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条件和资格,才能从事鉴定工作(论文文献综述)
张添明[1](2021)在《非法行医罪构成要件的规范解释 ——以保护法益为中心的展开》文中指出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如何进行解释,理论与实践的态度并不明确。由于法益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具有指导作用。故在解释非法行医罪构成要件时,应当以本罪所保护的法益为核心。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并非“医疗管理秩序”。秩序本身就是一种抽象化、精神化的产物,刑事司法者可以为了维护所谓的秩序,没有底线的扩大秩序的外延,填充秩序的内涵,如此,“秩序法益”就会成为“口袋法益”,刑法的谦抑性便无从谈起。刑法与行政法的规范保护目的并不相同,刑法以保护法益为价值导向,而行政法的规范目的是力图确立一种行政管理秩序。是否违反秩序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判断,即只要触犯了行政法规范上的刚性规定就可认定为对秩序的违反,但这种秩序的违反并不意味着对刑法法益的侵犯。“医疗管理秩序”既不能直接还原成个人法益,也无法发挥法益对构成要件的指导机能,因此并非本罪的适格法益,应当认为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卫生”,但必须进一步解释“公共卫生”的内涵,“公共卫生”之“公共”指的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而“公共卫生”之“卫生”并非泛指人的生命健康,因为生命健康的范畴太过于宽泛,将本罪要保护的法益粗糙地解释为生命健康,将会不当扩大本罪的适用范围。应当认为本罪所保护的“卫生”是“医疗卫生”,因而只有在医疗活动中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才能归置于本罪所保护的“卫生”法益之下。非法行医罪中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应解释为“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所谓的注册完全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倘若将违反此种行政管理手段的行为认定为刑事不法,就完全混淆了刑事不法与行政违法的界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与“医生执业资格”并不存在关系。单位是单位,个人是个人。行为人具有医师资格,就意味着其具备了从事医疗活动的条件。非法行医罪中的“医疗行为”应当采纳“业务行为危险说”。“广义的医疗行为说”并不要求行为是否具有医疗的目的,只强调对人体所采用的“手段”,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危险性也无需考虑。如果采纳这种观点,测量血压的行为都可以评价为“医疗行为”。如此,为他人测量血压也必须要有医师资格,这样的结论显然太过于荒唐。而医疗目的说过于强调行为的指向目的,将具有医疗目的,而又对人身体造成侵害的行为排出在“医疗行为”之外。按照“医疗目的说”,无法将侵入性医疗美容行为归置在其概念之下。非法行医罪中的“情节严重”的“情节”,并不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同样也不属于客观处罚条件,非法行医罪中,“情节严重”的要素应当仅限于侵害本罪所保护法益的要素。
张鹏飞[2](2021)在《北京市社会体育指导员跆拳道项目培训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体育强国建设背景下,大众体育不断深入开展。如今北京市大众跆拳道练习者人数不断增多,跆拳道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无法满足大众市场的需求,所以开展北京市跆拳道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是有一个有效的解决途径。为了促进北京市跆拳道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建设,针对跆拳道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进行研究,有利于提高培训的质量,加强培训工作的系统化和规范化,对完善北京市社会体育指导员跆拳道项目培训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以北京市社会体育指导员跆拳道项目培训作为研究对象,对北京市社会体育指导员跆拳道项目培训进行系统剖析,运用文献资料法、访谈法、问卷调查法、实地考察法等研究方法对2018-2019年北京市4次跆拳道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的机构情况、课程情况、师资情况、学员情况等现状进行研究。现得出如下研究结论:1.对于培训教材、大纲、考题,培训师认为需要与时俱进,进行更新;并且在培训内容方面,参训学员认为需要增加的内容是跆拳道舞、特技内容等。2.培训师在教学方法、态度、能力上得到了参训学员的一致好评,但培训师学历水平有待提高,培训师需加强培训后的总结。另外在培训形式上比较单一,理论课上培训师多采用整节课系统讲授的形式;技能课上培训师多采用示范讲解教学的形式。3.参训学员男女性别比例不均衡,男多女少;并且跆拳道专项人数不多,参训学员学历专科居多,导致北京市跆拳道社会体育员培训难度增加。4.培训单位采用4+1天的集中授课培训方式,但是有部分学员希望可以采用网上培训的方式;参训学员获取报名通知的渠道主要是朋友介绍,培训宣传力度太小,宣传方式还需优化;学员希望培训结束后,在具备下次鉴定条件下,有意愿参加再教育,晋升等级培训。
凌琳[3](2020)在《中国中小学超智儿童特殊精英教育培养政策制定研究》文中指出超智儿童特殊精英教育(下文简称特殊精英教育)是适合超智儿童身心特点的一种特殊的优质教育,它从根本上不同于传统认识中在大众教育里仅以学业成绩为标准的“精英教育”,其特点在于教育对象仅面向超智儿童,针对其特殊性进行有效教学,即因材施教,它同时也是当前教育体系的的完善和补充,还可以开发被教育者的潜在能力,发扬其优势才能,实施一种最适合超智儿童的教育模式。英才(天才)教育、资优教育、超常教育与超智儿童特殊精英教育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其相似之处在于它们都遵循着“因材施教”的教育规律,而不同之处在于,除超智儿童特殊精英教育之外的其他几种教育的受众的定义都包括了多元化的能力,而本文提出的超智儿童特殊精英教育只针对智力超群的学生。特殊精英教育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是国家培养高素质拔尖创新人才、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方式,且有助于促进教育公平。本研究以公平视角审视特殊精英教育问题,综合运用最近发展区理论、教育公平理论和政策制定理论,认为新时期的教育公平应该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应该摆脱传统观念的桎梏并拓展出新的内涵来促进个人、社会以及国家的发展。当前社会普遍对教育公平存在误解,认为均等、公平就是绝对的平均,甚至认为教育上任何的区别都是不公平现象。然而,特殊精英教育是否真的站在教育公平的对立面呢?答案是否定的。人的性别、年龄、个性、能力生来就有差别,教育上的“均匀用力”是最低层次的、浮于表面的伪公平,根据受教育对象在各方面素质的不同提供适合每个人的相应的教育条件才是真正的、实质性的公平。换言之,教育公平应该建立在因材施教的基础上。该研究问题的提出是基于:其一,人们对教育公平存在误解,认为公平就是完全相同的教育;其二,我国特殊精英教育异化现象严重,主要体现在:大众教育被精英化;其三,当前我国的“超常教育”无论是从规模上还是从内容上都无法满足人民个人、社会以及国家发展的需要;其四,世界多个国家及地区都在大力发展英才教育,一些国家甚至将英才教育提高到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高度,加大经费投入,并且颁布法律法令予以法制和政策保障,而我国超智儿童特殊精英教育却缺乏政策保障。本研究的目的是对各国特殊精英教育研究与政策进行分析、比较,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试图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特殊精英教育培养方式,为我国特殊精英教育政策的颁布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本研究综合运用了文献法、比较法、调查法、统计法等研究方法。首先梳理各国对特殊精英教育的研究成果和政策,了解国内外特殊精英教育研究以及实施现状,为本研究提供理论与实践基础;然后通过对国内外特殊精英教育政策的比较研究,结合各国国情与我国实际情况,为本研究提供借鉴经验;接着通过问卷调查与深入访谈对特殊精英教育的社会认知情况进行调研,了解各相关人群对特殊精英教育的基本认识与态度、对特殊精英教育重点问题的看法及特殊精英教育国内实践经验三个方面的问题。问卷调查部分,发出问卷800份,收回有效问卷648份,深入访谈了33位专家(含教育家和高校其他专家)、教育实践家、教师、家长、学生,其中包括国内顶级教育专家顾明远先生和裴娣娜先生,以及多位国内一流中小学校领导,问卷数据通过SPSS19.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访谈质性数据使用nvivo11质性分析软件进行三级编码分析,数据分析和访谈分析为本研究提供量化和质性研究基础,最后根据以上的研究结果得出超智儿童特殊精英教育培养政策的政策建议。研究发现,当前,许多国家(地区)都对特殊精英教育有法律法规的保障。如美国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就开始立法立规发展英才教育,德国也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重视“天才教育”,其他如俄罗斯、韩国、日本等,甚至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条例为特殊精英教育保驾护航,如台湾1984年颁布的《特殊教育法》就包含了关于资优教育的内容。不少发达国家(地区)特殊精英教育已颇具规模,如英国受惠者比例为1%-5%,新加坡为1%,俄罗斯为1%,以色列为1%,韩国也已达到1%。我国特殊精英教育虽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取得了初步成果,但也存在主体异化、培养模式单一、系统性缺失、发展不平衡,甚至缺失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等问题。我国特殊精英教育政策构建可借鉴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经验和有关政策,从成才渠道、师资队伍建设、培养方式、教育管理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具体政策建议为:构建完整的成才渠道,一方面科学地建立超智儿童鉴定选拔机制,具体可使用国际上较为成熟的智力测试量表结合学生、家长自荐和教师推荐的多元化鉴定选拔机制,另一方面打通超智儿童升学渠道,让超智儿童受到连贯、系统的培养,更好地成为国家急需的拔尖创新人才;在师资上,从选培制度、教师专业发展、激励保障机制三方面加强师资力量建设,为特殊精英教育培养专门的优秀教师;在课程上,加强需求调查,提升课程和教学形式的多元化,在课程设置上更加重视多样性和可选择性,注重差异化教学和探究式教学;在管理上,需在政府职能部门设专人管理特殊精英教育,也可考虑设置专门的部门以调整课程模式,协调教育队伍,加强教学管理,且加强政策宣讲,以减少政策实施阻力;在政策法规上,为特殊精英教育立法立规,提供经费、政策和法制保障,填补我国超智儿童特殊精英教育的政策法规空缺。本研究有两个创新之处:一是内容上,通过对国外特殊精英教育政策的分析,在比较、借鉴的基础上结合研究我国超智儿童特殊精英教育的发展情况,探索本土化的培养政策;二是方法上,采用了多种研究方法相结合的混合研究方法。由于受到研究条件与能力等各方面的限制,还存在一些不足,期待能邀请到更多的国内顶级专家和一流名校的校领导参与调研,也期待以后国家支持更多探索性的教学试验。
刘鑫,郑谢畅[4](2020)在《职业司法鉴定人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国出现了一大批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职业鉴定人是在社会发展、司法诉讼对科学技术依赖性越来越大的背景下产生的。但是我国的职业鉴定人尚未完全实现职业化,从而没有达到专业化、标准化,给司法鉴定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对此,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职业鉴定人制度以及配套制度,包括将职业鉴定机构打造为多元化的专业机构,细化专业分类设立培养方案,树立职业鉴定人行业道德素质和敬业精神等,以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
王中[5](2020)在《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证研究》文中指出依据说服理论,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审查认定过程中,存在中央路径与外围路径两种不同的决策路径选择,当审判人员选择中央路径时会依据科学证据实质内容所提供的信息做出可靠性认定决策,而当选择外围路径时则会依据科学证据实质内容以外的启发式信息做出可靠性认定决策。且依据相应证据学理论基础,以及即行的证据制度与规则,民事诉讼中的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方面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存在审判人员依据其所具有裁量权限选择不同路径做出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决策的可能性。据此,从应然层面上来说,审判人员在具体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过程中决策路径存在多种可能性,且决策路径的具体选择受到认知动力、认知能力等内部因素,以及科学证据提供者出庭、辅助意见等外部因素的共同影响。并且,审判人员在具体个案中的决策路径选择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存在于不同路径之间切换的可能。而审判人员在决策过程中的路径切换,也会导致实质性因素与启发式因素对其决策结果产生共同影响。由于针对我国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审查认定方面认知能力的质疑广泛存在,在明确应然决策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选取鉴定意见为实证分析所涉及的具体科学证据类型对我国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践中审判人员实然决策行为进行检验。首先,通过适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国家司法鉴定名录网获取包含三大类鉴定意见的裁判文书作为样本数据。其次,将科学证据可靠性程度具体化为鉴定意见在实践决策过程中被认定为具备真实性的概率,同时从样本数据中提取机构认证认可、平均司法鉴定人数、平均高职人数、鉴定机构年龄与司法机关委托案件比例作为自变量,审判组织形式、当事人异议、鉴定人答复、辅助意见以及诉争利益等作为调节变量,以及鉴定委托主体与鉴定意见类别作为控制变量。最后,通过构建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分别对启发式因素与科学证据可靠性之间的相关性,以及调节变量对启发式因素与科学证据可靠性之间相关性的调节作用进行实证分析。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平均鉴定人数与司法机关委托业务比例对科学证据可靠性产生了显着的正向影响,诉争利益对司法机关委托业务比例与科学证据可靠性之间的相关性起到了显着调节作用。该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包括司法鉴定人数以及司法机关委托案件比例在内的启发式信息对审判人员关于鉴定意见可靠性认定的决策产生了显着影响,并且诉争利益越大,启发式信息对于审判人员决策的影响越大。基于应然决策模型对实证分析结果进行解读证实,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具备一定与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相关的认知能力,但其所具有的认知能力不足以使其完全通过审查科学证据实质内容来形成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内心确信,因而需要进一步借助其他外部启发式信息做出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具体决策。无论是基于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认知能力缺陷本身,还是在认知能力缺乏时所依据的替代解决方案,均会导致审判人员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审查认定结果缺乏准确性。据此,可以得出关于审判人员科学证据审查认定行为正当性探讨的结论,即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行为缺乏正当性。由于审判人员不具备对科学证据实质内容进行全面有效审查的认知能力,除影响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准确性外,还可能进一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权威性,并最终从整体上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因此,完全有必要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评价科学证据可靠性的相关行为与机制进行规范。在充分考虑包括审判人员认知能力提升方式的多样性、认知能力缺失的不可避免性,以及经验信息的可调整性基础上,可以从提升审判主体内容认知能力、加强科学证据审查认定辅助机制,以及完善经验信息调整相关机制等几个方面对审判人员认定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具体行为进行规制。
徐惠[6](2020)在《鉴定意见质证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实现程序法治和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庭审实质化是实现审判中心的基本方式,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诉讼证据,本质上属于言词证据,却又不同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口供;作为一种具有科学属性的证据,又不同于物证、书证一样的客观存在。我国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一直进行着相关的制度改革和创新,学界也一直在进行着有价值的探讨,但依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困惑。为厘清鉴定意见质证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鉴定意见的本质属性和影响鉴定意见真实性的因素进行梳理。本文以鉴定意见质证为研究对象,在对鉴定意见质证现状分析的基础上,试图探索重构我国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本文除导论外,共六章。第一章“鉴定意见本质探析”,以鉴定意见的本质作为本文的逻辑起点。司法鉴定包含两个要素,一是诉讼程序要素,二是科学技术实体要素,围绕这两个基本要素,鉴定受制于科学技术规范和诉讼规则,鉴定意见本质上具有司法性和科学性两大特征。司法性体现在司法鉴定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意见这一法定证据种类,在鉴定活动中受到诉讼规则的制约并在诉讼中进行质证和认证,在此不作重点论述。科学性是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的根本所在,鉴定意见建立在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上,运用科学知识和技能是鉴定意见区别于其他证据的根本所在。鉴定意见归根到底是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原理、方法和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一种专门判断和推论,并非一种客观的呈现,意见证据必然带有强烈的主观性。本章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节分析鉴定意见和科学发现的不同之处,强调对象、思维模式、时间检验时效差异。第二节探讨鉴定意见的诠释学属性,从鉴定意见是一种诠释、诠释框架非唯一和背景信息对鉴定意见的影响三个方面展开。第三节重点论述鉴定意见是对事实真相的接近,从意见表述的开放性、鉴定标准的可选择、鉴定意见无法经历时间的检验、鉴定意见不是竞争的产物四个方面展开。第二章“鉴定意见质证的法理基础”。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一样,在法庭出示和质证是证据核实的必经程序,鉴定意见质证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实体方面,也体现在程序方面。本章从程序平等理论、实体真实理论和诚信原则三方面进行论述。第一节程序平等理论,从程序平等新内涵、对等质证资格、平等对抗地位三个方面来论述平等利用知识进行诉讼的程序平等参与权利的实现;第二节实体真实理论,从防止知识欺诈、清除鉴定意见瑕疵、确保鉴定意见可靠三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述鉴定意见质证对实体真实的保障。第三节诚信原则,从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两方面对鉴定活动进行制约,鉴定人应以公平公正之心从事鉴定,同时遵循科学客观的鉴定规范从事检验、分析、判断等整个鉴定活动。第三章“鉴定意见质证的实证分析”。当前我国在鉴定意见质证实践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和技术调查官(仅适用于知识产权类案件),在保证诉讼双方平等利用知识进行质证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本章从三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第一节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的制度设计,在对我国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的制度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惑。第二节鉴定意见质证的适用实践,从北大法宝现有的裁判文书和实地调研资料两方面对当前我国鉴定意见的适用和质证进行分析总结。第三节鉴定意见质证的现实困境,通过前面的资料加以整理分析得出目前我国鉴定意见质证中主要存在六个方面的困境,一是审前鉴定机制不完善,二是重新鉴定流程不规范,三是鉴定人出庭落实不到位,四是专家辅助人资质规定不明确,五是对鉴定意见选择能力下降,六是事实裁判权流失。第四章“英美法专家意见的考察与借鉴”。我国引入的专家辅助人是在借鉴英美法系专家证人的基础上创立和规制的,通过对英美专家证人规则的演进历程进行分析,有利于我国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重塑。本章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节专家意见证据的英国法演进,选取英国诉讼中典型的案例和成文法进行分析,一是1782年的Folkes v Chadd案,二是1820年的Severn,King and Co.v.Imperial Insurance Co.案,三是1850年的Gillespie v Russell案,四是1875年的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Act条例,五是1998年的Civil Procedure Rules。第二节美国联邦科学证据规则的演变,选择20世纪美国最典型的四个案例,一是1923年的Frye v.United States案,二是1993年的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案,三是1997年的General Electric Co.v.Joiner案,四是1999年的Kumho Tire Co.v.Carmichael案,其中穿插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内容的修订和重塑。第三节英美法系专家意见质证的启示,在这节中通过对前两节典型案例和成文法的分析,从四个方面探讨对我国鉴定意见质证的借鉴意义,一是专家意见质证的基本原则,二是专家意见的范围,三是专家意见质证评判的主体,四是专家意见司法实践的限制趋势。第五章“鉴定意见质证的内在冲突”。针对当前我国鉴定意见质证的现状和困境,从三个方面探讨造成如此困境的成因。第一节探讨鉴定意见确认机制和普通证据确认机制的冲突,表现在三个方面,鉴定意见是对专门知识的推断,而普通证据是对感知内容的陈述;第二,鉴定意见的判断依赖于专门知识,而普通证据是通过常识来加以判断;第三,交叉询问无助于对鉴定意见有效性的判断,而普通证据可以通过交叉询问对真实性进行判断。第二节探讨正当程序与科学真相之间的矛盾,从司法程序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冲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鉴定材料的限缩和鉴定对知识权威的依赖度进行分析。第三节探讨诉讼异议机制和鉴定意见争议解决机制的冲突,诉讼机制本质上是一种异议机制,用诉讼异议解决科学争议本身就是一个悖论,同时鉴定意见的开放性又为争议打开了大门,对一方不利的鉴定意见因会影响到自己的实体权益从而都会被质疑。第六章“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重构”。在明确鉴定意见本质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鉴定意见质证中的现实困境和原因,同时借鉴英美专家意见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趋势,从四个方面意图重构我国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第一节科学顾问的确立,鉴于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本文意图以科学顾问来解决鉴定意见质证中的问题,从四个方面探讨科学顾问替代选择的可行性,一是科学顾问替代选择的理由,二是科学顾问的非常设性,三是科学顾问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四是科学顾问对鉴定意见取舍的建议。第二节鉴定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公开,鉴定意见的客观可靠性的因素之一就是鉴定技术的科学可靠性,确定鉴定技术标准的认证认可和公开,是司法鉴定公正和鉴定意见可靠的保障。建立全国性鉴定技术认证专家委员会,不定期更新鉴定技术标准,明确未公开发表的鉴定原理和技术不得采信、已确认的鉴定原理和技术不为质证焦点,同时规范商业秘密属性技术不得已情形下的披露制度。第三节鉴定材料的保管规制,鉴定材料的污损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准确和真实,因此必须加以规制,要保证有完整的流转记录信息,且流转记录信息可供双方查询,明确不符合规制的鉴定意见不得采信。第四节鉴定意见质证结果评判的保障措施,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质证后由法官审查判断和认证,培养法官的科学素养,编制鉴定意见证据指引,推进审判专业化,行使司法裁判权。
涂钒[7](2020)在《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建立在诉讼规则之上的证据证明是一个主观的“心路历程”,是对历史事实遗留在主观印象与客观物质中的信息进行回溯、挖掘、拼贴出重要片段的过程。这一过程中,专家证据发挥着重要功能。可采性研究为专家证据是否被法庭接纳设立标准,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之观察将从专家证人的资格、专家证言与报告样式、专家证据的客观性、成文的可采性规则、及与大陆法系和中国特色分别比较归纳出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独有特色及反思五个方面展开。第一章是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探讨,这是可采性研究的第一步。对比普通证人不难发现,二者证言范围区别明显,可采性规则赋予了专家意见广阔收集信息的自由与作出结论的空间,不似普通证言对意见性与推断性描述的严格排除。与易被混淆的法庭之友比较相似之处与实质区别时可以看到,无论是从在庭审中扮演的角色、参与庭审的方式和阶段、提供的专业知识在庭审中的分量等方面来说,二者都截然不同。此外,以科学证据为对象,运用科学经验进行逻辑推演的法庭科学家,是近年来占专家证人比重越来越大的重要群体,法庭科学家的概念与科学证据的定义亦值得探讨。依此综合描述成为法庭认可的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标准与其独有特征。需强调的是,专家证人作出的证据有两种方式,不仅包括证人证言这类直接言词证据,还包括专家报告这类书证。口头证言与书面证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分别受到不同规则的挑战与约束,它们面对的可采性审查是同中有异的。将专家证言与专家报告分篇而立,依据专家从成为专家证人到参与完整的诉讼程序为逻辑动线,独立探讨可采性是十分必要的。由此也引出第二章的内容,针对这两种专家证据的内容及样式展开可采性研究。第二章讲述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及形成,包括专家证言的主要内容及样式、专家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样式。第一节与第二节针对专家证言展开。专家证言是获得专家身份的证人坐上证人席位后,在诉讼中回答律师的主询问与交叉询问的口头证据。与普通专家言论对比观察出,二者在发生场景、获取方式、提供信息内容之间的差异十分清晰,并且专家证言自有其语言特点,以描述类语言、说明类语言及分析类语言为框架展开分析。第三节与第四节针对专家报告展开。该部分研究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从报告形成的过程对法庭科学专家的报告进行重点分析,二是对报告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作为最重要的专家证人群体,以科学经验进行推理演绎的法庭科学家们参与诉讼的频率很高,他们的报告基础是法庭科学,作出的专家证据也称为科学证据。有三个领域的科学证据在庭审中被采纳的概率较高、裁判庭认可的证明力较强。一是回答“罪犯是谁”,认定个体的法庭科学证据。二是回答“如何犯罪”,重建犯罪现场和犯罪方式的法庭科学证据。三是回答“法定能力如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的科学证据。以此为据,重点介绍了回答第一个问题的“DNA证据”,回答第二个问题的“枪弹痕迹鉴定证据”和回答第三个问题的“法医精神病鉴定”的鉴定原理、鉴定方式、运行状态及应用中的前沿问题,还介绍了中国和美国其他法庭科学的应用问题,并在前三个主要科学证据章节末附上了典型争议案例的中文编译。对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在专家证人报告的篇末。综合分析了包括宣誓书、对某个证据作出的专家意见、综合性报告等真实案件资料,发现了英国填空式的“法官友好型”范式和美国任意性较大的“专家友好型”范式。结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司法实践总结出撰写报告的基本原则,包括简明扼要直击重点、避免使用猜测性或过度自信的表述、始终体现中立地位、采用客观方法,以及理性陈述意见。末尾附上目前为止所阅较为规范详尽的一篇美国专家报告的中文编译,以供参考。第三章对专家证据的客观性展开研究。即便专家证人、证言及报告的内容形式都满足可采性要件,专家证据也不必然可采,还应具备的客观性要件。客观性的满足由法律提供的客观制度保障与专家中立立场的主观保障共同实现。制度上发挥最大作用的是庭前开示制度,指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获得各方所掌握证据资料之信息的法定程序。对此,英国与美国在民事与刑事诉讼领域的开示程度、开示内容都有些许不同,英国有着成文的开示规则,美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的权利并非由宪法直接赋予,而是通过最高法院对第五和第十四条修正案争当程序条款的解释实现的。但开示规则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充分保障对抗力量均衡的功能。有开示就有例外,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赋予了四个特权,作为不用开示的法定例外。随着实践不断发展,这些例外又在不断发生变化,典型如专家证据的开示规定,由当做例外限制开示演变为弱化限制主张开示,这也形成了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一大特色。制度是显明的,证人的主观思想是隐蔽的。因而本章第二节开启了科学证据鉴定面对的重大伦理挑战,即“对抗同盟”现象的探讨。专家证人从作为雇主的“雇佣枪手”到与雇主暗自达成“对抗同盟”等一系列关系的变化,及其背后的原因、外化的表现。美国与英国都作出了各自的改革尝试,但似乎成效一般。因为证据只有在特定情境下才能被正确解读,专业证人的职业必然在以独立的、审慎的眼光分析证据的同时,又无法抛开证据与它所处的情境、待证事实之间需要建立合理联系的现实需求。值得注意的是,法庭科学家这类重要的专家证人,身兼科学的研究者与法律的证明者,在科学真实与法庭真实之间游走,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追求既统一又各异。它们都是客观真实的一部分,都重视因果关系的认定,都无法实现绝对真实。但法庭中的科学致力于发现真相,法庭中的法律也从不以探究真相为目的。第四章是美国专家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专家证言并不会因为作出主体的权威性而自动为法庭认可,因而第一节对弗莱伊案、多伯特案、锦湖轮胎案三个标志性先例作出了介绍与分析。弗莱伊案设立的普通接受原则既有进步意义和必然性,也有被取代的可能与局限性。多伯特案设立的强调科学方法鼓励法官审查的可采性规则是对普通接受原则的进步,但它带来的争议并不比簇拥的呼声小,也没有在全美范围内对弗莱伊规则全面取代。湖锦论坛案的到来结束了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议,将规则扩展到非科学证据领域,肯定经验与技能同样适用多伯特规则。每个规则都附上了该案案由、裁判依据、裁判结果的中文编译概览,以供参考。同时,实践中的可采性规则不是生搬硬套的打勾式应用,除了满足成文法证据规则中的条款要求,依据标志性先例及其他判例设立的不成文规则,还需同时满足关联性、可靠性和可接受性标准。第二节对三个规则展开讨论。这三个规则都没有在证据法中明文体现,实际设定了准入性标准的门槛,并不是每个案例必定讨论的必要性规则,却可以成为降低证据可信度,甚至是排除证据的事由之一。第五章对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特色的剥离与反思。第一节通过与大陆法系比较,观察到美国对专家证据的对抗式审查模式的依赖、不似大陆法系依靠中立专家证人来矫正偏见、以及为法官心证的形成设立了独特的规则指引的三个特点。在与中国特色比较的过程中发现我国处于专家证据应用的起步阶段,美国经历了专家证据开示从限制到宽松、由只关注相关性到愈加关注可靠性标准、专家证人道德标准从低至高的三个独特演变阶段,可为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些许思路。第二节讲述了庭审中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发现实践中法官对物证的依赖十分严重,并且专家证据是否可采不仅与法官如何适用规则完成守门人角色相关,甚至受到法官本人的影响。陪审团对于专家报告的看法与采纳标准是至关重要的。事实上,经过研究发现陪审团并没有使用什么高大的逻辑判断,而是采用了日常生活中的谎言分辨技能。陪审员首先以自我认知对证据进行阅读并尝试理解,初次探查是否存在认知范围内的谎言,接着通过开庭陈述、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巩固或降低对专家评估的可信程度。一旦遇到复杂的科学证据,陪审团将直接摒弃这些逻辑,转而依靠外围信息判断证据可靠性的“独眼龙裁判”,譬如专家本人的个人魅力、作证经历、行业履历和着作数量等。第三节是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观察发现实践中对专家证据过度依赖,导致“垃圾科学”与“冒牌专家”混于庭上,诉讼费用过高与诉讼延迟现象屡见不鲜,专家过失与渎职行为和任何行业领域一样普遍存在,都令被告不公平的承担了专家证据不可靠的证明责任与超出合理范围的诉讼成本。此外,缺乏统一标准的实验室实践等漏洞,使“甜点抗辩”等伪科学登堂入室不断干扰着司法正义的实现,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发现专家证人作证风险逐渐增加,以雇佣方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等民事诉求的概率显着提升,而司法判决对此类主张也愈加支持,甚至是鼓励。从医疗事故诉讼中的执业医生到没有尽到预防措施义务的精神病学家,还有对潜在受害者未履行道德范围内告知义务的专家证人和未尽到照顾义务的职业过失的专家证人,都成为了追诉的被告。第四节是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的启示。在回应我国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的政策背景下,司法鉴定人改革顺利推进的历史契机下,专家辅助人制度已箭在弦上。统揽美国经验与教训,初步探索了三个方面的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要求。一是明确了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规则设立的必要性,有利于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有利于构建鉴定意见可采性规则、有利于推进裁判文书规范化。二是初步设想了成文可采性规则,包含专家适格性的形式审查,专家出庭口头意见审查,及未出庭专家撰写的专家报告的审查标准。三是对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提出三个要求,对专家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专家证据可靠性的审查,以及对专家证人道德的经常性审查。英美法系中的专家证人概念不能直接拿来,国内理论扎实地鉴定人概念也无法直接套用,应属于司法辅助人项下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其单独构建序列,并从培养去伪存真的逻辑思维、选择稳定可靠的科学理论、秉持客观公正的科学立场的专家入手,防范美国已发生与生在快速变化的风险,推动我国证据制度、鉴定制度、司法辅助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曾歆瑶[8](2020)在《黑龙江省滑雪社会指导员培养体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伴随着2022北京冬奥会的成功申办,我国大力推广冰雪运动,唱响了“三亿人参与冰雪”的口号。而滑雪指导员作为连接大众与滑雪运动之间的重要枢纽,在推广和发展滑雪运动的过程中必然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以黑龙江省滑雪指导员的培养体制作为研究对象,并对黑龙江省滑雪指导员培养体制进行了研究。本研究采用了文献资料法、访谈法、问卷调查法、实地考察法、数理统计法和逻辑分析法对黑龙江省滑雪指导员的基本情况、管理方式、培养方式、考核方式、经费来源、机构设置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并得出以下结论:(1)黑龙江省滑雪指导员人员结构比例不合理。调查结果显示目前现有的滑雪指导员在学历程度方面本科学历占比26.1%,专科学历占比42.8%,高中学历占比14.4%,硕士及以上学历占比4.4%,其他占比8.8%。专业程度方面:体育院系毕业有42人占比24.1%,业余体校6人占比3.4%,运动员52人占比29.9%,其他专业74人占比42.5%。从滑雪社会指导员等级架构方面来看,以中级人员为界限,初级人员数量较多占比43.1%,无证人员占比17.8%,高级人数极少占比8.6%,中级人员数量占比30.4%。专业理论知识方面有24人占比13.8%,通过短期培训班的有18人占比10.3%,通过滑雪学校专业认证的培训班有84人占比48.2%,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专业知识的有48人占比27.5%。由此体现出人员结构略微偏低,由此而导致整个滑雪指导员队伍总体素质上不去,队伍不稳定,结构比例失调。对于如今我国滑雪运动的迅速发展,不仅仅要求滑雪指导员拥有高学历高素质,还需要有较强的专业性。(2)黑龙江省对滑雪指导员培养周期、内容等方面的重视程度一般。以至于对滑雪指导员培养方面不够重视,经费与精力投入不足,宣传力度不足,致使滑雪指导员队伍发展缓慢。(3)黑龙江省相关监督机构对滑雪指导员疏于管理。目前相关监督机构进行督导和监管的力度不大,是导致出现此现象的重要原因。(4)黑龙江省滑雪指导员职业的不稳定性导致人才流失。造成滑雪指导员这一职业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的最主要原因是各雪场所制定的收入标准及保障机制差距较大及后勤保障工作不到位,滑雪指导员收入标准及后勤保障缺乏稳定性、长久性,从而造成滑雪人才的严重流失。根据上述研究结论,建议如下:(1)构建合理的滑雪指导员队伍。在政府干预下加强和完善与体育院校、滑雪学校的合作机制,使后备人才建设更加有利,培养新时代高素质、高质量的滑雪专业人才。(2)借鉴国外滑雪发达国家滑雪指导员培养的相关经验,开辟黑龙江省滑雪指导员培养方面发展新道路。政府应着重加强黑龙江省滑雪指导员培养的重视程度,建立监管部门,针对整个滑雪指导员培养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培训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国滑雪协会所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并鼓励在培养过程中增加有利于滑雪指导员培训的新科目,使滑雪指导员的培训不仅仅停留在被培训,而是让他们融入到真正的教学当中,总结经验,让培训的过程更立体化。(3)建立规范的滑雪指导员管理体制。建议取消滑雪指导员认证的终身制,并采用年度培训注册的方式加强对滑雪指导员自身的管理,周期考核认证为三年。同时,对刚刚进入滑雪指导员队伍的新人采取助理指导员实习的方式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通过实习期后,转为正式滑雪指导员。并且加强监管部门的管理力度,从而良性的促进滑雪指导员的发展。(4)提高关于滑雪指导员的激励机制。要求滑雪指导员佩戴等级标志方可上岗,而滑雪指导员的经济收入则按照滑雪指导员技术水平的不同而进行明确统一的划分。这不但能促进滑雪指导员的工作质量与工作的积极性,还有利于整个滑雪指导员队伍的良性循环,促进整体素质的提高。
王连昭[9](2020)在《我国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标准研究》文中提出鉴定意见作为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诉讼中发挥着的作用日趋重要,由于其具有科学性、专业性的特点,又被称作科学证据,甚至对审判活动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党和国家对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十分重视: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方向。2016年5月1日,重新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正式实施。2016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范。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提高出庭作证率。”2016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2016年11月,司法部印发了《司法鉴定委托书》等7种文书格式。2017年9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2018年1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18年第17号国家标准公告,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牵头研制的《文件鉴定通用规范》、《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等11项标准获批,作为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并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基于以上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规定与司法改革的基本精神,以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标准的修订与完善,结合实证调研中发现的笔迹鉴定意见书表述、鉴定意见的质证、审查等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亟需解决的问题,提出我国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标准的相关建议,为落实“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及司法鉴定标准化,在诉讼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司法鉴定的作用,提供实践和理论上的参考。本文共分为五章,约22万字,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笔迹鉴定意见概述。要研究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规范,前提是需要明确笔迹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相关基本属性,只有对笔迹鉴定意见进行清晰的界定与诠释之后,才能对其进行较为全面的认识与理解。首先,笔迹鉴定意见的概念诠释。笔迹鉴定意见属于司法鉴定意见的一个类别,是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笔迹鉴定意见产生于司法鉴定活动,应用于诉讼审判活动,具有科学性与法律性的双重属性。因此,对于笔迹鉴定意见的概念的理解,应从鉴定科学、诉讼法律以及管理体制等多个视域下加以把握。第二,笔迹鉴定意见的历史发展。我国笔迹鉴定发展历史悠久,可分为古代的萌芽与起源,近代的变化与演进,现代的进步与繁荣等三个阶段,同时应考量与借鉴域外笔迹鉴定意见的特点与优势。第三,笔迹鉴定意见的科学基础。实践中,对笔迹鉴定的理论是否科学的质疑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对主观经验判断的质疑与对不确定性鉴定意见的困惑。从书写技能与书写习惯、书写习惯与笔迹特征、经验判断与定量分析三个方面对笔迹鉴定意见的认知进行探讨,再从笔迹鉴定意见的生成、笔迹鉴定意见的实质、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三个方面对笔迹鉴定意见进行理性把握,丰富笔迹鉴定意见的科学基础理论。最后,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适用。整理英美法系国家可采性与相关性等规定,大陆法系国家证明力与证据能力等规定,以及我国法中的证明力与证据能力的相关规定,研究笔迹鉴定意见作为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条件。以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现状分析与笔迹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影响因素两个方面,完善笔迹鉴定意见证据能力规定以及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机制。第二章,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基础理论。标准化是我国笔迹鉴定以及司法鉴定发展的必然方向,也是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完善司法鉴定证据审查的前提与基础。本章从四个方面对笔迹鉴定意见的标准进行阐述。首先,笔迹鉴定意见标准概说。整合各方观点,详细论述司法鉴定标准的概念与定义,笔迹鉴定标准的概念与定义,以及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概念与定义。从标准、法律法规、科学技术三个视角,探讨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科学性与法律性、统一性与适时性、明确性与模糊性等基本属性。第二,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分类。笔迹鉴定意见的标准包括:笔迹鉴定意见的程序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技术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标准和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四个部分。笔迹鉴定意见的程序标准可分为案件受理程序标准、案件鉴定程序标准和案件归档程序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技术标准可分为形成方式技术标准、鉴定条件技术标准、比较检验技术标准和综合评断技术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标准可分为基本情况表述标准、鉴定过程表述标准、鉴定意见表述标准和比对表的制作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可分为鉴定意见质证标准、鉴定意见认证标准和鉴定意见争议解决标准。第三,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研究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诉讼证明活动的关系,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司法鉴定制度的关系,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笔迹鉴定技术的关系,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关系。最后,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实施保障。提出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有统一的组织领导,应有专业的起草小组,应顺应时代文化背景并采取动态的修正模式。第三章,笔迹鉴定意见表述与审查的实证研究。本章包含四个实证研究项目,实证研究的对象依次是笔迹鉴定意见书的表述情况与存在问题,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运用情况,笔迹鉴定标准的实践与改革建议。首先,笔迹鉴定文书规范实证研究。以我国10家司法鉴定机构的130份近两年(2017-2018年)的笔迹鉴定意见书为研究样本,对目前笔迹鉴定意见书较为普遍存在的“重结论,轻程序”、分析说明模板化、比对表标识不规范、非确定性鉴定意见不断增多等典型问题进行归纳及原因分析,说明这些存在问题导致的消极后果,探讨从统一并提高笔迹鉴定表述标准,加强笔迹鉴定文理表达研究,把握笔迹鉴定表述的简略性与详细性、模糊性与准确性、共性与个性的对立统一特点等方面,对笔迹鉴定意见书的制作与表述加以完善。第二,笔迹鉴定意见证据应用的实证研究。基于大数据分析的实证研究方法,对上海市2018年涉及笔迹鉴定的408份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变量包括裁判文书数量与类型、申请鉴定事由、审判层级、法院层级与单位、鉴定机构、笔迹鉴定项目、笔迹鉴定意见结果、是否重新鉴定、法院采信情况、案件判决情况多个要素,较为全面的展示了笔迹鉴定意见证据在案件诉讼中的应用情况,在此基础上就实践应用中出现的裁判文书表述、鉴定启动程序、鉴定人出庭、笔迹鉴定意见表述、鉴定意见认证采信等典型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改革优化建议。第三,笔迹鉴定标准实践认知的现状调查。采用“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实践认知问卷”对我国8所司法鉴定机构99名文书鉴定人进行调研。调查结果发现,鉴定人充分认可《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对笔迹鉴定工作的重要规范和指导意义,但对于鉴定意见的种类与分级仍存在较大争议,对于鉴定意见的判断依据还不够明确,对获得继续培训教育有较大需求。建议通过制定《笔迹鉴定技术规范指导意见》解释、说明相关技术难点,落实《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应用。相关部门应加快面向鉴定人、办案人员的技术规范指导、应用、培训等工作,进一步扩大技术规范影响力,充分发挥技术规范的功能和作用。最后,笔迹鉴定标准实践与改革的调研分析。采取走访调研、电话采访、微信调研、委托调研等方式。调研提纲针对法官、鉴定人、司法行政人员、律师共设计了35个问题,主要侧重了解法官、鉴定人、司法行政人员、律师对现有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司法鉴定标准、笔迹鉴定标准的主观评价以及优化改革的主流态度。为研究、完善我国笔迹鉴定意见表述与审查标准提供现实依据与参考建议。第四章,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规范研究。基于实践中笔迹鉴定意见书在制作与文字表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现行《笔迹鉴定技术规范》为依据,结合鉴定人开展鉴定工作,书写鉴定文书的具体情况,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为主要研究对象,按照基本情况、检验过程与分析说明、鉴定意见三个主要部分,提出笔迹鉴定基本情况的表述规范、笔迹鉴定检验过程的表述规范、笔迹鉴定结果的表述规范等相关研究与建议。首先,我国现行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将2019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文件鉴定通用规范》、《笔迹鉴定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分别与已经废止的司法部《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笔迹鉴定规范》和公安部登记管理,同时制定并使用的公共安全行业鉴定标准进行比较分析。第二,笔迹鉴定基本情况的表述规范研究。分别对案情概述表述规范,鉴定材料表述规范,委托要求表述规范,进行相关规定的研究,并提出具体的表述规范建议。第三,笔迹鉴定检验过程的表述规范研究。分别对检材检验表述规范、样本检验表述规范、比较检验表述规范、综合评断表述规范、比对表的制作规范,进行相关规定的研究,并提出具体的表述规范建议。最后,笔迹鉴定结果的表述规范研究。参考美国、荷兰等国家的笔迹鉴定结果的种类,比较分析我国国家标准与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对笔迹鉴定结果种类的不同划分以及区别和联系。结合我国对不同种类鉴定意见的判断依据,针对现有技术标准鉴定意见分级偏主观,级别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缺乏足够的量化依据和客观的评价标准等问题,提出在鉴定意见种类判断依据的规定上应对鉴定人对鉴定种类的选择上加以一定的限制。在现行技术规范的表述标准基础上,研究进一步完善技术规范表述规范,并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探讨。第五章,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研究。目前学术研究以及司法实践中,对鉴定意见证据的审查主要集中于法律层面和程序层面,没有针对鉴定意见实质性审查的具体研究成果和立法规定,导致法官在审查鉴定意见时显得力不从心。本章,从笔迹鉴定的技术标准、技术原理、技术步骤、技术方法等方面,重点研究对笔迹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第一,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标准研究。立足笔迹鉴定意见质证的基础理论,结合笔迹鉴定意见质证的现状与困境,从鉴定意见书的“基本情况”部分、“鉴定过程与分析说明”部分、“鉴定意见与附注”部分的提出质证要点。第二,笔迹鉴定意见的认证标准研究。立足笔迹鉴定意见认证的基础理论,结合笔迹鉴定意见认证的诉讼需求与制度缺陷,从鉴定意见不予采信的情形、限制采信的情形(有条件采信)、证明力降低的情形,对完善、细化笔迹鉴定意见的认证标准提出相关建议。第三,笔迹鉴定意见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基于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仅具雏形且可塑性强的考量,结合前期研究成果与实践中存在的典型问题,提出构建公益属性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想,实施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管理为主,法院监督为辅的管理模式,以期进一步促进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第四,冲突笔迹鉴定意见解决机制研究。产生冲突笔迹鉴定意见有诸多因素,可以归纳为启动程序、鉴定材料、技术标准、重新鉴定等几方面原因。我国应尽快构建冲突鉴定意见的预防机制和选择机制,不断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更好发挥司法鉴定为诉讼服务的功能和价值。
马晓辉[10](2020)在《“四大类外”鉴定意见审查判断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掺杂着各类技术性问题的诉讼案件大量增加,法庭科学技术水平亦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而水涨船高,科学证据在现代诉讼体制中发挥着逾加重要的作用。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奠定了“四大类”司法鉴定统一登记管理的基本制度。2018年司法部对于“四大类外”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规范化行政清理,使得“四大类”及“四大类外”鉴定制度逾加泾渭分明。本文以鉴定意见审查判断规则现有研究成果为基础,以“四大类”及“四大类外”鉴定制度对比为切入点,针对“四大类外”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审查判断问题展开讨论。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阐述有关司法鉴定和鉴定意见的基础性概念和鉴定基本制度,为全文论述进行铺垫。主要介绍了鉴定与司法鉴定的概念,“四大类”及“四大类外”鉴定制度的由来、具体规定、“四大类”及“四大类外”司法鉴定的异同处,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内容、域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科学证据规则、我国鉴定意见审查判断规则的现状。第二章阐述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在“四大类外”鉴定意见审查判断规则上,存在对于“四大类外”意见忽视问题及在“四大类外”鉴定意见证据地位上的误区。在“四大类”及“四大类外”鉴定意见对比基础上,梳理出“四大类外”鉴定意见审查判断问题中的四大困惑,即鉴定资格审查困惑、鉴定程序审查困惑、鉴定技术标准审查困惑、鉴定文书格式审查困惑及可能引发的风险。第三章在厘清检验和鉴定的概念基础上,分析得出“四大类外”鉴定意见与“四大类”鉴定意见同属于鉴定意见,同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由于鉴定制度差异引起的“四大类外”鉴定意见审查判断规则,可以从鉴定制度对比入手,将“四大类”鉴定意见审查判断规则转化适用。对于资格可采性规则,部分吸收“四大类”鉴定人法律职业素质要求及“四大类外”鉴定对应的行业规定要求,更主要的是考查法庭科学问题对于鉴定人实际业务能力的需求。对于程序可采性规则,可以参照“四大类”鉴定程序规则体现的原则进行审查。对于鉴定技术标准,借鉴参考美国科学证据可采性规则发展历程,在同行评议、可检验性、错误率等方面进行审查。格式要件应以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要求为限,内容实质具备即可。“四大类外”意见可信性审查可参照“四大类”意见进行。本文在鉴定制度对比基础上,分析梳理了“四大类外”鉴定意见审查判断中的几个主要问题,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提供自己的见解。仅以本文抛砖引玉,以期引起对“四大类外”鉴定意见审查判断的重视,构建完整的与我国特有鉴定制度相适应的鉴定意见审查判断规则。
二、具备条件和资格,才能从事鉴定工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具备条件和资格,才能从事鉴定工作(论文提纲范文)
(1)非法行医罪构成要件的规范解释 ——以保护法益为中心的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非法行医罪所保护的法益之确立 |
(一)医疗管理秩序法益并非本罪适格法益 |
1、医疗管理秩序不能直接还原成个人法益 |
2、医疗管理秩序法益无法发挥对构成要件的解释机能 |
(二)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卫生” |
1、“公共卫生”之“公共” |
2、“公共卫生”之“卫生” |
(三)“双重法益论”的困境 |
二、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认定 |
(一)本罪的主体应限定为“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 |
1、主体的认定不能超出本罪所保护的法益之范围 |
2、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与本罪主体的认定无关 |
(二)“医师资格”认定的具体展开 |
1、登记与否并不影响“医师资格”的认定 |
2、“医师资格”的范围应与开展的医疗活动相对应 |
3、受过正规的医学教育不等于具备“医师资格” |
三、非法行医罪中医疗行为的界定 |
(一) “业务行为危险说”与本罪所保护的法益相契合 |
(二) “医疗行为”判断的具体展开 |
1、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 |
2、医疗美容的行为 |
3、养生保健的行为 |
四、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的标准 |
(一)“情节严重”的标准应当反映法益侵害程度 |
(二) “情节严重”的具体适用 |
1、曾因非法行医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再次非法行医的 |
2、曾因非法行医受过刑事处罚,再次非法行医的 |
3、社会影响恶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北京市社会体育指导员跆拳道项目培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选题依据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研究任务 |
1.4 文献综述 |
1.4.1 相关概念的表述 |
1.4.2 关于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发展现状研究 |
1.4.3 关于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研究 |
1.4.4 关于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地位与作用研究 |
1.4.5 关于跆拳道项目的开展研究 |
2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2.1 研究对象 |
2.2 研究方法 |
2.2.1 文献资料法 |
2.2.2 访谈法 |
2.2.3 实地考察法 |
2.2.4 问卷调查法 |
2.2.5 数理统计法 |
2.2.6 逻辑分析法 |
3 研究结果与分析 |
3.1 北京市社会体育指导员跆拳道项目培训发展情况分析 |
3.1.1 培训目的与任务 |
3.1.2 组织管理机构 |
3.1.3 鉴定工作流程 |
3.1.4 培训工作流程 |
3.1.5 培训规模情况 |
3.2 北京市社会体育指导员跆拳道项目培训课程情况分析 |
3.2.1 培训内容情况分析 |
3.2.2 培训方式情况分析 |
3.2.3 培训教材情况分析 |
3.2.4 培训课时情况分析 |
3.2.5 培训考核情况分析 |
3.3 北京市社会体育指导员跆拳道项目培训师资情况分析 |
3.3.1 培训师基本情况分析 |
3.3.2 培训师授课形式情况 |
3.3.3 培训师教学能力情况 |
3.3.4 培训师对参训学员的反馈 |
3.4 北京市社会体育指导员跆拳道项目参训学员情况分析 |
3.4.1 参训学员基本情况分析 |
3.4.2 参训学员对培训的认知与意愿 |
3.4.3 参训学员对培训的收获与反馈 |
3.5 北京市社会体育指导员跆拳道项目培训评价调查分析 |
3.5.1 参训学员自我评价 |
3.5.2 参训学员对培训的评价 |
3.6 北京市社会体育指导员跆拳道项目培训存在的不足 |
3.6.1 培训课程层面 |
3.6.2 培训师资层面 |
3.6.3 培训学员层面 |
3.6.4 培训单位层面 |
3.7 北京市社会体育指导员跆拳道项目培训机遇与挑战情况分析 |
3.8 北京市社会体育指导员跆拳道项目培训发展的对策 |
3.8.1 培训课程兼容并包是培训质量的基础 |
3.8.2 培训师资综合实力是培训质量的条件 |
3.8.3 参训学员自身能力是培训效果的关键 |
3.8.4 培训单位四亭八当是培训实施的保障 |
3.8.5 政府部门勇于担当是培训开展的灵魂 |
4 结论与建议 |
4.1 结论 |
4.2 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3)中国中小学超智儿童特殊精英教育培养政策制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一)社会对教育公平存在误解 |
(二)特殊精英教育的异化 |
(三)特殊精英教育无法满足个人、社会及国家发展 |
(四)特殊精英教育缺乏政策法律保障 |
二、研究意义 |
(一)现实意义 |
(二)理论价值 |
(三)实践价值 |
三、相关概念 |
(一)超智儿童 |
(二)精英与精英学生 |
(三)精英教育、超常教育与超智儿童特殊精英教育 |
(四)特殊精英教育培养政策与政策制定 |
第一章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一)关于超智儿童内涵的研究 |
(二)关于超智儿童鉴定选拔的研究 |
(三)关于超智儿童培养模式的研究 |
(四)关于特殊精英教育师资建设的研究 |
(五)其他研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一)关于超智儿童内涵的研究 |
(二)关于特殊精英教育重要性和必要性的研究 |
(三)关于特殊精英教育实施经验的研究 |
(四)关于超智儿童身心特征的研究 |
(五)关于特殊精英教育国际比较的研究 |
三、总结 |
第二章 研究设计 |
一、研究问题、内容和目的 |
二、研究对象和方法 |
(一)研究对象 |
(二)取样与样本情况 |
(三)研究方法 |
三、研究的重难点及拟创新点 |
四、研究思路与调研设计 |
(一)研究思路 |
(二)调研设计 |
五、信效度分析及研究伦理 |
(一)信效度分析 |
(二)研究伦理 |
第三章 理论基础 |
一、智力理论 |
(一)智力差异客观存在 |
(二)智力是可以科学测量的 |
二、最近发展区理论 |
(一)最近发展区理论的主要观点 |
(二)最近发展区理论对特殊精英教育的启示 |
三、教育公平理论 |
(一)教育公平的层次与原则 |
(二)教育公平与教育质量的平衡 |
(三)教育公平在特殊精英教育中的体现 |
四、政策制定理论 |
(一)理性决策理论 |
(二)公民参与理论 |
第四章 特殊精英教育培养政策制定的国际经验 |
一、国外(地区)特殊精英教育相关法律政策发展概述 |
二、国外(地区)特殊精英教育政策执行经验 |
(一)选拔机制 |
(二)培养方式 |
(三)师资建设 |
三、典型国家的特殊精英教育培养政策分析 |
(一)俄罗斯 |
(二)美国 |
(三)韩国 |
四、总结 |
第五章 中国特殊精英教育的历史演进与发展现状 |
一、中国特殊精英教育实践进程 |
(一)中国特殊精英教育发展历史 |
(二)中国特殊精英教育发展现状 |
二、国内相关政策的发展 |
(一)重点学校、重点班的政策与实践 |
(二)超智儿童特殊精英教育班级的尝试 |
(三)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相关计划 |
三、中国特殊精英教育案例分析 |
(一)北京八中经验与成绩 |
(二)江苏天一中学经验与启示 |
四、总结 |
第六章 特殊精英教育的社会认知 |
一、对特殊精英教育的基本认识和态度 |
(一)特殊精英教育的基本认识 |
(二)对特殊精英教育的态度 |
(三)影响因素分析 |
二、对特殊精英教育重点问题的看法 |
(一)对成才渠道的看法 |
(二)对安置形式的看法 |
(三)对课程教学的看法 |
(四)对师资队伍的看法 |
(五)对保障和资金的看法 |
三、特殊精英教育国内实践经验 |
(一)走出误区,以正确的理念为指导 |
(二)创造适合学生的教育 |
(三)给学生更多的时间和空间 |
(四)尽可能提供好的条件和资源 |
(五)制定科学的准入准出机制 |
四、总结 |
第七章 特殊精英教育培养政策制定的相关因素研究 |
一、特殊精英教育培养政策制定的问题确定 |
二、特殊精英教育培养政策制定的价值取向 |
三、特殊精英教育培养政策制定的目标与功能 |
(一)特殊精英教育培养政策制定的目标 |
(二)特殊精英教育培养政策制定的功能 |
四、特殊精英教育政策实施的可行性 |
(一)政治可行性 |
(二)经济可行性 |
(三)技术可行性 |
第八章 特殊精英教育培养政策制定建议 |
一、构建完整的成才通道 |
(一)建立科学的鉴定选拔机制 |
(二)打通超智儿童升学渠道 |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
(一)特殊精英教育教师的选培制度 |
(二)重视特殊精英教育入职培训和在职教师专业发展 |
(三)完善特殊精英教育教师激励和保障机制 |
三、优化培养环节 |
(一)课程设置的优化 |
(二)教学方式的优化 |
四、加强教育管理 |
(一)确定特殊精英教育培养人才的目标 |
(二)强化教育管理机构的管理作用 |
(三)增加理解减少阻力:加强政策宣讲 |
五、完善保障机制 |
(一)经费保障 |
(二)政策保障 |
(三)法律保障 |
结语 |
一、主要结论 |
二、特色与创新 |
三、问题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超智儿童特殊精英教育社会认知调查问卷 |
附录2 专家访谈提纲 |
附录3 校领导访谈提纲 |
附录4 教师访谈提纲 |
附录5 家长访谈提纲 |
附录6 学生访谈提纲 |
附录7 访谈内容节选 |
后记 |
(4)职业司法鉴定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我国职业司法鉴定人制度的产生 |
1.1 司法鉴定职业的产生 |
1.2 鉴定人从业状态的三种模式 |
1.3 职业鉴定人的产生背景 |
2 司法鉴定职业化是鉴定行业走向成熟的标志 |
2.1 司法鉴定的职业化 |
2.2 司法鉴定的专业化 |
2.3 司法鉴定职业化推进司法鉴定专业化发展 |
3 当前职业司法鉴定人制度面临的困境 |
3.1 职业司法鉴定人的中立性瑕疵 |
3.2 职业司法鉴定人的鉴定能力不足 |
3.3 尚未形成司法鉴定职业伦理道德规范 |
4 困境化解———完善职业鉴定人制度以及配套制度 |
4.1 重新定位职业鉴定主体 |
4.2 坚持逐步细化专业分类,科学设立培训计划 |
4.3 树立职业鉴定人行业道德素质和敬业精神 |
5 结语 |
(5)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2 研究的主要方法 |
1.3.3 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应然决策模型构建 |
2.1 基础概念及其实践表征 |
2.1.1 科学证据 |
2.1.2 科学证据可靠性 |
2.2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认知心理学基础 |
2.2.1 说服情景中的决策行为 |
2.2.2 决策路径选择的内在决定因素 |
2.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制度基础 |
2.3.1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的证据评价原则 |
2.3.2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的证据规则 |
2.4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路径选择及应然决策模型 |
2.4.1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决策路径选择的可能性 |
2.4.2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决策路径选择的外部影响因素 |
2.4.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应然决策模型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理论推导与假设 |
3.1 审判主体认知能力质疑 |
3.1.1 审判主体在科学证据审查方面的先验知识储备不足 |
3.1.2 辅助机制对审判主体认知能力的提升作用有限 |
3.1.3 决策风险提升科学证据审查中的认知能力需求 |
3.2 应然决策模型与实践行为的联接 |
3.2.1 科学证据的实践观测对象 |
3.2.2 审判主体的自由裁量空间 |
3.2.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结果 |
3.2.4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的启发式信息 |
3.3 基于应然决策模型的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假设 |
3.3.1 启发式信息对于审判人员决策的影响 |
3.3.2 审判主体差异对决策行为的调节 |
3.3.3 外部因素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 |
3.3.4 诉争利益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检验 |
4.1 检验方案 |
4.1.1 变量选取与测度 |
4.1.2 样本数据来源与选取 |
4.1.3 实证分析方法 |
4.2 样本描述 |
4.2.1 样本筛选结果 |
4.2.2 样本分布 |
4.3 变量描述与分析 |
4.3.1 分类变量描述 |
4.3.2 连续变量描述 |
4.3.3 变量相关性分析 |
4.3.4 变量有效性检验 |
4.4 研究假设检验 |
4.4.1 启发式因素与科学证据可靠性的相关性检验 |
4.4.2 诉求金额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4.4.3 鉴定人答复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4.4.4 审判组织形式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4.4.5 当事人异议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4.5 基于假设检验的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解析 |
4.5.1 审判人员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路径选择 |
4.5.2 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路径选择决定因素的影响机理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正当性探讨与规制建议 |
5.1 我国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正当性探讨 |
5.1.1 外围路径选择不必然缺乏正当性 |
5.1.2 启发式信息选择存在不合理成分及偏见 |
5.1.3 整体决策行为缺乏正当性 |
5.2 规制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必要性与思路 |
5.2.1 规制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必要性 |
5.2.2 规制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基本思路 |
5.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规制方案 |
5.3.1 提升审判主体内部认知能力 |
5.3.2 加强辅助机制 |
5.3.3 完善经验信息调整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附录B 鉴定机构抽样结果 |
致谢 |
(6)鉴定意见质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内容与基本思路 |
四、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鉴定意见本质探析 |
第一节 鉴定意见和科学发现的差异 |
一、对象差异 |
二、思维模式差异 |
三、时间检验时效差异 |
第二节 鉴定意见的诠释学属性 |
一、鉴定意见是一种诠释 |
二、诠释框架非唯一性 |
三、背景信息影响鉴定意见 |
第三节 鉴定意见是对事实真相的接近 |
一、“意见”的表述呈开放性 |
二、鉴定标准的可选择 |
三、鉴定意见存在滞后性 |
四、鉴定意见不是竞争的产物 |
第二章 鉴定意见质证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程序平等理论 |
一、程序平等新内涵 |
二、对等质证资格 |
三、平等对抗地位 |
第二节 实体真实理论 |
一、防止知识欺诈 |
二、清除鉴定意见瑕疵 |
三、确保鉴定意见可靠 |
第三节 诚信原则 |
一、主观诚信 |
二、客观诚信 |
第三章 鉴定意见质证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的制度设计 |
一、专家辅助人制度 |
二、技术调查官 |
第二节 鉴定意见质证的适用实践 |
一、司法案例库检索资料 |
二、实地调研资料 |
第三节 鉴定意见质证的现实困境 |
一、审前鉴定机制不完善 |
二、重新鉴定流程不规范 |
三、鉴定人出庭落实不到位 |
四、专家辅助人资质规定不明确 |
五、对鉴定意见的评判选择能力不足 |
六、事实裁判权流失 |
第四章 英美法专家意见的考察与借鉴 |
第一节 专家意见证据的英国法演进 |
一、福克斯诉查德案 |
二、糖业公司诉保险公司案 |
三、吉莱斯皮诉拉塞尔案 |
四、1875 年司法条例 |
五、民事诉讼规则 |
第二节 美国联邦科学证据规则的演变 |
一、弗莱依案 |
二、多伯特案 |
三、乔伊纳案 |
四、锦湖轮胎案 |
第三节 英美法专家意见质证的启示 |
一、专家意见质证的基本原则 |
二、专家意见的范围 |
三、专家意见质证评判的主体 |
四、专家意见司法实践的限制趋势 |
第五章 鉴定意见质证的内在冲突 |
第一节 鉴定意见确认机制的排异性 |
一、推断解释与陈述感知内容的区别 |
二、专业知识依托与常识判断的差别 |
三、鉴定意见有效性与交叉询问的背离 |
第二节 正当程序与科学真相之间的矛盾 |
一、司法程序价值与科学价值的冲突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鉴定材料的限缩 |
三、科学揭示真相更依赖知识权威 |
第三节 诉讼异议与科学争议解决机制不相容 |
一、诉讼机制本质上是一种异议机制 |
二、鉴定意见的开放性易致争议 |
三、鉴定意见利益关涉的非对称性 |
第六章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重构 |
第一节 科学顾问的确立 |
一、科学顾问替代选择的理由 |
二、科学顾问的非常设性 |
三、科学顾问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 |
四、科学顾问对鉴定意见取舍的建议 |
第二节 鉴定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公开 |
一、建立全国性鉴定技术认证专家委员会 |
二、不定期更新鉴定技术标准 |
三、未公开发表的鉴定原理和技术不得采信 |
四、已确认的鉴定原理和技术不为质证焦点 |
五、商业秘密属性的技术不得拒绝披露 |
第三节 鉴定材料的保管规制 |
一、完整的流转记录信息 |
二、流转记录信息供双方查询 |
三、不符合规制的鉴定意见不得采信 |
第四节 质证结果评判的保障措施 |
一、法官科学素养的提升 |
二、编制鉴定意见证据指引 |
三、推进审判专业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回顾 |
三、理论意义与研究期待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 |
第一节 与普通证人比较:美国专家证人的资格 |
一、专家证人的适格标准 |
二、专家证人与其他证人的比较 |
三、专家证据的两种方式 |
第二节 美国专家证人在法庭实践中的职业义务 |
一、豁免与追责:专家证人的职务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与形成 |
第一节 专家证言的内容 |
一、普通专家言论与专家证言 |
二、联邦证据规则中的重要条款 |
三、对专家证言的文本分析 |
第二节 专家证言的样式 |
第三节 专家报告的内容 |
一、法庭科学:专家报告的主要客体 |
二、科学方法的科学性:专家报告可靠性的依赖 |
第四节 专家报告的样式 |
一、专家报告的基本范式 |
二、报告撰写的基本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客观中立 |
第一节 庭前开示:客观上的制度保障 |
一、专家证据的庭前开示: |
二、专家证据开示的功能 |
三、专家证据开示的例外 |
第二节 矫正偏见:主观上的中立立场 |
一、中立专家的制度基础 |
二、矫正专家证人偏向性的措施 |
第三节 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 |
一、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统一 |
二、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矛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 |
第一节 :最重要的三个判例 |
一、延迟新兴科学采用的普遍接受原则:Frye v.United Stated(1923) |
二、强调科学方法鼓励审查: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Inc(1993) |
三、结束“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论:Kumho Tire Co.v.Carmicheal(1994) |
第二节 其他可采性规则 |
一、关联性规则 |
二、可靠性规则 |
三、可接受性规则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与反思 |
第一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 |
一、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
二、与中国特色的比较 |
第二节 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 |
一、法官眼中的专家报告 |
二、陪审团眼中的专家报告 |
第三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 |
一、对专家证人的过度依赖 |
二、法庭科学证据的不当司法运用 |
第四节 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构建的启示 |
一、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标准设立的必要性 |
二、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之构建 |
三、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附录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案例举要 |
索引 |
(8)黑龙江省滑雪社会指导员培养体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的相关研究 |
1.3.2 国内的相关研究 |
1.3.3 国内外相关研究评述 |
1.4 相关概念界定 |
1.4.1 滑雪社会指导员概念 |
1.4.2 培养体制概念 |
2.研究对象与方法 |
2.1 研究对象 |
2.2 研究方法 |
2.2.1 文献资料法 |
2.2.2 访谈法 |
2.2.3 问卷调查法 |
2.2.4 实地考察法 |
2.2.5 数理统计法 |
2.2.6 逻辑分析法 |
3.研究结果与分析 |
3.1 黑龙江省滑雪社会指导员培养体制现状 |
3.1.1 黑龙江省滑雪社会指导员培养机构设置 |
3.1.2 黑龙江省滑雪社会指导员培养方式 |
3.1.3 黑龙江省滑雪社会指导员考核方式 |
3.1.4 黑龙江省滑雪社会指导员管理方式 |
3.1.5 黑龙江省滑雪社会指导员培养经费来源 |
3.1.6 黑龙江省滑雪社会指导员基本情况 |
3.2 黑龙江省滑雪社会指导员培养体制存在的问题 |
3.2.1 培养周期短内容单一化 |
3.2.2 人员结构比较复杂,专业针对性不强 |
3.2.3 管理机制不健全 |
3.2.4 各雪场工资标准、保障机制差距大,导致人员流动性大 |
3.3 国外滑雪社会指导员培养体制相关经验 |
3.3.1 国外滑雪社会指导员机构设置及培养经费来源 |
3.3.2 国外滑雪社会指导员培养方式 |
3.3.3 国外滑雪社会指导员考核方式 |
3.3.4 国外滑雪社会指导员管理方式 |
3.4 黑龙江省滑雪社会指导员培养体制优化策略 |
3.4.1 适当延长培养周期,丰富培训内容 |
3.4.2 提高滑雪指导员选拔标准,优化队伍结构 |
3.4.3 不断更新优化滑雪指导员管理机制 |
3.4.4 提高滑雪指导员相关保障与激励机制 |
4.结论与建议 |
4.1 结论 |
4.1.1 黑龙江省滑雪指导员人员结构比例不合理 |
4.1.2 黑龙江省对滑雪指导员培养周期、内容等方面重视程度一般 |
4.1.3 黑龙江省相关监督机构对滑雪指导员疏于管理 |
4.1.4 黑龙江省滑雪指导员职业的不稳定性造成人才流失 |
4.2 建议 |
4.2.1 构建合理的滑雪指导员队伍 |
4.2.2 借鉴国外滑雪发达国家滑雪指导员培养的相关经验,开辟黑龙江省滑雪指导员培养方面发展新道路 |
4.2.3 建立规范的滑雪指导员管理机制 |
4.2.4 提高关于滑雪指导员的激励机制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个人简介 |
(9)我国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主要研究内容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基础理论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生成标准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标准 |
四、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 |
一、研究问题的创新 |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 |
三、研究方法的创新 |
第一章 笔迹鉴定意见概述 |
第一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概念诠释 |
一、笔迹鉴定意见的内涵与外延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属性与功能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分类与表述 |
四、笔迹鉴定意见的比较与评析 |
第二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发展历程 |
一、萌芽与起源:古代笔迹鉴定的最初探索 |
二、变化与演进:近代笔迹鉴定的逐步转型 |
三、进步与繁荣:现代笔迹鉴定的高速发展 |
四、考量与借鉴:域外笔迹鉴定意见的优势比较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科学基础 |
一、笔迹鉴定意见的理论基础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质疑困惑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认知探讨 |
四、笔迹鉴定意见的理性把握 |
第四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适用 |
一、证据材料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条件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评判 |
第二章 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笔迹鉴定意见标准概说 |
一、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内涵 |
二、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界定 |
三、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特性 |
四、笔迹鉴定标准的作用 |
第二节 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分类 |
一、笔迹鉴定意见的程序标准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技术标准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标准 |
四、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制定依据 |
一、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诉讼证明活动的关系 |
二、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司法鉴定制度的关系 |
三、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笔迹鉴定技术的关系 |
四、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关系 |
第四节 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保障基础 |
一、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有统一的组织领导 |
二、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有专业的起草小组 |
三、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顺应时代文化背景 |
四、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采取动态修正模式 |
第三章 笔迹鉴定意见表述与审查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笔迹鉴定文书规范实证研究 |
一、文书研判:笔迹鉴定文书表述规范之现状 |
二、理性剖视:笔迹鉴定意见书表述规范之问题 |
三、改革进路:笔迹鉴定意见书表述规范之完善 |
第二节 笔迹鉴定意见证据应用的实证研究 |
一、研究样本概述 |
二、统计结果 |
三、分析与讨论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标准实践认知的现状调查 |
一、调查对象及方法 |
二、结果与讨论 |
三、结论 |
第四节 笔迹鉴定标准实践改革的调研分析 |
一、调研情况概述 |
二、现行笔迹鉴定标准实践情况分析 |
三、优化统一笔迹鉴定标准调研分析 |
第四章 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规范研究 |
第一节 我国现行笔迹鉴定技术规范 |
一、国家标准 |
二、行业标准 |
三、比较评析 |
第二节 笔迹鉴定基本情况的表述规范研究 |
一、案情概述表述规范 |
二、鉴定材料表述规范 |
三、委托要求表述规范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检验过程的表述规范研究 |
一、检材检验表述规范 |
二、样本检验表述规范 |
三、比较检验表述规范 |
四、综合评断表述规范 |
五、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
第四节 笔迹鉴定结果的表述规范研究 |
一、笔迹鉴定结果的种类 |
二、笔迹鉴定结果的依据 |
三、笔迹鉴定结果的表述 |
第五章 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研究 |
第一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标准研究 |
一、笔迹鉴定意见质证的现状与困境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标准研究 |
第二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认证标准研究 |
一、笔迹鉴定意见认证的诉讼需求与制度缺陷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有效认证标准研究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 |
一、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现状 |
二、现行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三、构建公益属性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探讨 |
第四节 冲突笔迹鉴定意见解决机制研究 |
一、冲突笔迹鉴定意见概述 |
二、冲突笔迹鉴定意见的产生原因 |
三、冲突笔迹鉴定意见的预防机制 |
四、冲突笔迹鉴定意见的选择机制 |
结语:笔迹鉴定意见表述与审查的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四大类外”鉴定意见审查判断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概述 |
(一)鉴定意见审查判断 |
(二)司法鉴定制度 |
(三)《刑诉法解释》第87条的争议 |
(四)“四大类外”鉴定意见审查判断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资料研究方法 |
(二)实证调研研究方法 |
(三)对比分析研究方法 |
四、研究目的与意义 |
第一章 司法鉴定与鉴定意见审查判断 |
一、司法鉴定与鉴定意见 |
(一)司法鉴定概念 |
(二)鉴定意见 |
二、“四大类”及“四大类外”司法鉴定 |
(一)“四大类”及“四大类外”司法鉴定制度 |
(二)“四大类”及“四大类外”司法鉴定对比 |
(三)“四大类外”鉴定与对应行业鉴定对比 |
三、鉴定意见审查判断规则 |
(一)鉴定意见审查判断及域外规则 |
(二)我国鉴定意见审查判断规则现状 |
第二章 “四大类外”鉴定意见审查判断存在的问题 |
一、“四大类外”鉴定意见审查与“四大类”存在混同 |
(一)资质与资格的混同 |
(二)鉴定机构有无的混同 |
(三)其他方面的混同 |
二、“四大类外”鉴定意见刑诉证据地位存在误区 |
(一)与证据裁判规则相冲突 |
(二)不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 |
三、“四大类外”鉴定意见审查面临的困惑及风险 |
(一)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格审查的困惑及风险 |
(二)审查鉴定程序的困惑及风险 |
(三)审查技术标准的困惑及风险 |
(四)审查鉴定意见书的困惑及风险 |
第三章 规范“四大类外”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之建议 |
一、明确“四大类外”鉴定意见的法律地位 |
(一)名称辨析:鉴定意见与检验报告 |
(二)“四大类外”鉴定意见的定位 |
二、构建“四大类外”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规则 |
(一)对鉴定人资格的审查判断 |
(二)对鉴定机构的审查判断 |
(三)对鉴定程序的审查判断 |
(四)对鉴定技术的审查判断 |
(五)对鉴定意见书格式的审查判断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具备条件和资格,才能从事鉴定工作(论文参考文献)
- [1]非法行医罪构成要件的规范解释 ——以保护法益为中心的展开[D]. 张添明.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2]北京市社会体育指导员跆拳道项目培训研究[D]. 张鹏飞. 首都体育学院, 2021(12)
- [3]中国中小学超智儿童特殊精英教育培养政策制定研究[D]. 凌琳. 西南大学, 2020(05)
- [4]职业司法鉴定人制度研究[J]. 刘鑫,郑谢畅. 中国司法鉴定, 2020(05)
- [5]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证研究[D]. 王中. 湖南大学, 2020(02)
- [6]鉴定意见质证问题研究[D]. 徐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7]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D]. 涂钒.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8]黑龙江省滑雪社会指导员培养体制研究[D]. 曾歆瑶. 哈尔滨体育学院, 2020(11)
- [9]我国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标准研究[D]. 王连昭.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四大类外”鉴定意见审查判断问题研究[D]. 马晓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