土地入股这一特殊流转形式及其契约安排的考察,对多数关注流转租赁契约的已有研究视角形成补充。

应建均[10](2018)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文中研究说明对我们大多数人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事物。20世纪50年代以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是影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织,是乡村微观经济组织体系中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然而1978年以来,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推行与深化,以及乡村治理体制的变化与更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成为了一个几乎纯粹概念意义上的存在,没有一部法律对其内涵、范围等作出权威的规定和解释,法律制度建构十分粗糙。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在悄然改变,政策法律背景也在深刻发展。一方面,国家政策、文件连续聚焦并不断部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与立法完善问题;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了进入《民法总则》的机会,被确立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因此,系统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制度及其如何实现,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六个部分。第一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与启示。当前,人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实性存在极大困惑。一方面,在农业经济统计层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数量及其运行情况总体稳定,稳中有升;另一方面,在理论判断层面,学者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实属性普遍持悲观的态度,或者认为已被取消,或者认为不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演进的历史性概念,必须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史的纵向角度去理解其核心要义,评定其事实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源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根据组织形式的差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可以分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以及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个主要阶段。其中,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结构形塑了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格局。第二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辨析。当前,法律界以及地方立法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卷轶浩繁,林林总总。归纳而言,比较有影响的定义范式主要有“广义——狭义”、类型化和特征描述三种。综合比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优劣,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种属序列,“农村”、“功能特殊性”以及“社区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必备“种差”。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乡镇人民政府管辖的区域,以村民小组、行政村、乡(镇)等社区为单位建立,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和服务集体成员的经济组织,同时承担一定的集体公共社会功能。第三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及其证成。由于理论准备不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存在重大理论分歧。实践中,全国规范性文件缺位,各地规定相互矛盾,存在立法困惑和制度缺陷。因此,在民法典编纂前、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以及《民法总则》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并不是一项高度的立法共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具有必要性,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争取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实现物权主体统一于民事主体的需要,是因应国家政策,平衡改革探索和于法有据关系的需要,是推进中国农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具有可行性,从政策引领、实践探索、历史渊源和时代契机等方面,都是可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基本选项是特别法人。第四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作为特别法人,它的特别性是其得以独立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能够独立建构的基础和依据,也是进行自我肯定的最简单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反映在多个方面,具体表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管理的财产性质的特别性、承担的职能的特别性、设立的特别性、终止的特别性和成员的加入和退出的特别性五个方面。同时,从特别法人内部的视角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还存在与其他三种特别法人类型(机关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内在特别性,需要体系上的补充。第五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依据民法的主体规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予以明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改革的核心问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专业合作社、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及名为“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选择的组织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选择应当贯彻组织形态法定缓和论,最具法律意义的因素是设立目的和意欲从事的活动类型。在恪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私法性、独立性、社区性的基础上,且有合适的方式予以公示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采取多元化的组织形式,包括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以及公司、企业形态。第六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实现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股权设置与管理、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以及经营管理机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实现机制完善中的五个重大争议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级组织的形成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不宜一般性地取消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组集体经济组织。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格局正在被逐渐打破,应当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不同归属、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情形,具体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应当采“生活保障+户籍”的双重标准:第一层次,以是否依赖农村集体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界分“全民”与“集体”,解决特定自然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的问题;第二层次,以户籍界分“集体”与“集体”,解决特定自然人“属于哪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成员股的种类、集体股的设置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并以贯彻动态管理模式为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应当坚持“一人一票”为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经营管理机制可采自营或他营模式,他营模式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作为一种利益分配机制而存在的法人实体。

二、当前农村地权制度不能保证承包土地财产权的实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当前农村地权制度不能保证承包土地财产权的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1)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影响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
        1.1.1 国际背景
        1.1.2 国内背景
    1.2 研究意义
        1.2.1 理论意义
        1.2.2 现实意义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1.4 文献综述
        1.4.1 小农经济理论
        1.4.2 关于中国农业的小农经济特征
        1.4.3 关于我国小农格局的成因
        1.4.4 关于小农格局对农业现代化的影响
        1.4.5 关于小农格局的破除
        1.4.6 关于国外改造小农格局的实践经验
        1.4.7 文献评述
    1.5 本文创新点
    1.6 本文的不足之处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技术路线
    2.1 相关理论基础
        2.1.1 农业现代化理论
        2.1.2 产权理论
    2.2 本文研究的技术路线
第3章 小农体制概述
    3.1 中国农业体制的性质
        3.1.1 关于经济体制
        3.1.2 中国农业体制为何是小农体制
    3.2 我国小农体制的形成与发展
        3.2.1 我国农地制度的沿革
        3.2.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沿革及性质辨析
        3.2.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准所有权性质导致了小农体制的形成
    3.3 相关概念界定
        3.3.1 “小农体制”
        3.3.2 “小农经济”与“小农格局”
        3.3.3 其他相关概念
    3.4 本章小节
第4章 小农体制对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障碍机理分析
    4.1 从“科斯定理”看我国的小农格局
        4.1.1 关于我国农地产权界定的讨论
        4.1.2 关于农地要素流动交易成本的讨论
        4.1.3 小农体制的作用“对冲”了市场机制对农地的整合效果
    4.2 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影响
        4.2.1 小农体制下农地整合的特殊方式——土地流转
        4.2.2 小农体制下农地整合后果的不确定性
        4.2.3 小农体制下农地整合交易成本花费的无效率
        4.2.4 小农体制下农业效率积累困难
        4.2.5 小农体制导致小农格局被固化难以打破
        4.2.6 关于小农体制下农地整合期限的讨论
    4.3 本章小结
第5章 小农体制与农业经营体制
    5.1 小农体制如何影响我国农业经营体制
        5.1.1 小农体制的表征对农业经营体制的影响
        5.1.2 小农体制的实质对农业经营体制的影响
    5.2 小农体制下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
        5.2.1 小农体制下家庭农场农地整合的交易成本高
        5.2.2 小农体制下家庭农场土地流转的成本高
        5.2.3 小农体制下家庭农场的地权稳定性弱
        5.2.4 从农业发达国家家庭农场的发展看我国小农体制的特殊性
    5.3 小农体制下的农业合作
        5.3.1 普通农户间的合作难以达成
        5.3.2 大户领办的合作——合作社的异化
        5.3.3 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影响分析
    5.4 小农体制下的社会化服务
        5.4.1 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历史沿革
        5.4.2 小农体制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困境
        5.4.3 从农业社会化服务自身的生存、演化逻辑看小农体制的影响
    5.5 本章小结
第6章 小农体制对农业生产效率的影响
    6.1 相关理论和研究设计
    6.2 研究方法和变量选取
        6.2.1 方法简介
        6.2.2 变量选取及数据来源
    6.3 农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测算与分析
    6.4 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全要素生产率影响的实证分析
        6.4.1 模型参数估计
        6.4.2 稳健性检验
    6.5 估计结果分析与结论
    6.6 本章小结
第7章 改造小农格局的国际经验和应对小农体制的国内实践
    7.1 国外改造小农格局的相关经验
        7.1.1 法国
        7.1.2 德国
        7.1.3 荷兰
        7.1.4 日本
        7.1.5 国外改造小农格局的经验借鉴
    7.2 国内应对小体制的实践尝试
        7.2.1 “联耕联种”模式
        7.2.2 “虚拟地块”模式
        7.2.3 “土地信托”模式
        7.2.4 “土地银行”模式
        7.2.5 国内应对小农体制实践的经验总结
    7.3 本章小结
第8章 对策建议
    8.1 根本方向:通过新的制度供给阻断小农体制的作用机理
    8.2 制度供给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8.2.1 价值取向
        8.2.2 基本原则
    8.3 总体制度构想:设立独立的农地经营机构充当土地流转中介
        8.3.1 农地经营机构的基本功能:承担农地要素流动的中介
        8.3.2 农地经营机构应该独立承担中介职能避免政府干预
        8.3.3 农地经营机构应该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责任能力
    8.4 农地经营机构的具体制度设计
        8.4.1 保持农地产权稳定的相关制度设计
        8.4.2 尊重农民土地流转意愿和保障农户耕地需求的制度设计
        8.4.3 保障低成本土地供应的相关制度设计
        8.4.4 保障农户通过农地经营机构流转土地的制度设计
    8.5 对制度设计效果的检验
        8.5.1 新的制度安排能否阻断小农体制的作用机理
        8.5.2 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能否被实现
        8.5.3 提出的基本原则能否被贯彻
    8.6 设立农地经营机构可能面临的风险
        8.6.1 运营成本过高的风险
        8.6.2 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8.7 本章小结
参考文献
致谢

(2)集体地权制度下农地合约选择与经营体制变迁——松江集体村社型家庭农场的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文献综述与理论分析
    (一)文献回顾
    (二)集体地权制度下的农地合约选择理论
        1.“地方政府—村社集体—农户”阶梯型合约结构。
        2. 集体村社型家庭农场合约结构与制度绩效。
三、案例分析
    (一)松江集体村社型家庭农场形成背景
    (二)松江集体村社型家庭农场制度安排
        1. 农地权利再配置。
        2. 经营者再选择。
        3. 政府政策性服务再供给。
    (三)松江集体村社型家庭农场合约结构
        1. 松江区政府与集体组织的合约保障新体制的实施。
        2. 集体组织与两类农户的合约既保障了转出土地农户的权益,也稳定了家庭农场经营者的经营预期。
    (四)松江集体村社型家庭农场的制度绩效
        1. 以家庭农场为核心的农业经济组织得以形成。
        2. 家庭农场经营权得到制度保障。
        3. 现代农业生产要素投入与要素组合实现升级。
        4. 家庭农场农业经营者发生蜕变。
        5. 家庭农场农业绩效得到有效提升。
四、研究结论与政策含义

(3)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对象与问题
        1.2.1 研究对象
        1.2.2 研究问题
    1.3 研究目标与内容
        1.3.1 研究目标
        1.3.2 研究内容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1.4.1 研究方法
        1.4.2 技术路线
2 文献综述
    2.1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若干问题
        2.1.1 自动续期的内涵
        2.1.2 自动续期的期限问题
        2.1.3 续期次数问题
        2.1.4 自动续期有偿无偿的争论
        2.1.5 自动续期的程序
        2.1.6 自动续期的立法安排
    2.2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
    2.3 地上建筑物续期的法律后果
    2.4 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域外研究
        2.4.1 国内外关于英美法系土地制度相关研究成果
        2.4.2 国内外关于大陆法系地上权制度相关研究成果
    2.5 评论与展望
3.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理论逻辑与分析框架
    3.1 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的续期因果反馈结构
    3.2 中国特色公有地权体系的理论构造
        3.2.1 城乡土地所有权二元分立
        3.2.2 公有土地所有权“公私二重性”
        3.2.3 公有土地所有与使用“两权分离”
        3.2.4 土地使用权“物债二分”
    3.3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分析框架
        3.3.1 逻辑起点:土地用益物权和土地债权续期的分野
        3.3.2 制度内核:土地用益物权续期的有期性与有偿性
        3.3.3 制度路径:国有与集体土地续期“意思自治”的分异性
        3.3.4 改革目标:用益物权在地权体系中的轴心地位
    3.4 建设用地续期制度一般及类型化
        3.4.1 建设用地续期制度一般
        3.4.2 建设用地续期制度的类型化
4.土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域外经验
    4.1 两大法系下土地权利制度的差异
    4.2 英美法系租赁地产权的续期经验
        4.2.1 英国租赁地产权
        4.2.2 我国香港地区土地租业权
        4.2.3 英美法系租赁地产权的续期经验
    4.3 大陆法系地上权的续期经验
        4.3.1 德国地上权
        4.3.2 日本借地权
        4.3.3 我国台湾地区地上权
        4.3.4 大陆法系地上权的续期经验
    4.4 两大法系土地权利续期的比较与启示
        4.4.1 续期的法律关系
        4.4.2 续期机制
        4.4.3 续期期限
        4.4.4 续期有偿性
        4.4.5 地上物处置
5.国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5.1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概述
        5.1.1 住宅建设用地的特殊性
        5.1.2 民意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的诉求
        5.1.3 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的解读与反思
    5.2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的制度逻辑
        5.2.1 法定续期权
        5.2.2 土地出让制度的重大创新
        5.2.3 续期制度运行成本最小化
        5.2.4 防止土地占有不公的长期固化
    5.3 二手房市场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有偿性的预期与响应
        5.3.1 二手房价格与剩余年限的关系
        5.3.2 特征价格模型及其理论的适用性
        5.3.3 基于杭州市二手房数据的实证分析
    5.4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制度的方案设计
        5.4.1 自动续期制度的法定续期机制
        5.4.2 自动续期的法定义务:年金制
        5.4.3 不予自动续期的情况及纠纷处理机制
6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6.1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概述
        6.1.1 非住宅建设用地的范围界定
        6.1.2 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特征
        6.1.3 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的解读与反思
    6.2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的制度逻辑
        6.2.1 公私法交融下的合意续期
        6.2.2 反映非住宅建设用地利用的多样化需求
        6.2.3 体现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地位的相对优越性
    6.3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制度的方案设计
        6.3.1 合意续期的域外范式
        6.3.2 申请续期程序
        6.3.3 续期土地出让金
        6.3.4 地上物的处理
        6.3.5 区分建筑物所有权人的申请续期
        6.3.6 续期纠纷的处理机制
7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7.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期概述
        7.1.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其使用权界定
        7.1.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特质
        7.1.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期实践之验视
    7.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制度逻辑
        7.2.1 对等私法主体之间的合意续期
        7.2.2 保持双方利益的相对平衡
        7.2.3 私法调整为主、公法调整为辅
    7.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制度的方案设计
        7.3.1 发送续期通知
        7.3.2 续期的集体决议
        7.3.3 续期价格评估
        7.3.4 行政审核
        7.3.5 地上建筑物的处置
        7.3.6 土地续期中的纠纷
8.研究结论和展望
    8.1 研究结论
    8.2 可能的创新之处
    8.3 不足之处及展望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公法规制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
        1.3.1 实证分析法
        1.3.2 规范分析法
        1.3.3 比较分析法
    1.4 创新与不足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概述
    2.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政策变迁
        2.1.1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2.1.2 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地的分离
    2.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相关概念界定
        2.2.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概念辨析
        2.2.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概念
    2.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公法规制
        2.3.1 公法规制的理论基础
        2.3.2 公法规制的现实基础
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公法规制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3.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公法规制的主要问题
        3.1.1 不完善的集体土地登记制度阻碍交易和管理
        3.1.2 滞后的土地用途管制体系不适应市场化改革
        3.1.3 不健全的收益分配机制引发国家和个体利益冲突
    3.2 公法规制主要问题背后的成因
        3.2.1 宪法规范和政治体制上的原因
        3.2.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因
        3.2.3 历史文化和社会心态上的原因
4 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公法规制的基本思路与原则
    4.1 完善公法规制的基本思路
        4.1.1 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存在限度
        4.1.2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存在区分
    4.2 完善公法规制的基本原则
        4.2.1 公法规制遵循法律保留原则
        4.2.2 公法规制遵循比例原则
5 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公法规制的具体路径
    5.1 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登记制度
        5.1.1 构建城乡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体系
        5.1.2 完善集体土地登记制度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5.1.3 确立集体土地物权变动登记生效主义
    5.2 构建科学和民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5.2.1 增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民主性
        5.2.2 增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科学性
    5.3 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制度
        5.3.1 国家以税收形式参与收益分配
        5.3.2 国家对集体内部分配适当规制
6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致谢

(5)效用立场与我国当代地权制度的起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导论
    1.1 问题意识与研究思路
    1.2 文献回顾
    1.3 理论与研究方法
2 现代化危机中“土地问题”的出现
    2.1 人地矛盾与传统国家的应对
    2.2 革命思潮下“土地问题”的清晰化
3 效用立场与地权制度变革的不同主张
    3.1 “三民主义”的地权变革主张
    3.2 “马克思主义”的地权变革主张
4 效用立场与国共双方的“土地改革”
    4.1 效用立场下国共两党对传统地权制度复杂性的应对
    4.2 国共两党不同角色地位对效用立场下“土地改革”的制约
5 结论与讨论:效用立场下的地权制度及现代国家建构
    5.1 研究结论
    5.2 讨论与展望
致谢
参考文献

(6)农地财产权强化、农业发展权诉求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留恋(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与相关文献综述
二、分析框架
三、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一)样本状况
    (二)主要考察变量
    (三)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
四、实证分析
    (一)基本回归
    (二)稳健性检验
五、补偿“菜单”的选择
六、结论与政策启示

(7)“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第二节 文献综述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框架与方法
第一章 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定位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的界定
        一、土地经营权界定概说
        二、界定的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三、土地经营权之“土地”——农村土地
        四、土地经营权之“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
        五、土地经营权之“权”——用益物权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界定
        一、土地经营权的私权性质
        二、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三、土地经营权为独立用益物权
        四、土地经营权为不动产用益物权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界定
        一、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二、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第二章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法构造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名
        一、一般法律概念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二、民事主体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三、物权主体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
        一、土地经营权主体之价值目标
        二、土地经营权主体之功能定位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型
        一、土地经营权主体之构造的正当性
        二、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构成资格
        三、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属性与范围
第三章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立法问题及其研究价值
        一、土地经营权客体的立法问题
        二、土地经营权客体立法研究的价值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与一物一权原则的处理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内涵限缩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主要适用场景
        三、土地经营权与现行农地权利互不冲突
    第三节 以权利客体分层理论界定土地经营权客体之辨析
        一、权利客体分层理论的传统适用范围
        二、土地经营权不应被视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中的例外
        三、土地经营权与地上权的不可比性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悖反性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
        一、农地权利分置的法权结构与农地用益物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二、我国农地制度变迁与土地经营权的客体界定
        三、客体定性:不动产之农村土地
        四、客体定量:农业经营型土地资源
第四章 土地经营权内容的法构造
    第一节 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内容之法构造
        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特征
        二、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
        三、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 转让型土地经营权内容之法构造
        一、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
        二、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全面采“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的法理检视
第五章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方式与注意事项
        一、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方式
        二、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注意事项
    第二节 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之设立
        一、“增人不增地”模式下无地农民的困境
        二、集体组织中无地农民的发展权
        三、“增人不增地”模式下无地农民的出路
        四、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与内容
    第三节 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之设立
        一、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性质
        二、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主体
        三、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内容
        四、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的不动产登记规则
        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可采形式主义登记规则
        二、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应采实质主义登记规则
        三、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时间节点及风险负担规则
第六章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转让
        一、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与出让的关系辨析
        二、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性质与特征
        三、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条件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抵押
        一、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理辨析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类型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设立土地经营权抵押的作用
        四、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制度实效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入股
        一、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
        二、土地经营权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
        三、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出租
        一、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债权性法律关系范畴
        二、土地经营权出租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
        三、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权利行使方式上的意义
        四、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权利出租
        五、土地经营权出租的具体类型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的赠与、继承
        一、土地经营权赠与
        二、土地经营权继承
第七章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与终止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
        一、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变更
        二、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变更
        三、土地经营权变更的程序
        四、土地经营权其他事项变更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的终止
        一、土地经营权终止的事由
        二、土地经营权终止的法律效果
结论与创新
    一、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
    二、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8)当代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缘由
    二、学术史回顾
    三、难点和创新点
    四、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相关概念的界定
第一编 自为性变迁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1949-1978)
    第一章 建国前中共地权政策的回顾
        第一节 土地国有化政策的确立与演变
        第二节 土地国有到耕地农有的政策变迁
        第三节 土地政策的调和与减租减息
        第四节 解放区土地改革与“耕者有其田”
        小结
    第二章 土地产权制度的自为性变迁
        第一节 自为性变迁的背景
        第二节 自为性变迁的过程
        第三节 自为性变迁的特点
        小结
    第三章 土地改革与地权剧变
        第一节 土地改革的动因
        第二节 土地改革的历程
        第三节 城乡地权结构的变化
        第四节 地权转移与确认
        小结
    第四章 三大改造与地权变动
        第一节 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第二节 合作化运动与农村地权变动
        第三节 社会主义改造与城市地权变革
        第四节 土地产权登记及转让
        小结
    第五章 土地公有的曲折探索
        第一节 认识分歧与土地公有
        第二节 人民公社化运动与地权的急剧变革
        第三节 “文化大革命”中的土地产权制度
        第四节 徘徊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
        第五节 土地征用与地权变动
        小结
第二编 自发性变迁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1979—2006)
    第六章 土地产权制度的自发性变迁
        第一节 自发性变迁的背景
        第二节 自发性变迁的过程
        第三节 自发性变迁的特点
        小结
    第七章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两权分离”
        第一节 “两权分离”动因和背景
        第二节 农村土地制度的松动
        第三节 城市土地的国有化
        第四节 产权转移与登记发证
        小结
    第八章 地权革新与立法规制
        第一节 地权变化的时代背景
        第二节 《土地管理法》的制定与修改
        第三节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规定
        第四节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历程
        第五节 土地征用与产权转换
        小结
第三编 自觉性变迁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2007—2015)
    第九章 土地产权制度的自觉性变迁
        第一节 自觉性变迁的背景
        第二节 自觉性变迁的过程
        第三节 自觉性变迁的特点
        小结
    第十章 土地物权体系的建构
        第一节 《物权法》出台的背景
        第二节 《物权法》起草的曲折历程
        第三节 土地物权的有关规定
        小结
    第十一章 土地物权权能的完善
        第一节 土地物权的现状
        第二节 土地用益物权的完善
        第三节 土地担保物权的扩能
        第四节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9)中国农地流转契约安排及实施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
    1.2 研究目的、内容与意义
        1.2.1 研究目的
        1.2.2 研究思路与内容安排
        1.2.3 研究意义
        1.2.4 核心概念界定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1.3.1 研究方法
        1.3.2 技术路线
    1.4 数据来源
        1.4.1 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库
        1.4.2 农地流转契约实地调查数据
        1.4.3 其他补充资料
    1.5 研究的可能创新与不足
        1.5.1 可能的创新
        1.5.2 可能的不足与研究展望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2.1 契约经济学内涵演进
        2.1.1 契约的内涵演进
        2.1.2 经济学契约内涵发展
    2.2 契约经济学理论发展
        2.2.1 委托-代理理论: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激励机制设计
        2.2.2 交易费用理论: 交易特性与契约治理结构匹配
        2.2.3 产权理论: 不确定性与剩余权利安排
    2.3 土地契约安排的国外研究
        2.3.1 分成租佃制的激励机制与风险配置
        2.3.2 土地契约安排中的交易成本与风险分担
    2.4 模糊产权下的中国农地流转契约安排困境
        2.4.1 政府与农户的权利博弈与中国农地流转
        2.4.2 模糊产权下的农地流转“柠檬市场”
        2.4.3 中国农地流转契约安排现状与挑战
        2.4.4 农地流转契约研究的本土化困境
    2.5 总结与研究启示
3 农地流转参与决策影响因素
    3.1 缔约前提:农户的农地流转参与
    3.2 研究设计
        3.2.1 数据来源
        3.2.2 研究模型
        3.2.3 变量界定与描述性统计
    3.3 农地流转参与决策影响因素的实证检验
        3.3.1 Bi-tobit模型结果与检验
        3.3.2 农户转出、转入农地决策决定因素
    3.4 异质性农户流转决策分析
        3.4.1 农户自生能力分组回归模型结果
        3.4.2 异质性农户流转决策: 从生存目标到经济理性
    3.5 结论及其启示
    3.6 本章小结
4 农地流转契约租金安排:道德风险约束与实施成本
    4.1 契约分成租金安排的经济学解释
    4.2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4.2.1 计量模型选择
        4.2.2 数据来源
        4.2.3 变量界定与描述性统计
    4.3 农地流转租约安排的实证分析
        4.3.1 二元Logit模型回归结果
        4.3.2 契约租金安排: 产权确权与道德风险约束
        4.3.3 其他影响因素的计量结果分析
    4.4 农地流转契约租金安排中的风险分担
        4.4.1 风险分担变量的回归结果讨论
        4.4.2 风险态度的稳健性检验
    4.5 结论与政策建议
    4.6 本章小结
5 农地流转契约实施机制: 声誉与社会网络
    5.1 契约形式与实施机制: 非正式规范下的农地流转
    5.2 研究设计
        5.2.1 研究模型
        5.2.2 变量界定与量化
        5.2.3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5.3 社会网络、交易成本与契约形式选择
        5.3.1 多值离散选择模型回归结果
        5.3.2 契约形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5.4 农地流转非正式契约实施机制
        5.4.1 Heckman Probit模型回归结果
        5.4.2 声誉、社会网络与非正式契约实施
        5.4.3 其他变量对非正式契约实施的影响解释
    5.5 结论及其启示
    5.6 本章小结
6 剩余权利与风险配置: 基于土地股份合作契约的案例研究
    6.1 理论基础:不完全契约与产权理论
    6.2 土地股份合作制发展与研究进展
        6.2.1 土地股份合作制度背景与发展现状
        6.2.2 土地股份合作制研究进展
    6.3 案例研究设计
        6.3.1 案例研究设计
        6.3.2 案例来源: 河北省承德市二兴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
    6.4 案例分析: 土地股份合作契约的剩余权利与风险配置
        6.4.1 土地股份合作制产权安排: 确权确股不确地
        6.4.2 剩余控制权配置与风险转移
        6.4.3 剩余索取权安排: 保底收入下的风险分担
    6.5 土地股份合作契约安排的成功机制与推广策略
    6.6 本章小结
7 主要结论与政策启示
    7.1 主要结论
    7.2 政策启示
参考文献
附录1
附录2
附录3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之缘起
    二、文献综述: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研究现状
    三、关于本文的四点说明
第一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与启示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性的困惑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
        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起源的不同学说及分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阶段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变迁的启示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演进的历史性概念
        二、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结构形塑了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格局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辨析
    第一节 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式
        一、基于内涵和外延的范围大小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基于类型化方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基于特征描述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节 本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选择
        一、如何选择定义的范式
        二、特征描述法再评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要素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含义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及其证成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理论争议
        一、民法典编纂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观点概览
        二、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不同方案
        三、《民法总则》通过后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立法审视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必要性分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可行性分析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化选项——特别法人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
    第一节 特别法人的提出与解释困惑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的特别性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的特别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加入和退出的特别性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其他特别法人的关系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机关法人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实践考察
        一、经济合作社
        二、股份经济合作社
        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四、村社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公司
        六、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理论梳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现实样态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改革方略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选择
        一、实践之评析与理论之反思
        二、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原则与因素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多元化组织形式
第六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实现机制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文本分析与实践探索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的改革及评析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的设立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地方立法探索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司法实践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应然标准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与管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管理
    第四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
    第五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经营管理机制
结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中国民法典表达、制度配套与法人制度再体系化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中国民法典表达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制度配套
    三、《民法总则》法人制度再体系化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四、当前农村地权制度不能保证承包土地财产权的实现(论文参考文献)

  • [1]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 蒋崧韬. 四川大学, 2021(12)
  • [2]集体地权制度下农地合约选择与经营体制变迁——松江集体村社型家庭农场的案例分析[J]. 刘守英,颜嘉楠,冀县卿. 中国农村经济, 2021(02)
  • [3]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D]. 欧阳亦梵. 浙江大学, 2020(06)
  • [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公法规制的完善[D]. 苏逸博.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5]效用立场与我国当代地权制度的起源[D]. 李灵.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6]农地财产权强化、农业发展权诉求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留恋[J]. 王常伟,顾海英. 财贸研究, 2019(09)
  • [7]“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D]. 刘芮.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8]当代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5)[D]. 张海明. 山东大学, 2019(09)
  • [9]中国农地流转契约安排及实施机制研究[D]. 李寒凝. 浙江大学, 2019(02)
  •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D]. 应建均.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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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不能保证承包地产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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