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例调研报告

劳动仲裁案例调研报告

问:劳动争议仲裁法案例分析
  1. 答:案例为
    李某于2008年8月6日,被公司聘用,签订了2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经3个月试用合格,转为正式工。
    2009年4月,李某结婚。同年5月,李某怀孕,10月10日,公司以孕妇不能正常从事工掘神作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答案:公司在妇女员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即2009年10月10日起,为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计算起始日。
    11月1日,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李某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是符合法律程序(《劳动合争议调解仲裁法》)要求的。
    [发生劳动争议时,应首先向劳动仲轮散裁机关申请劳动仲裁,未经劳动仲裁程序的,法院不予受理。]
    李某生完孩子后,于2011年4月8日,向劳动仲裁腊散氏委员会申请仲裁,再次要求确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裁决驳回仲裁请求。
    答案:2011年4月8日,李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被驳回申请,劳动仲裁委的裁定是符合《劳动合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要求的;即:自2009年10月10日劳动争议发生时,至2011年4月8日申请仲裁时的时间已经过了 1 年多,因此,过了仲裁时效,因此,劳动仲裁委按法律程序要求,对申请人的的申请予以驳回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因此,虽然单位违法剥夺了李某的合法劳动权益,但是因为李某不懂劳动合同法,而错过了仲裁时效及未先申请仲裁而去要求诉讼,因而形成了自己放弃权益的事实,所以,李某的合法权益无法再得到法律的保障。
  2. 答:仲裁是要看证据 的,你没有证据就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3. 答:正确。因为该人不能举证。
  4. 答:合同中应该有些工资吧~
问:劳动法案例分析
  1. 答:不能要回工资,原因很简单,合同上注明了工资的弊李。并且小王也拿了两个月的2000元,这也租宴迟表明他自己接受了这个事实,除非祥禅第一个月就不领。。。。。
  2. 答:如果有证据证明当时是3000的话,就可以仔羡申请仲裁要回.
    但是乱数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劳动局也没念陪拍办法相信你,就要不回.
  3. 答:现在的关键是你的合同写的是2000.这是致命的.
    如果你有相关证据(比如录音,书面材料)证明你们当时定的是3000,签合同是毁裤出于某种目的,那你可以以欺诈为游余改由接除合同神判,但钱是很难追回了.
  4. 答:案例一差兄答案:
    (1)违法之处:试用期约定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高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工资约庆庆亩定违法,试用期工资最低应该是其合同约定工资的80%;
    (2)理由不成立,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誉森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竞业限制条款,必须支付相应费用
  5. 答:估计很难,合同约定是其一,还有你的工资卡实领的也是2000,若没有其他有效的证据很难啊。
  6. 答:一答案要点:(1)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本案中,该公司内定的招工条件中,提高了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侵犯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2)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纠正。
    二答案
    (没有找到友搜该提答案,你自己在找找)
    合同违法,
    三答案
    (1)该煤矿招收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20名工人,属违法行为。因为我国《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2)用人单位拿出事先印好的劳动合同要求工人签字,违反了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我国《劳动法》第弯腊16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3)该份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有:第一,“婚丧假期间不支付工资”。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埋告滑工资。第二,“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三,“职工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60天以前通知用人单位”。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问:劳动法案例分析!
  1. 答:1、公司解除武某的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在试用期间的员工,只有被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下才漏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案中,公司向武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业务紧缩,那么就应该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饥搜态
    2、本案来说,公司应当向武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烂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 答:试用期内公司对于达不到工作要求的员蠢腔工确实可以解聘,并且没有经济补偿金。但公司提出解聘并不是随时随意的,即使在试用期内,也要符合一定的标准,要有相关材料或证据证明员工确实达不到工作要求,或严重***违纪等。否则,不能解除。至于声称因业务紧缩,不需要此岗位,这一点完全是单位单方面的原因,员工本人无任何过失,能否援引订立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成为在试用期解聘的理由,存在一定争议。可请仲裁方就此进行仲拆档袭裁。至少企业一方给出旅兄足够的依据证明其所声称的内容。否则容易被不良企业钻空子,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仲裁案例调研报告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